媒介传播伦理案例与争论(传媒伦理问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3-01-10 02:02:09 归属于新闻传播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7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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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6日下午,歌手姚某某因病不治在深圳去世。去世的第二天,一则关于“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姚某某遗体”的消息被疯狂转发。有人爆料某晚报的三名记者伪装成为姚某某摘除眼角膜医生的助手进入太平间,未经家属允许拍摄遗体。17日凌晨,姚某某经纪人连发微博公开斥责:“你们有没有做人的底线!”随后,华谊音乐发表声明表示将对某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民俗禁忌以及道德伦理上讲,尊重死者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道德伦理指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所需要遵守的准则、原则和规定。同情、尊重、正义、避免伤害等原则不仅是记者的基本道德底线,更是传媒人格力量的彰显和传媒伦理道德的体现,也是一种人文精神的延伸和传达。偷拍姚某某遗体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个别记者道德良知底线的失守,是典型的传媒公域侵入私域导致的严重伦理失范现象。
  一、以社会公器为掩护的传媒公共领域不断入侵私人领域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指市民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沟通意见以形成公识的社会生活领域,最突出的特征是在阅读日报或周刊、月刊评论的私人当中,形成平等交换意见的独立领域。他认为18世纪初叶由英国作家兼记者笛福、阿迪生、斯蒂尔等人办的熔新闻和文学于一炉的杂志和咖啡馆、沙龙是公共领域的典型代表。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哈贝马斯的教授资格论文,但自1989年该书再版起,即在原书德文版出版近30年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全球范围内广为注目,引发了一场关于‘公’和‘私’的大讨论。哈贝马斯是在思想和社会两个层面上使用“Oeffntlichkeit”这个词的,思想层面上可以翻译成‘公共性’,而社会层面上则应当翻译为‘公共领域’。”①杂志、报纸出现后,其社会公器职能表现的“公共性”属性使它们顺理成章的成为社会公共领域的重要形式。随着传媒形态的丰富和发展,多种媒体共同构成了我们今天的传媒大环境,大众传媒的“公共性”使其成为现代最理想和最主要的公共领域形态。
  1、传媒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模糊考量传媒伦理
  “依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中间的领域。一方面,公共领域属于私的范畴,是摆脱了公的强制性、官方干预和其他一切教条权威的私人领域;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在私人领域中又超越了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②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具有批判性功能,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同公共权力机关相抗衡。但现实情况却让人担忧,大众传媒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批判功能和对权力的抗衡力量,反而在以市场经济利益为核心的运作机制下,强烈的商业色彩淡化了崇高的新闻事业功能,转而追求反常刺激、猎奇效应的低俗报道,与哈贝马斯理想中的政治批判功能渐行渐远。大众传媒的社会公器职能赋予了媒体权力,媒体却以其为掩护频频发生越界现象导致传媒公域侵入私域,各类媒体侵犯个人隐私权事件频发已是不争的事实。
  传媒伦理失范现象不仅出现在报刊媒体,在电视、网络空间、微博等媒介上也已经非常严重。“高度私人化的内容,不经一系列中介和限制,被直接转化为公共讨论的素材,其中隐含了许多复杂的后果。一方面,私人化的内容在被普泛性的娱乐化的同时,常常会模糊某种伦理含义。私人性苦痛和悲哀有可能被用作公共娱乐的素材。”③
  我们每天的生活被传媒营造的传媒文化所包围,处于市场经济利益追求和躁动的社会情绪中的中国传媒文化越来越趋向于消费化和娱乐化,我们内心的世界观和意识形态不知不觉的被其消解和重构着。大众传媒价值取向的偏离忽视了媒体话语与私人话语之间的界限,模糊了传媒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传媒伦理失范现象屡见不鲜。这一点在电视节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访谈类节目或解决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的节目,将个人或者家庭的私密信息公开晒给广大的观众们,以此获得大众普遍的情感认同和心理共鸣,达到较高的节目收视率,这种以兜售个人或家庭私密信息为卖点的节目价值取向,会带来更多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另外,网络空间以及博客空间成了各大明星的“晒场”,纷纷主动亮出自己的隐私和生活细节来博得高点击率、赚取粉丝的眼球。传媒公共领域成为了他们保持名气或者增加名气的角力场,公域和私域界限完全消失,这有悖于大众传媒这个公共领域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营造理性、客观、批判的传媒氛围。
