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语在法律英语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议(拉丁语在法律英语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议怎么写)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0 23:58:5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37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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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拉丁语在法学法律语言中有其自身的价值,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对拉丁语在法律语言中的使用提出了一些批判性的意见,希望能够全面而客观的理解和评价此现象。

  全球政治经济的交流迫切需要大量懂外语又懂法律的人才。而学习英美法律,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就是拉丁语的大量使用。众所周知,拉丁语是英语重要的语源之一。但是随着英语的不断进化,大部分拉丁语已从日常交际用语中被排除或者被同化成更具有英语特点的表达。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西方律师界已经逐渐把拉丁语排除在日常法律用语之外。但是,大量拉丁语仍然会出现在成文法以及法庭用语中。例如,在《英格兰刑法典》中,18%的词或短语直接用拉丁语写成。当中有一些拉丁语已经被大众熟识,而更多的词汇却生涩难懂。比如以下这些:

  · Bone fide: "genuine" or "the real thing".

  · mensrea: this means "the criminal mind," or criminal intent. It's one of the basic criteria for criminal guilt, along with actusreus, or "the criminal deed."

  · inpari delicto: this concept, roughly meaning "in equal fault," refers to parties that are equally culpable or criminal.

  再如,在1999年英国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中,拉丁语依旧高频率的出现。

  AB INITIO it should be said that there is a good prima facie case for the decision of Lord Irvine, theLord High Chancellor, to simplify the language used in court as part of the civil law reforms which bear the imprimatur of the master of rolls, Lord Woolf. From April 36 Lord Irvine wants lawyers, pro bono publico, to be much more straightforward in the way they speakpendente lite. Out will go, inter alia, hearing in camera or ex parte. In will come hearing in private or without iff will be replaced by claimants. Newspaper editors will no longer live in terror of writs. Instead they will tremble at claim forms. Mr. Anton Pillar will soon be forgotten except in cobwebbed old tomes. The eponymous legal terms will be succeeded, ad infinitum and sine die by a plain old search order.

  在145字的判决书中,拉丁语短语就出现了11次,导致判决书拗口难懂。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拉丁语削弱了文本本身的可读性,但是依旧被大量使用。


  一、拉丁语在英美法律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

  拉丁语之所以大量出现在法律语言中,首先,不得不说的是文化渊源。罗马在公元43年攻占了大不列颠,将其语言、文化、法律带上了这个岛国。据相关统计,约70%的英语词汇是由拉丁语演变而来。拉丁语的词缀,词根以及拉丁词语进入了英语当中,因此形成了现代英语的拉丁化局面(Latinization)。拉丁词根,诸如“tain” , “tract” , “spect” , “flect” , “ceive” ,“jure” 等,直接影响了现代英语词汇。在拉丁语中,词根“tain”意味着“保持”(to keep), 这一拉丁意义在现代英语词汇中有明显的再现。比如attain,contain, detain,maintain,obtain,retain,sustain,pertain等词汇都保留了这一含义。可以这么说,拉丁语其实已经深深的渗透到英语词汇当中。甚至在某些专业性领域,拉丁语被原封不动,不加任何修改地被使用。

  其二,拉丁语的大量使用被看作是律师的“阴谋”。在西方,律师一直被视作是高高在上、受人敬仰且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掌握着一门其他人难以理解的语言,那就是法律术语。拉丁语就是这些术语中最重要的一环。大卫·梅林考夫(1963)曾对所谓的法律行话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说:“法律语言的平白化使律师们恐惧,律师会誓死捍卫法律语言的这种‘独一无二’。” 皮特·逖尔斯玛也曾评论道,要想垄断一行业,最好的方式便是将其行业语言变成少数人才能懂的语言。基于此,法律从业者紧抓着复杂生涩的拉丁语不放,妄图保留自身在法律领域的垄断地位。

  其三,从语言本身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语言的某些特质能在拉丁语的帮助下更好的得以实现。

