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学法医学的意义论文(法医专业分析内容)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05 11:48:01 归属于医疗卫生 本文已影响34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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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浅谈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在日常法医临床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的伤者要求法医鉴定,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这就要求鉴定中对鼻骨骨折的具体部位、数量以及类型进行精确的诊断。


  鼻骨骨折(fractureofnasalbone)可单独发生,也可和其他颌骨骨折同时发生,可以是单纯性骨折、粉碎性骨折以及复合骨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根据鼻骨解剖学特点,结合简要案情、治疗及检查材料,以期准确做出相关伤情鉴定,法医鉴定要点如下:


  1.充分掌握鼻骨的解剖学结构特点,避免把生理性现象错看成骨折。鼻骨鼻部骨骼主要由鼻骨和上颌骨额突构成,上方与额骨的鼻突相连。鼻中隔由筛骨垂直板、犁骨及鼻中隔软骨组成。鼻骨是高突于面中部较菲薄的骨块,易遭受损伤而发生骨折,且多见双侧粉碎性骨折。


  2.详细了解案情,对鼻骨骨折外伤史查证,全面掌握被鉴定人损伤情况。鼻骨骨折一定伴有明确的外伤史及临床表现。临床表现包括:①移位和畸形:鼻骨骨折的类型取决于暴力的性质、方向和大小。如打击力来自侧方,可发生一侧鼻骨骨折并向鼻腔内移位,造成弯鼻畸形;如打击力量较大,可使双侧鼻骨连同鼻中隔同时骨折,使整个鼻骨向对侧移位,鼻变曲畸形更为明显;如外力直接打击于鼻根部,则可发生横断骨折,使鼻骨与额骨分离,骨折片向鼻腔内移位。同时可并发鼻中隔和筛骨损伤;如鼻骨受到正前方的暴力打击时,可发生粉碎性骨折及无塌陷移位,出现鞍鼻畸形。②鼻出血:鼻腔黏膜与骨膜紧密相连,鼻骨骨折常伴有鼻腔黏膜撕裂而发生出血。③鼻呼吸障碍:鼻骨骨折后可因骨折片移位、鼻黏膜水肿、鼻中隔血肿及血凝块存积等原因,使鼻腔阻塞而出现鼻呼吸障碍。④眼睑部瘀斑:鼻骨骨折后可因组织内出血渗至双侧眼睑及结合膜下而出现瘀斑。⑤脑脊液外渗:当鼻骨骨折伴有筛骨损伤或颅前凹骨折时,可发生脑脊液鼻漏。初期为混有血液的脑脊液外渗,以后则血液减少或只有清亮的脑脊液流出。


  3.结合被鉴定人治疗材料,依据客观检查准确把握被鉴定人是否骨折、骨折部位等骨折的情况。常用的客观检查包括:①X片检查:普通鼻骨X线侧位片因其直观、简单、费用少,临床上是诊断鼻骨骨折的首选方法,故法医临床实践中伤者多提供X线片及诊断报告,但因鼻骨上部厚、窄,下部宽而薄,左右成对,中线相接,易误诊或漏诊。加之鼻骨常用的摄片方式为侧位或轴位,由于兩鼻骨骨质影像的重叠、面部其它骨性结构和软组织影的干扰,线形骨折或伴轻度移位及骨缝分离在X线侧位片上显示不佳,难以确定。如果摄片时鼻骨显影不清晰,或粉碎性骨折时碎片小,X线片效果较差,难以分辨,所以漏诊率偏高。②CR检查:CR能诊断鼻骨骨折,并较普通X线片在骨折类型的判断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CR和普通X线的成像机制相似,且由于鼻骨解剖结构的特殊性及组织结构影像重叠,CR存在一定的误诊率和漏诊率。如:CR不能判定骨折是单侧还是双侧,不能判定是否凹陷。③CT检查:可以很清晰的显示双侧鼻骨及鼻中隔有无骨折及移位。使鼻骨骨折的诊断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即使常规的普通X线平片可以直接观察到线状骨折,有无明显移位,可看到横断骨折、凹陷骨折、粉碎性骨折,但其无法判断是一侧还是两侧骨折及骨折移位情况,鼻中隔有无骨折。CT扫描既可以直接观察到鼻骨汇合部骨折断端分离移位情况,能使双侧鼻骨骨折线明显与骨缝鉴别,可看到骨折凹陷的程度、上下左右移位的距离,也可以观察邻近骨组织、软骨、软组织的改变,如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眼眶骨折、鼻窦积液等鼻骨骨折。因此,普通X线应作为简单初步的检查,以防漏诊。对鼻部肿胀较重应行CT扫描,必要时行薄层扫描并选择适当的窗宽窗位,否则可使骨折线观察不清,还可行三维重建,使临床法医在三维立体空间的实际位置及周围组织结构的立体解剖关系方面直接了解,为临床法医的损伤鉴定提供客观依据起到指导作用。


