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具有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逆选择、赔付率较低、经营费用较低、有助于实现防灾减灾和经营目标更契合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等优势,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组织基础、面临较大风险、缺乏专业化人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农业相互保险在我国发展得非常艰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有较大发展空间,这可能会为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提供组织基础和诸多机遇。基于此,论文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加快农业相互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相互保险;乡村振兴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农业生产者,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经营难度最大的险种,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都比较突出。理论上讲,由于相互性保险组织的成员兼具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重身份,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成员之间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经营成本也低,具有其他保险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在我国2007年启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时,零星发展的相互性保险组织难当重任,因此这十几年来一直以发展成熟、网络健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2018年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目标,可能给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发展带来一些机遇。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独特优势
相互保险组织具有经营农业保险的独特优势。在日本和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均以相互性保险组织作为基础结构;在美国,农业保险虽然由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但各个地区都有相互性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优势包括如下几点。(一)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长期以来,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专业性和地域的广阔性,导致农业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很难控制。据统计,我国种植业保险中由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养殖险中则更严重。在相互保险组织中,每个成员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经营损益由全体成员承担,成员之间具有信息对称性和利益一致性,这种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灾害发生后会自发地互相联动、抢险救灾,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有助于降低逆选择。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都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他们对相互保险组织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风险能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有利于进行承保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逆选择。例如,在英国,人们发现由合作性奶牛和猪保险俱乐部承保的家畜死亡率,比股份制保险公司承保的死亡率低得多。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一项调查表明,由奶牛俱乐部承保的奶牛和小牛的死亡率大概是2.5%,而大公司承保的奶牛和小牛的死亡率则是6%,猪的死亡率大概也是如此。(三)赔付率较低。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使简单赔付率随之降低。以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保”)南美白对虾保险为例,在2005~2009年“安信农保”经营南美白对虾保险期间,由于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难度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很突出,南美白对虾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几乎一直在100%以上。2010年,为了降低南美白对虾保险的赔付率,保证该险种可持续经营,“安信农保”开始探索将相互保险元素植入南美白对虾保险中,即以南美白对虾合作社为基础,成立南美白对虾互助保险合作社,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均由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成员自己操作,“安信农保”对互助保险合作社提供保险技术援助和资金代管服务。2010年试点当年,互助保险组织因其所具有的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优势,使南美白对虾保险的简单赔付率首次由100%以上下降到55%左右。(四)经营费用较低。首先,相互保险组织是非盈利机构,给产品定价时不必考虑目标利润因素,而且盈余以续期保费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从而大大降低保险费率。其次,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都是本地农户,统一投保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一方面成员辅助承保、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可以降低理赔成本和抗灾成本;另一方面成员之间利益一致,知根知底,可以降低监督管理成本。(五)有助于实现防灾减灾。农业相互保险组织中的农民,既是投保人,也兼具保险人的身份,灾害发生后,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灾减灾,不仅增加了保险组织的赔款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农民从相互保险组织获得分红或降低保费的可能性。因此,身兼两种身份的参保农民会主动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六)经营目标更契合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目前,农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为了实现农业产业和全社会的一些发展目标而设定的政策性保险。庹国柱和张峭(2018)认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应该有:1.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2.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保障农户收入稳定增长;3.控制农产品质量,保障国民廉价粮食供给;5.降低农产品价格,增强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6.让农业保险在实现脱贫攻坚战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等。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主要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其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公司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当成商业性保险来考核,甚至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利润率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基层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利润率逐年增长的目标,只能通过控制赔款来实现,这就和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充分发挥损失补偿作用,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等政策目标的初衷背道而驰。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相互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参保单位代表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共同决议,说明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一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样有利于实现保险人、投保人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确保在保险人和投保人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便开始了农业相互保险试点。