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与高校个税筹划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12 17:29:13 归属于财务论文 本文已影响61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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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推出专项附加扣除等减税降费新政,此次个税改革在纳税申报流程、扣缴方式和征管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变革。针对新个税法的主要变化,本文结合实践,以案例形式解析新个税法对高校教职工个税扣缴的影响,提出具有普适性的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策略。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高校;纳税筹划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新设专项附加扣除,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鉴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支出的增加,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同时兼顾居民收入水平差异性,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由纳税人据实申报扣除,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与公平。(2)精简所得项目,调整征税范围。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经常性主要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计入经营所得,所得项目由11项变更为6项,彰显税收机制实质重于形式。(3)优化税率结构,分类制定税率级距。综合所得沿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其他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经营所得沿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扩大各级税率的级距。(4)改革征管模式,健全征收体系。由“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转变为“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税收征管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察,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强化征管力度。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校个税筹划的影响

  (1)税务机关连同公安部等多部委建立信息联动机制,规范税务申报和清算程序。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信息可以被联网核查,税收数据能够交叉稽核,对纳税申报不实者进行惩戒。升级后的征管系统既扩大了基础信息的采集范围,又提高了信息精准度,不仅降低税收稽查成本,而且提高稽查速度,因此,警醒高校教师必须据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务信息,与此同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高校必须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办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缴事宜,否则作为纳税人的教职工和扣缴义务人的高校将受到联合惩戒。(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难度加大。根据税法规定,过渡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得到的商数,按照个人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而计算应纳纳税额。但是,由于新个税法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扩大了低税率级距,在确实减轻了纳税人税负的同时,也降低了纳税筹划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匀减税额的作用,并且速算扣除数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减税降负的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由于高校教职工的讲座报告费、专家咨询费、稿费、专利转让收入等往往来源于其他单位或由第三方支付,具有偶然性和非常规性,进一步增加了应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的操作难度。(3)新个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税方法,将累计收入减去累计扣除,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累计应纳税额。假设2019年度王教授每月工资薪金为30000元,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为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共计3000元,超额累进税率法下,王教授各月适用税率和预交税款如下表。例证表明,王教授1月份适用税率为3%,2—8月份税率为10%,9—12月份预扣率为20%。年初税率较低,随着收入的累计增加,税率逐渐提高,最终趋近于实际税率。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个税筹划

  1.科学设计薪酬体系现阶段我国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税方法,纳税人的税率和税负随着应税收入总额的增加而增加,对于正常级距范围内的工资及薪金收入,纳税额并无变化。因此,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设计薪酬体系,探寻教职工全年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配置,力求最佳的节税效果,防止由于计税基础出现大幅波动,造成应纳税额的税率标准提高,增加教职工的应交所得税,有悖于教职工整体税负最低化目标的实现。2.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规定,过渡期间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当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时,若年终奖不超过36000元且并入年终奖后综合所得不超过36000元,单独计算的税负与并入综合所得的税负一样;若年终奖大于36000元,单独计算的税负较低。假设C教师的综合所得为20000元,年终奖为15000元,单独计算应缴税款:20000×3%+15000×3%=1050元;并入综合所得应缴税款:(20000+15000)×3%=1050元,因此单独计算的税负与并入综合所得的税负一样;年终奖为50000时,单独计算应缴税款:20000×3%+50000×10%210=5390元;并入综合所得应缴税款:(20000+50000)×10%2520=4480元,因此综合计算的税负较低。以此类推,不同收入梯度有其相应的税负临界点。高校教师对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多发一元钱,多交千元税”等问题。3.合理使用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这些给教职工进行纳税规划提供了政策支持与筹备空间,家庭成员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自的收入水平和纳税级距,对照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确定申报税额,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填报信息。4.高校应当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加大对个税新政的宣传力度,扩大新政在教职工中的覆盖面,及时向教职工普及税务知识,引导其准确理解并熟稔使用新个税法的各项政策,规避因理解偏差造成的涉税风险,增强纳税人主体责任意识,充分享受新个税法赋予的减税优惠。另外,高校应当加强财务工作者税收筹划业务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税收筹划领域高素质管理人员,为教职工进行个税筹划提供更好的服务与管理。

  四、结语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和专业性,高校教职工作为高等教育专业人士,应当主动了解学习相关税务筹划理知识。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实现减税降费和收入最大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运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伦宗健.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校个税扣缴的影响及对策.潍坊学院学报,2020(6).

  3.刘燕.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财务应对措施研究.教育财会研究,2019(2).

  4.李晓静.新一轮个税改革背景下高校个税筹划研究.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

  作者:阳叶萍 单位:江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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