  4.法医鉴定中要注意区分新鲜性鼻骨骨折与陈旧性鼻骨骨折,避免将被鉴定人以前受到的损伤错判成本次损伤。通常将3周以内的骨折称之为骨折新鲜性骨折,一般新鲜骨折的骨折处软组织肿胀出血,骨折断端边缘锐利可见明显的骨质不连续,还伴有其他继发性征象,如骨折处伴有积气等。陈旧性骨折则无上述特点,存在断端移位的骨折其断端曲度自然光滑锐利成角。新鲜骨折的骨折线在X线,CT影像上显示清晰、锐利,无骨痂影,可伴明显软组织肿胀、关节积液等。MRI可显示明显骨髓水肿、骨挫裂伤等改变。骨折3周以后,断端可见骨质吸收,骨膜下有新骨形成。MRI上因损伤导致早期的骨髓水肿出血吸收,骨髓信号往往趋于正常。


  总之,鼻骨骨折在法医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笔者认为在鉴定过程中要充分掌握鼻骨的解剖学结构特点,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掌握被鉴定人损伤情况,结合被鉴定人治疗材料,依据客观检查结果,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才能准确的作出伤情鉴定。


  作者简介:王站坡

  第2篇:一起原因不明死亡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1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


  村民王某父子两人(父亲王某某,男,91岁;村民王某,男,69岁),某日夜被发现死于其住宅中,原因不明。


  1.2现场勘验


  现场位于该村民家的一陈旧单间内,房屋结构简单,仅有一窗一门,窗户完好;房门为单扇开木板门,系现场唯一出入口,呈半开状态,门锁完好。屋内物品散落在地面且非常杂乱。屋内放置两张单人床,靠门口的单人床旁放置一炉子,经勘查,该炉子已经长久未使用,并在炉子侧面发现喷射状带小孔状血迹。死者王某倒在靠门口的那张床旁,俯卧位,头朝炉子。死者父亲王某某倒在靠里面那张床旁,俯卧位,并可见地面有拖拉痕。


  1.3尸体检验


  1.3.1死者王某,衣着自然整齐,无破损。尸长160cm,尸斑位于前胸腹部未受压处。死者面部可见血痂附着。擦去血痂可见死者面色苍白。口唇处可见少许干血痂。头颈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四肢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解剖检验:头皮下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脑组织完好未见明显损伤。颈胸腹部器官未见明显损伤出血。提取死者王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提取其胃组织及部分胃内容物行毒化检验。


  1.3.2死者父亲王某某,衣着欠整齐,前胸部衣服向上卷起,无破损。尸长165cm,尸斑位于前胸腹部未受压处。头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颈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上肢皮肤可见有鸡皮样改变。解剖检验均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胃内空虚。提取死者王某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提取其胃组织及部分胃内容物行毒化检验。


  1.4病理检验


  提取死者王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其脑组织的病理检验结果为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


  提取死者王某某全身重要脏器行病理检验,其结果均为正常。


  1.5毒化检验


  提取死者二人胃组织及部分胃内容物行毒化检验,其结果均为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成分。


  1.6死因论证


  1.6.1死者王某全身未见明显损伤出血,头部更未见有明显损伤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等,说明死因是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而死亡。


  1.6.2死者父亲王某某全身更是未见到有明显损伤及出血,但死者胃内空虚,再加上死者上肢皮膚可见有鸡皮样改变,说明死因是在长久未进食的情况下饿冻死。


  2案件疑问


  死亡原因虽然明确,但案件的性质更要明确才行。是意外死亡还是他杀?死者王某面部及家中炉灶上的血迹怎么解释?两死者全身均未见有明显损伤,怎么就会出现死亡呢?