  首先便是精确性。法律的精确性被看作是法律的灵魂。任何有歧义的表达都会带来无法估测的恶果。但是许多英语词汇却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单义词在英语中是非常罕见的,而一词多义却是个普遍现象。拉丁语则刚好相反,其单词意义狭隘,甚至可以说是古板的。在拉丁语中,一词多义非常少见。拉丁语的这一特性使得其能更好的服务于法律语言的精确性。这也就是为什么英国国会试图废止拉丁语和法语的通行之后,大量拉丁语依旧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例如,“Commune bonum”这一拉丁词语在法律英语中被大量使用,意思是“公共利益”,即“public interest”。之所以选择使用“Commune bonum”而不用“public interest”是因为前者只能指一旦受侵犯,侵犯实施者就会面临刑法制裁的公共利益;而后者“public interest”的意义显然宽泛的多,也随意的多,即可以指代法律赋予广大民众共有的不可侵犯的利益,也可以指某个群体之内共享的权益。

  另外,拉丁语中立客观的特点也更适合法律语言。乔治·吉本斯(1996)曾说,法律语言有别于大众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去语境化,去情绪化。也就是说,法律语言应该不多不少,不偏不倚的表达法律的内涵。同时,法律语言的表达不应该受到环境,情绪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在英语的进化过程中,某些英语单词变得愈发情绪化。比如“elite”这个原本指社会精英的单词,现在却多了轻蔑嘲讽的意味,从原先的褒义词变成了贬义词。但是拉丁语,如前诉述,已经从日常交流中消失了十几个世纪,意思甚少发生改变或也鲜有人为附加的情绪化内涵,因此是非常适合使用在法律语言中的。比如“bona fide”这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拉丁语,意思是“真实、可靠”。英语中能表达这一意义的单词有很多,比如“authentic”,“faithful”。但差异就是所有这些英语单词都暗含褒义,而“bona fide”更强调事件的客观真实性,没有任何感情色彩。

  二、拉丁语频繁使用带来的问题

  尽管拉丁语从某种层度上服务了法律语言,但是,大量拉丁语的出现确实降低了法律文本的可读性,导致普通民众不能轻松的体会其含义。同时拉丁语在法庭辩护以及一些民事合同中的出现无疑会导致沟通障碍。在美国历史上,有多起基于民事合同的争端都是源于当事人未能全面正确的理解合同条文。而罗马法国家向来推崇“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defense”,即“不知法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对于公民来说,正确理解法律是非常关键的。2009年十月,美国《时代》杂志邀请读者就一些深奥的拉丁文是否应该继续出现在法律语言中进行投票,结果显示大约65%的读者赞同取消法律语言中的拉丁语,换之以简单易懂的英语表达。20世纪以来,英美国家已经多次掀起“Plain English Movement”(简明英语行动),希望减少各行各业的专业术语,提高专业领域语言的可读性。

  三、建议

  如果指导民众行为的法律不能为民众所理解,那法律就失去了其价值,也不能公正的维护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在民事合同以及涉及普通民众的法庭控辩中,应该尽量少的使用生僻的专业词汇。根据吉本斯的观点,当一种语言面对着两类不同受众的时候,就会面临所谓的“听众困局”(Two Audience Dilemma)。要解决这一困局,要么一方听众妥协,要么语言本身做出修正。所谓修正,体现在法律语言中,就是在保证法律语言精确、权威的前提下,使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即尽量多的使用“共核语”。“共核语”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能为绝大多数甚至所有人理解;第二 ,它在语体上是 “中性的”;第三,一般能在中级或初级词典上查得到。比如,在英语当中,表达配偶的单词有多个,比如“wife”,“husband”,“spouse”,“couple”,“married couple”,“conjugality couple”,“mate”等等。按日常使用频率由高到低排序,“conjugality couple”无疑排在最末位。然而,在法庭文书和法庭辩护中,这一词条的使用频率相当高。“conjugal relation”也经常代替“marriage relation”来指代夫妻关系。显然,生僻的conjugality不能被一部分人很好的理解,语言的可读性被降低了。最佳的方式便是使用这些词条中既正式,又较容易被辨识的词条,比如“spouse”。

  作者:尹小路 来源:北方文学·中旬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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