1933年,上海银行和金陵大学联合在安徽和县乌江镇指导农民组织耕牛会和耕牛合作保险,被看作是我国近现代农业史上农民自发建立的最早的相互保险组织之一。改革开放后,因农业保险的再次试办,农业相互保险也开始再次试点。1987年“中央5号”文件指出,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办合作保险”。同年5月,山西太原北郊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随后,河北冀县、天津静海、山西太谷、黑龙江尚志、河南新郑、吉林伊通等地区,纷纷开始对农业相互保险进行尝试与探索。1994年,农业保险进入萎缩期,农业相互保险业务也大幅下降。近十几年来,农业相互保险逐渐有了一些试点和发展,如2005年黑龙江垦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填补了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也标志着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2006年北京果树产业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合作,承保果树风险互助险;2010年上海养虾合作社与“安信农保”合作,承办南美白对虾互助保险;2016年山西万荣苹果种植合作社与中煤财险合作,承保苹果种植互助保险;2019年浙江慈溪农村保险互助社引入众惠相互保险社,对农业互助保险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研究,等等。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农业相互保险承保规模还很小,各地对农业相互保险的探索并不顺利,持续经营至今的成功案例并不多。
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发展落后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互保险机构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有很大差异,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但我国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一直比较滞后,国家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资本金门槛、公司经营原则、公司盈余和风险基金的处置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无章可循,在现实中频频碰壁。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河南农业相互保险社,在发展初期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约束,实施过程中该市场被人为扭曲,最终以失败告终;2007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与税务机关就每年提取保费收入10%的“大灾准备金”是否该交所得税发生分歧;并且,该公司在工商局办理年检时,因把本该归还给出资人的开业申报启动资本,即被保险人的保费,归入“负债”栏,导致“资本金”缺失,被拒绝通过年检。直到2015年,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做了规定,并提出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的相关标准可适当降低。(二)缺乏成立的组织基础。农业相互保险机构是一种农民集合起来共同应对风险的特殊组织,成立要有两个前提:第一,要有农民组织;第二,农民组织内的成员要面临相同风险。从中外实践探索来看,在农民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农业生产规模比较大,组织内成员面临共同的风险,就有共同应对风险的内在需求和探索相互保险的内在动力。例如,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比较发达,目前该国有3000多个基层相互保险组织从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查勘等基础工作,这与法国农民组织数量较多、覆盖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大有很大关系。法国的农民组织兴起于二战之后,当时法国农场多是小于50公顷的中小型家庭农场,农民为了提高议价和抵御风险等能力,纷纷组建各种合作社和工会组织,这使得农业生产更易于组织和管理,对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国家为了提高农业竞争力,也通过立法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农民加入相应组织。目前,法国的农民组织覆盖了超过90%的农业从业人员。如果农业生产是农民一家一户单打独斗,那么成立农业相互保险机构就会因缺乏组织基础而难以实现。2007年,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选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就与当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成立相互保险机构缺乏组织基础有很大关系。近十多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在数量上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截至2019年10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3万家。但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合作社组织较松散,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足,还有一些合作社空有其名,并未组织农民开展合作,而且开展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大多集中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对生产、销售以外的其他服务很少涉及,对农业保险则更少涉及。(三)发展面临较大风险。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虽然有很多优势,但发展也有很大风险。第一,开展农业相互保险业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运行时困难重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第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因此,农业相互保险组织不像股份制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金,也不能利用股票等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筹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互保险组织扩大规模和提高偿付能力。第三,农业保险业务具有高赔付特征,在缺乏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发生大范围灾害可能会使资金力量薄弱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出现难以承担全部赔款的情况,从而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四)缺乏发展所需的专业化人才。农业保险是经营难度最大的险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农业相互保险,需要具备大量的农业保险专业化人才,不仅要具备保险理论与实践知识,懂得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在“新财经”背景下,还要掌握“大智移云”等新技术,以解决农业相互保险经营中面临的险种研发、费率测算、承保理赔、风险控制与分散及农业保险经营科技化等难题。我国农业保险也是近十几年才高速发展起来的,农业保险专业化人才本身就很稀缺,一般都愿意去大城市、大公司就业,很少有人才愿意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相互保险。(五)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相比于法国、日本等农业相互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无论是财政补贴还是行政扶持,我国对农业相互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都略显不足。在法国,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政府积极推进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合并和规模化发展。在19世纪末法国农业相互保险社崭露头角之时,政府就及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20世纪40年代,因为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政府开始成立中央互助保险机构,引导和推动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合并、规模化发展。二是对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提供比较优惠的财政支持政策。政府对相互制和非相互制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都是一样的,补贴比例达50%~80%。但由于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费率可灵活调整,农民投保相互保险的比例较高。政府早期还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资本、保费收入和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快速发展。三是对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提供巨灾风险支持。