  3分析论证


  3.1现场为一旧房屋,房屋内都是比较简单的生活用具,整个现场虽然地面比较杂乱但比较平静,不像是人为翻动所造成。整间房屋构造简单,仅有一门一窗,窗子完好且用塑料布封好。进出口只有房门,但门锁完好未发现有撬动的痕迹。据此排除外人撬动门锁作案的可能。


  3.2死者王某为人友善,经调查未与人发生过矛盾及争执。且王某家中比较贫困,在勘查中未看到有任何贵重的物品。经走访得知,死者王某某已瘫痪在床多年,并由其儿子王某照顾,由此也可看出在王某某身后的拖拉痕应该是死者爬行所造成。据此排除外人图财及矛盾纠纷而作案的可能。


  3.3经过对死者家人的调查得知,死者王某已经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且心肺功能一直不好,而且没去正规医院进行治疗过,死者王某不听家人劝告在家也未曾服用过任何降压药物。


  3.4高血压性脑出血是非创伤性颅内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高血压伴发脑小动脉病变,血压骤升使动脉破裂所致。典型可见病灶对侧偏瘫、偏身感觉缺失和偏盲等,大量出血可出现意识障碍。在本案例中,可能就是由于血压升高导致的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未及时救治而出现的死亡。其炉灶上的那种血迹是心肺功能不好病人的一种体现(空泡状血迹)。而王某某此时想下床查看其儿子发生了何事,但死者王某某是长期瘫痪在床的病人,这时也是力不从心,故跌落到地面并上前爬行了一段。最终是由于长期没人照顾进食而活活的饿冻死。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认为该案应为死者王某高血压病发,引起脑出血造成的死亡。而其父亲王某某应为无人照顾,长期没有进食而饿冻死,确认为意外死亡,排除他杀。


  4体会


  办案实践中,案件的类型很多,形式千差万别,有的犯罪嫌疑人挖空心思、藏匿、毁灭证据,伪造、破坏现场,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现场勘查一定要一丝不苟,全面细致,不可忽视任何细节,并要在获取的众多案件信息中区别真伪,找出真实关键的信息,最终还原案件事实。


  然而,在意外死亡案件中,常遇事发现场没有致伤物,或没有足可解释成伤的物品而对案件性质产生争议的情况,求证此类案件性质,务须结合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等各项信息综合判断。


  作者简介:张杰

  第3篇:酒后外伤亚硝酸盐中毒死亡法医学鉴定1例


  1案例资料


  1.1基本案情


  死者屈某,男性,32岁。有饮酒习惯,当日晚喝了白酒。饭后便外出散步,在途中摔倒两次将两店铺玻璃柜撞坏,头部撞破。送往医院后,医生当其醉酒摔伤处理。清创缝合后1小时左右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口唇发紫、呼吸困难、腹痛、腹泻等症状。患者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1.2尸体检验


  1.2.1尸表检验:中青年新鲜男性尸体,尸长172cm,全身皮肤无水肿及黄染。尸斑呈暗红色,位于颈项部、腰背部及双侧大腿背侧等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右顶颞部见7.5×0.1创口(已缝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7cm,双侧球睑结膜充血,双唇发绀。尸僵存在于各大关节,强度强。右前臂局部皮肤呈蓝色改变,沿血管走行。双手指(趾)甲床紫绀明显。颈项部、胸腹部、背部皮肤未见损伤,脊柱生理弯曲正常,未触及骨折。会阴、外生殖器及肛门未见异常。


  1.2.2尸体解剖:常规沿冠状缝切开头皮,见右侧颞肌出血,右颞枕部见7×6cm帽状腱膜出血,颅骨无骨折。电锯开颅,颅内无出血,大脑脑回增宽,脑沟变浅,脑沟内血管扩张、淤血;常规“一”字联合切开颈、胸、腹部。甲状腺不大,颈部未见肌肉及舌骨骨折,喉头见食物残渣,气管内壁见片状出血。胸壁皮下及肌肉无出血,未见胸骨及肋骨骨折。两侧胸膜腔无粘连,两胸腔内无积液;两肺表面呈苍白色,外观未见损伤;心包完整,心包腔见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位于心包腔内,形态大小正常,心底部右心缘见散在性点状出血。腹腔内见少量淡黄色积液,网膜正常覆于各脏器前,腹腔脏器位置正常,各脏器形态大小均无异常。剪开胃壁,胃内见大量出血,可见胃内容物,量约1800毫升,为未消化食糜,可分辨肉丁、豆角、白菜叶等成分。