  2、公共利益需要让位于媒体经济利益需求
  公共利益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在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一基本原则。不可否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记者也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方式和策略去接近真相,例如采用隐性采访也称暗访、调查性报道等这些非常规的新闻手段去揭露社会黑暗,使不法之徒在证据面前伏法。但是要警惕隐性采访和调查性报道这些非常规新闻手段被滥用。在某晚报记者偷拍姚某某遗体事件中,记者采取假扮助理医生的手段进入医院禁区,这种做法实在无法找到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原则的出发点,看到的只是记者和该媒体毫无道德底线的赤裸裸的侵犯隐私权去博得一定经济利益的不良动机。
  二、警惕新闻专业主义概念被异化
  新闻专业主义是一种独立于任何权威之外的新闻从业理念,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和强烈反权威精神,最主要的特征是中立和客观。然而商业化不断侵蚀着媒体的专业立场以及传媒伦理,消费文化、娱乐文化裹挟下的媒体,新闻人已经很难坚守或者干脆自动放弃了中立和客观。1997年8月31日,戴安娜在巴黎遭遇车祸丧生,当时有狗仔队驾驶汽车和摩托车尾随拍照。这种对个人隐私极端强烈的追踪和跟拍完全歪曲了新闻专业主义概念,毫无节制的新闻报道行为只能丑化媒体形象,给传媒伦理带来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要警惕新闻专业主义成为媒体越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又一道掩护牌。
 三、传媒伦理失范应被纳入法制范围
  大众传媒担负着神圣的新闻使命,但是这种使命不是造成伦理伤害的借口和幌子,更不能成为媒体用来吸引眼球和谋利的手段。如果大众传媒不是以彰显正义、保护弱者、坚持公共利益原则为出发点,而是为了得到反常刺激、猎奇性的新闻去博得眼球和经济利益为目的去侵犯个人隐私,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受伤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其本质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当收视率成为媒体生存法则的时候,本该受到保护的私人秘密反而成为各大媒体竞相抢夺的资源,我们的传媒伦理呈现出严重的病态,长此以往不利于营造健康的传媒环境,只能带来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被侵权者。大多数情况下传媒只考虑是否会触犯现有法律,往往漠视人文关怀和伦理道德约束。
  我国现行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记者道德的规范宏观指导性大于实际操作性,而相关法律的制约机制尚属法律空白,这就给了个人操守低下、道德意识薄弱的记者以理由去不断地侵犯个人隐私权以达到所谓的独家新闻目的;一些媒体只顾社会轰动效应带来的经济利益,无所顾忌的侵入私人领域完全忽视受害者的隐私保护权力,因而在个别媒体内部,形成了从上至下漠视道德伦理底线、模糊传媒公域与私域界限的“常态化”氛围。
  缺少了人性操守和道德良知的大众传媒,伦理失范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靠传媒内部制度约束已经很难达到目的了,因此传媒伦理失范现象不仅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并且要尽快纳入法制轨道。避免传媒利益驱动以及新闻道德意识弱化和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一些媒体、记者以单纯猎取异常新奇报道为目的,导致传媒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不断重演。
  结语 [本文由wWw. t提供,第一 论 文 网专业写作各种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欢迎光临]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既有相关性但又是有区别的,公共领域的根本目的是要对抗强权以捍卫私人领域的利益,而不是越界去侵犯私人领域。然而当媒体市场化、资本化以后,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传媒道德标准持续弱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传媒公域对个人私域的侵犯,既是个别不良记者的个人行为,也反映出个别媒介的组织行为,因此单纯依靠个人及媒体自律恐怕难以得到约束,还需要有关部门和法律机关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注重以预防为主加以规范,避免伦理伤害。□
  参考文献
  ①曹卫东,《哈贝马斯在汉语世界的历史效果——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例》[J].《现代哲学》,2005(1):53
  ②③周宪、刘康主编:《中国当代传媒文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66、167、169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2014级新闻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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