政府组织成立大区级再保险公司和中央再保险公司,所以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巨灾风险由地区、大区、国家三级分担;并且,政府还对一般和重大农业灾害,建立了专门的灾害基金,用以抵御巨灾风险。在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在政策支持方面并没有获得更优惠的条件,反而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和其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适用同样的税收优惠和保费补贴标准。例如,在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实行相互制形式,非垦区农业保险多实行公司制形式,两种形式下农民承担的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费都是20%,但对于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垦区内相互制保险的农民需要承担25%的自缴保费,非垦区公司制保险的农民只需承担20%的自缴保费,这使得相互制形式相比公司制形式,不仅没有明显优势,还处于劣势。再如,渔业互保协会与农机安全协会内的相互保险,一直享受不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费补贴,其他部门比如农业农村部对一些地区的渔业互助保险给予20%的保费补贴,但是由于补贴力度小,影响甚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相互保险带来的机遇如前文所述,农业相互保险的成立和发展要有一定的农民组织(如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基础。例如,2008年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社以其领办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先后在石家庄许多县(市)区试点农业互助保险,开展林木、烟叶、大枣、葡萄、养貂、肉牛、肉羊、甘薯、西瓜和茶树等险种,为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提供了一定的保险保障。这些年,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发展不理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缺乏成立农业相互保险机构的组织基础有关。《规划》提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等发展目标,意味着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将有较大发展空间,可能会为农业相互保险发展提供组织基础和一些机遇。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促进农业相互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建设。在农业相互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法国,在发展之初就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引导,并随着发展和情况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1840年,法国第一个农业保险互助社成立后,各地开始纷纷建立。1900年,法国第一部农业相互保险专门法律《农业互助保险法》颁布,明确了相互保险的合法地位、承保范围和大灾风险分担、税收优惠等支持手段,为农业相互保险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38年和1964年,法国政府通过相关法规,分别允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运营车险业务和非农险业务,为其持续盈利提供了有力支持。1982年颁布的《农业灾害救助法》,实行巨灾风险强制保险制度,推动农业相互保险的健康稳定运行。2006年,新的农业指导法案出台,取消相互保险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目前,我国规范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有《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都比较笼统。农业相互保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破产会使农民利益受损,甚至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抓紧制定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对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成立条件、经营原则、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市场监管、巨灾风险分散、清算和市场退出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差异化规定,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其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二)培育农业相互保险的组织基础。农业相互保险的基层组织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村集体,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要求,都有助于农业相互保险主体的培育。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与农业相互保险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前两者是农业相互保险发展的组织基础和前提,当前两者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将导致集体内农民面临相同且规模较大的风险,从而自发产生在集体内部分散和转嫁风险的需求,此时农业相互保险应运而生。因此,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时,不能在法制环境和组织基础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急于求成、盲目推进,这样会适得其反,应在制度环境和组织基础比较成熟的领域和地区,有计划、分层次地逐步推进。(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互助性保险组织,经营目标更契合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其政策支持力度应比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更大。例如,相互保险组织开办的特色农业保险险种,如果确实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影响,财力许可的地方政府可以参考上海市政府对南美白对虾互助保险提供60%保费补贴的做法进行适当保费补贴;相互保险组织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产生增值,可以适当减免所得税,减轻公司发展的负担;对相互保险组织购买的再保险,有财力的地方也可以考虑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等。(四)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对于农业相互保险组织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引入商业性保险公司获得技术支持,两者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稳定性。例如,上海南美白对虾保险合作社引入“安信农保”,获得技术支持。“安信农保”提供设计险种、技术援助、接受分保和资金代管等服务,投保理赔的具体事宜由养虾合作社负责。在“安信农保”的技术支持下,南美白对虾保险合作社发展良好,承保面积不断扩大,2015年承保面积占养殖面积的比例突破了90%,赔付率一直维持在50%左右。(五)构建多层次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一般来说,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地域较小,风险比较集中,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较大。因此,需要多方共同协作,构建多层次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农业相互保险组织要留足大灾准备金,向有能力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综合利用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与现代科技,提高风险分散能力;二是政府要尽快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做农业相互保险的坚实后盾;三是保险机构及整个资本市场,要创新风险分散工具,为农业相互保险提供多种风险分散方案。(六)实现科技化发展。新兴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相比已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实现弯道超车,可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技术支持下,综合利用3S、移动互联网、物联网、AI识别、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从投保承保到核损理赔的电子化、科技化、智能化、人性化,提高参与保险和保险服务的便捷度,降低时间成本与人工成本,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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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文丽 蒋婷 单位:1.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