  1.2.3组织病理学检验:镜下见心肌间质淤血,支气管腔及周围肺泡内较多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性细胞渗出,肝脾重度淤血。余未见异常。


  1.3检材提取及毒物化学分析


  提取死者心血、所吃的食物(食盐、炒长豆角、盐菜炒酱干)以及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化学检验,测出亚硝酸盐成分,進一步定量分析,其结果如表1所示。未检出其他农药、杀鼠剂、安眠镇静剂类等常见毒(药)物成分,死者心血内酒精浓度0.1%。


  2讨论


  2.1亚硝酸盐毒理作用


  亚硝酸盐是食品添加剂中毒性最强的物质之一,常见的亚硝酸盐有亚硝酸钾和亚硝酸钠,纯品为白色或淡黄色颗粒结晶或粉末,无臭,味微咸稍苦,外观颇似食盐。亚硝酸钠中的亚硝酸离子可将血液中的二价亚铁氧化为三价铁,形成高价血红蛋白而不能携带氧,且影响血红蛋白释放氧,导致人体缺氧。亚硝酸盐中毒剂量为0.3-0.5g,致死剂量为3g[1]。直接摄入亚硝酸盐中毒的潜伏期很短,约10-15分钟出现中毒症状;但蔬菜导致的中毒潜伏期较长,约1-3小时,也有长达20小时的,亚硝酸盐中毒的早期症状以胃肠刺激症状为主,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随着中毒程度加重,皮肤粘膜青紫,出现明显缺氧症状,呼吸困难、昏迷、抽搐、虚脱等症状,严重者可于1-2小时内死亡。发生中毒后可注射“美兰”或“亚甲兰”救治。


  2.2死因分析


  死者胃内容物亚硝酸盐溶度为3.4×103mg/kg,总含量达6.12g,已达到致死剂量。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球睑结膜充血;胃粘膜广泛出血,气管内壁片状出血,心肌点状出血,尸体血液不凝固,呈暗红色流动性等征象符合窒息死亡特点。未发现死者有致死性机械性损伤。死者心血内酒精浓度0.1%,不足以达到酒精中毒死亡剂量。结合案情、尸体检验、病理检查及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死者屈某系误食亚硝酸盐引起中毒性窒息死亡。


  2.3小结


  经调查发现,屈某妻子在外做家政工作,平常会拣一些废旧的塑料品卖给回收站,几天前在一次做家政工作时曾带回一个标有“亚硝酸钠”字样的瓶子放置于其公公的卧室内,其公公由于不识字,把瓶子打开看后并尝了一点有咸味,误以为是食盐,便把瓶内剩余的亚硝酸钠倒入厨房的食盐盒内,某日全家吃完晚饭后,四人便逐个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本案仅屈某一人死亡,其他人中毒症状较轻,是由于屈某饮酒食用了较多的菜,且酒精有扩张血管,加速血液循环的作用,加速中毒。


  急性亚硝酸盐中毒以意外多见,常常在一个家庭、单位内发生多人集体中毒。本例是食用工业用亚硝酸钠做的菜所致。亚硝酸盐中毒者典型的表现有皮肤粘膜和尸斑呈蓝褐色、血液呈棕褐色似酱油状等[2]。本例尸检时死者皮肤粘膜和血液并不是典型的蓝褐色和棕褐色,这可能与亚硝酸盐的摄入量及死亡尸检时间有关。


  作者:邹文亮等

  第4篇:试论心脏性猝死的法医学研究现状与展望


  心脏性猝死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说属于突发性自然死亡,引起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死者生前存在的心脏问题所致,由于心脏性猝死的死亡形式、时间、地点都无法进行预估和确定,且发病致死率不断上升。因此,关于心脏性猝死的问题,逐渐引起了预防医学界、临床医学界、法医学界等领域的共同关注,并对其产生的原因、预防的方法及死因判断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心脏性猝死的鉴定标准


