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环境的概念(什么是环境法学)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0 23:58:33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65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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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能够引导我们正确认识人的本质,理解人性,从而找到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矛盾的方法,帮助我们建立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理论、与环境法学理论的学科交叉,进一步论证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环境法学意义,促进环境法研究对象、公民环境权的发展,加深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主体的理解,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马克思主义人学起着旗帜的标志性作用,它指引和引导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对环境法学有着深远的影响。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环境法学意义不仅体现在理论上,更是体现在实践上。现论述如下: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新阐述

  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在人和自然界的关系问题上,至少存在着三种人学观点:第一种是自然唯物主义的人学观点。这种观点肯定了一个事实:人属于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存服从于自然世界的规律。第二种观点是唯心主义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人学观点。这种观点把自然世界看作是被创造出来的,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主宰、支配、创造着自然世界中的万事万物。第三种是实践生成论的人学观。它肯定和继承了自然唯物主义人学观和唯心主义哲学与宗教神学人学观的合理思想的基础上,克服了两者的片面性,产生了一种更科学的人学观。

  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类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另一方面,人类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此外,由于人类改造自然地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大多具有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如果人类能够正确地认识自然规律,恰当地把握住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小心地采取行动,就能减少消极的副作用,取得改造自然的良好成果;反之则不然。而现在的状况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处理不当,产生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严重失衡,人们既要改造和利用自然,又必须善待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环境法学一直在致力于改造人与自然的关系,多年来,许多环境法学的专家把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重点放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因而,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理论进一步指引了环境法学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加深了对环境法学科研究对象的认识。


  二、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新发展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权利不仅在理论研究方面引起了极大反响,而且得到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响应,迅速出现了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以及相关诉讼。而马克思主义人学观点生存价值论中强调,人的自我价值是人的自我实现的真实内容。人的自我实现也就有三种形态:一是小我的自我实现,即孤立的个人的自我实现;二是大我的自我实现,即社会性的人的自我实现;三是小我和大我相统一的那种自我实现。

  公民环境权的提出体现出人类对小我和大我实现的相统一。对当代的人权问题应该进行具体分析,人的权利应该是体现人类性、社会群体性和个体性统一的现实的人的权利。根据马克思主义人学的指导,公民环境权理论是为了解决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中的权利的法律依据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回答的是环境法的权力基础问题,因而被认为是环境法的基石。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决定了环境法必须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公民环境权的丰富内容决定了环境法的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本思路;公民环境权是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以及当代人权利、后代人权利集合体“权利束”,这一特点是环境权的法律保障具有不同于一般人权保障机制的前提,进一步丰富了环境法主体问题的研究。因此,马克思主义人学促进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加深环境法学界对其的理解,丰富环境法主体问题的研究。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人学强调人是世界的主体,在当代,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点,深刻认识人自身,提高国民素质。2011年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加快构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发展,符合当代社会的趋势。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学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体系内部不是很完整,还存在着很多弊端和缺陷。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博大精深,作为其重要成就的环境法哲学也气势恢宏,非三言两语所能道的清说的明。在开展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构的今天,挖掘、整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有关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的部分,从中寻求解决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在环境资源上的分配正义等问题的方案,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马克思主义人学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先后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思想,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促进环境法学的立法体制、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实践意义。

  因而,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研究有利于加强我国环境法学界立法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简介:鞠美华(1989—),女,山东文登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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