  在通常情况下,法医学对于心脏性猝死的认定,是患者发病后的一到六小时之内发生的死亡,死亡形式是由心脏疾病引起的意外性死亡。在国际上,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心脏性猝死的鉴定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欧洲巨大部分国家认为,死者由于自身的心脏病导致的意外死亡,如果二十四小时内无目击者或者在死后一小时内有目击者,均可判定为心脏性猝死;而美国以及欧洲小部分国家认为,法医接触心脏性猝死的死者一般都是在死亡发生后的一到六个小时之内,因此,在鉴定是否为心脏性猝死的标准为死亡事件发生后的一到六小时之内存在目击者或者是死者死亡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存在目击者的情况,就被判定为心脏性猝死。


  二、关于心脏性猝死的现状分析


  从法医學死因分析的角度上来看,心脏性猝死属于诱发死因。我国关于心脏性猝死的研究,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对细胞水平来进行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医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心脏性猝死的研究也逐渐步入了高分子研究的时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1.免疫组织化学研究的现状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医学鉴定技术更加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内外许多从事法医学鉴定技术研究的专家与学者在研究初期都表示,心肌肌红蛋白的变化是保证冠心病病例没有发生大面积心肌梗死的关键性因素。随着研究的进行,研究者开始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心肌梗死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不同程度的肌动蛋白的缺失是导致心肌梗死猝死的原因。


  2.分子生物学的研究现状


  根据法医学研究表明,部分心脏性猝死与蛋白质功能的异常有关,这种异常有可能是先天存在的因素,也可能是后天产生的,是某种心脏病理的改变。如今,对于心脏性猝死的研究,我们可以通过分子生物学的手段,将与心脏病猝死有关的异常蛋白质分为两类进行研究,具体如下:


  (1)关于离子通道的结构蛋白研究。人类的心脏之所以可以保证有规律的跳动,主要是因为心肌的电活动所引起的,而点活动的存在,正式由于离子通道的开闭产生的例子跨膜流动。因此,要加强对离子通道的结构蛋白质异常的重视程度,以免引起心肌点活动发生异常,最终引起心律失常的病症的产生。


  (2)其他离子通道蛋白结构的研究。关于其他离子释放通道的蛋白结构研究,首先要研究钠离子释放通道的蛋白结构,它存在于人类的第三号染色体当中,突变点较多,导致了钠离子释放通道中的蛋白分子变化异常,加速了通道的失活速度。而动作电位的平台期可以提前激活钙离子的释放动刀,使其外层的心肌表达量远远大于内层心肌。因此,容易导致正常除极的内层心肌激活提前复极的外层心肌,最终导致病人的心电紊乱,引发扩张性的心肌病等综合病症。


  (3)心肌膜与心肌浆网受体的研究。在肌浆网的受体中,RyR2是钙离子的主要释放通道,钙离子由此通过肌浆网进入包浆。通过科学家的研究发现,RyR2一旦出现编码基因的错义突变,可能会使人出现先天性的右心室发育不良,导致其心律失常。


  3.蛋白质组学研究与细胞凋亡研究的现状


  (1)对细胞凋亡的研究。所谓的细胞凋零就是由于患者的冠状动脉受到的阻塞,使得心脏无法获得正常的供血,最终导致患者的心肌缺血而发生的死亡。近年来,我国对细胞凋亡的研究主要还是以实验为主,实验结果表明,大量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在产生到病发的过程中都与细胞凋亡有着很大的关系,细胞凋亡也是心肌损伤在临床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加强对细胞凋亡的研究,对防治心血管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蛋白质组学的研究。心肌蛋白质组学的研究,对于心血管系统疾病的研究与探索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心血管疾病的病发都是由于心肌蛋白质的变化所引起的。因此,对于蛋白质组学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探究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病的原因,还对心血管疾病的防治工作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切入点,对心血管疾病的研究与控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研究蛋白质组学的目的,在于创建一个包含蛋白质鉴定以及相关功能的数据库,为各类心脏性疾病的检定和防治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资料依据。


  三、对心脏性猝死法医学研究的展望


  在法医学领域,我国对心脏性猝死的理论性研究已经十分成熟,许多研究技术以及检测手段在国际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然而,我国对心脏性猝死的研究主要基于是基于动物实验得出的结果,对人体标本进行的实验以及临床试验的机会较少,实践经验不足。由于人体的构造机能与动物截然不同,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尸检的检材条件与在实验中对动物进行尸检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在实践研究方面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创造与实际案例检材条件相同的环境进行实验。在法医学中,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是确定死者死因的主要手段,也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而目前我国的尸检率较低,无法为法医工作人员提供太多的尸检实践机会,严重的制约了我国法医学领域的发展与进步。为了解决我国在研究心脏性猝死中存在的瓶颈,国内先后启动了一系列关于尸检注册的研究,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加深我国对心脏性猝死病理机制的认识,增进社会对心脏性猝死病症的了解。


  作者:刘虎等

  第5篇:法医学本科生实习现状与教学改革的思考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证据学科。我国法医学专业教育开办至今已30年,不仅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医学专业课程,政法公安院校也开设有部分法医学课程。不同专业的法医学教学目的不尽相同,因此在教学安排时要做到目的明确、特点突出。[1]我们通过对实习返校的法医学专业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毕业生对法医学主干学科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实习单位对毕业生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以期指导教学方式的改革及教学内容的安排,提高我校法医学专业培养质量,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1資料与方法


  11资料


  问卷调查对象为广东医科大学实习返校的2013届、2014届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共133名,其中男生76名,女生57名,实习单位为广东省各地级市和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及分局。


  12方法与统计分析


  被调查对象以不记名方式填写调查问卷,问卷主要涵盖学生实习工作与专业课程的相关性、各类型鉴定的工作量、实习的心得收获、毕业后的就业意向、尚需强化的专业知识等共16个题目。所得数据应用SPSS170软件包进行卡方检验。


  2结果


  发出调查问卷133份,回收133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各问题统计结果:一是835%的学生认为实习期间积累了实际工作经验,增加了简历分量,782%的学生学会了更好地处理人际关系,880%的学生与同事相处融洽;二是805%的学生觉得实习工作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关性强,940%的学生认为法医病理学及临床学知识运用最为频繁,586%的学生认为法医物证学知识最为薄弱有待加强;三是820%的学生希望毕业后能到公安局一线岗位工作,仅38%的学生选择尝试与法医学无关的工作;四是男、女生分别有447%、596%参与临床检案量超过100例;882%的男生实习期间参与了超过10例尸体解剖,145%参与了超过50例DNA鉴定,474%的男生通过实习锻炼,熟练掌握了解剖操作技能;而女生参与法医病理工作较少,421%参与了超过50例DNA鉴定。男、女生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详见表1和表2。


  3讨论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科学,法医学毕业生应该掌握法医鉴定的基本技能,熟悉法医现场勘验及鉴定程序。[2]因此,法医临案实习是法医学专业培养的重要环节,目前有关法医临案实习情况的调查少见报道。本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学生认为通过专业实习积累了实际工作经验,增加了简历分量,并学会了更好地处理人际关系,这也充分说明实习对于学生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部门的技术队伍不断壮大,一线法医工作者在数量及学历水平方面都有了显著提高,分工更加细致明确,以往一名法医同时负责痕迹检验、DNA提取、病理解剖等多专业工作的情况有所减少。本次调查显示,男、女生参与法医临床检案的数量均比较多,而男女生参与尸体解剖及DNA鉴定的检案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男生更多被安排参与现场勘查及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女生则主要参与DNA检验等实验室工作,这直接导致实习完毕后男生对尸体解剖技能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女生,也客观反映出用人单位对于不同专业工作内容的性别要求。对于男、女生实习科目不均衡这种情况,需在实习前对学生做适当引导,并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以满足本科生掌握法医学主干学科基本技能的要求,同时在此前提下,对男、女生的法医学科目考核做些适当的侧重。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学生认为实习工作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关性强,其中法医病理学及临床学知识运用最为频繁,反映我校法医学专业课程教学能较好地与实践相结合。[3]法医学学生对法医基本技能的掌握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实践教学上,[4]以书本理论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学生及用人单位的需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采用实际案例与理论结合的方式,[5]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在主动思考的过程中学习并掌握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调查显示有较多学生认为法医物证学知识很薄弱,难以应对工作需要。法医病理学、临床学及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学科,其中,学习法医物证学需要掌握分子生物学、遗传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学生基础较差,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可适当增加学时数及实践操作,弥补学生的薄弱环节。经调查,820%的学生希望毕业后能到公安局一线岗位工作,因此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应该有针对性地安排公务员考试相关课程,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为此我们已开始给法医学本科生最后一学期开设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培训课程,并提供报考公务员的协调指导工作,有效提高了校法医本科毕业生公务员录取率。


  作者:陈锐

  第6篇: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临床法医学鉴定分析


  迟发性脾破裂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疾病,这种疾病主要是由于患者的脾组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从而导致其出现不同程度的破裂而出血,进而引发严重的包膜下出血症状。迟发性脾破裂的患者往往是受到了外力的伤害,但是当时并不知道,多天以后出血出现的症状才到医院就诊,另外迟发性脾破裂和自发性的脾破裂不容易区分,所以说加强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临床法医学鉴定十分重要。本次研究对我地区50例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中总结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主要临床症状、受伤的主要原因以及患者的影像学检查特点等,并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我地区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收治的50例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的基本资料,并且排除了患者心功能严重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情况。其中男性患者为31例,女性患者为19例,年龄在18岁至71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6.44±3.41)岁。按照患者的外伤类型来看,其中18例患者是高空坠落受伤,21例患者是交通事故受伤,11例患者是硬物撞击受伤。


  1.2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主要是对我地区50例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中总结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主要临床症状、受伤的主要原因以及患者的影像学检查特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首先,我们通过观察和统计,发现这50例患者的主要临床症状就是外伤后的腹痛,其中26例患者是左上腹压迫性疼痛,21例患者全腹疼痛,18例患者的腹部有移动性的浊音。另外患者还合并有骨折、胰腺损伤以及血气胸等症状。其次,我们对所有的患者进行科学的影像学检查,具体来说就是对患者进行CT检查、B超检查、X光检查等,其中21例患者通过CT检查发现患者的脾部有血块,而且脾部的具体轮廓也变得比较模糊,存在着不规则的低密度区域;该50例患者全部通过B超检查发现患者存在着明显的腹腔积液;其中30例患者通过X光检查,发现16例患者的左侧肋骨有骨折现象,9例患者的脊椎横突骨有骨折现象,5例患者没有明显的异常。


  2结果


  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的腹部都受到了直接的外伤伤害,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会出现以腹部疼痛为主的临床症状,我们对患者进行影像学的分析,可以将患者诊断为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本次研究的50例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中,有30例患者是轻伤一级,有11例患者是轻伤二级,有9例患者是重伤二级。


  3讨论


  通常情况下来说,脾破裂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外伤类型,而且这种外伤也比较严重,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疗将会使得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1]。脾破裂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外伤性的脾破裂,另一种是自发性的脾破裂。对于外伤性的脾破裂来说,其病情和症状在有些时候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又产生了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2]。


  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需要进行法医鉴定,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参考上述的研究结果,仔细观察和分析患者的临床症状、外伤类型、影像学检查结果之外,我们还有遵循一定的鉴定原则。比如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早期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症状,因此需要我们对相关过程进行密切而深入的调查。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观察时候的仔细和认真,一定要对患者的皮肤是否有青紫的现象以及患者是否存在骨折的现象进行确认。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最好自发性脾破裂和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区分,避免将本身就有自发性脾破裂的患者当做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3]。


  综上所述,为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临床法医学鉴定,本次研究收集我地区收治的50例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的基本资料,然后对其基本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中总结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主要临床症状、受伤的主要原因,然后分析患者的影像学检查特点,最终对患者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最终的结果显示,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的腹部都受到了直接的外伤伤害,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会出现以腹部疼痛为主的临床症状,我们对患者进行影像学的分析,可以将患者诊断为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本次研究的50例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患者中,有30例患者是轻伤一级,有11例患者是轻伤二级,有9例患者是重伤二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外伤致迟发性脾破裂的临床法医学鉴定需要对患者的主要临床症状、受伤的主要原因以及患者的影像学检查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作者:刘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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