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在基层警务活动中已呈现越来越普遍的趋势,基层民警配备使用非致命武器用以提升基层民警执法执勤时的战斗力和防护能力。文章将针对警用非致命武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警用非致命武器在管理使用方面的立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警用非致命武器;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法律问题;有限办法
非致命武器,又叫非杀伤性武器,是指利用声、光、电磁、化学等手段,能使敌方人员或武器装备的战斗能力在短时间内失去抵抗能力,而对其不会产生致命性的杀伤,也不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的特种武器。常见的非致命武器有防暴枪、防暴弹、电击器、电警棍、化学喷射器、捕网器等类型。
非致命武器诸如警棍、警绳、约束带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广泛使用于警务工作中,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警用非致命武器已发展到第二代、第三代,其主要特征是科技含量大幅增加,动力学、化学及电学等方面的知识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其中。在我国,非致命武器长期以来主要用于武装特警和防暴警察,从2000年起开始运用于像公安派出所这类的基层公安机关民警。2006年9月《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颁布之后开始大量普及。当时,各地公安机关都严格按照《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给其所属的基层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民警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多功能电警棍等非致命武器。就这几年的落实情况来看,这一系列的非致命武器已经在基层警务活动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可以说,非致命武器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在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中不可缺少的得力手段。
一、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法律性质
非致命武器,按照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法,其上位概念应该是武器,武器应该包含致命武器和非致命武器两种,因此是否就此可以推断出非致命武器是属于武器的一种?非致命武器是否适用于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使用非致命武器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范?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可见,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武器和警械有相对明确的界定。
很明显,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所规定的武器,仅仅是指致命性武器,不包括非致命武器。非致命武器不是武器,而更接近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所规定的警械一类。在总政治部的有关法规文件中也明确指出:“警械是指部队在应对骚乱、动乱和暴乱当中可能需要使用的警棍、催泪弹、橡皮弹、染色弹和军犬等,也包括警察和武警专门装备的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装甲防暴车等。”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非致命武器并不属于武器,而是警械。
二、警用非致命武器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国内鲜有就警察使用武力这一问题制定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在1996年1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我国规范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其法律位阶所造成的该行政法规的高度概括性,因此其在实践中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指导作用欠佳。再者,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警用非致命武器在近些年已经更新换代,研发出更为先进的第二代、第三代武器,因此这一行政法规已经很难适应基层民警使用非致命武器的现实情况和需要。
据现实情况统计,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的突出,使非致命武器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发挥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民警一般没有接受过关于非致命武器使用的专门训练,某些非致命武器的作用范围和效果易受环境的影响,其使用的关键是对武器能量的有效范围和效应的准确控制,而有相当数量的民警对这些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公安派出所里,由于缺乏必要的训练,有部分民警对配发的非致命武器使用不够熟练,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或者不会用。二是大多数民警执法或执勤时极少使用甚至不用非致命武器。这些民警实际上是基于对非致命武器“以前没有见过、没有用过、怕出意外”的畏惧心理,缺乏对非致命武器使用方法和功效的正确认识。三是一些公安派出所对非致命武器缺乏规范有效的保管制度。各地公安派出所对配发的非致命武器保管方式不一,一种是直接由民警个人保管使用,这样就导致乱搁乱放造成非致命武器的丢失,由于乱搁乱放、缺乏必要的维护和保养,还极易造成非致命武器在极短的时间内损坏。另一种是有的公安派出所虽然对非致命武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民警执勤执法时领取使用,用完再交还的制度,但却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懈怠,负责保管非致命武器的民警也不履行领放严格登记的保管制度,导致民警用完非致命武器不及时放回的现象比较常见,使专人专库保管制度流于形式。四是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缺乏后续经费保障。各种类型的非致命武器要长期使用需要足够的经费作为保障。各地公安派出所首次配发的非致命武器,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拨款购买配发的。再次配发长期使用所需要的经费,如果没有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继续拨款,那么,非致命武器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使用很快就会流于形式。
三、完善警用非致命武器使用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警用非致命武器现在面临着现有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和需要,而又缺乏新的立法的情况。针对以上所列举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所制定的法律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措施以解决前一部分所述警用非致命武器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该专门性法律应规定建立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培训机制。各省市公安机关可以采用组织培训班、召开培训会的方式,通过下发培训教材、组织实战演练等形式对公安派出所民警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能力进行培训。通过立法规定,以确保公安派出所领导从思想上重视警用非致命武器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行动上支持配发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民警参加培训班积极学习和实战演练使用非致命武器。各个公安派出所可以定期组织民警开展实战演练活动,使民警熟悉非致命武器在实战工作中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同时,公安分局、市局可以派精通非致命武器使用的民警参加各个公安派出所的实战演练活动,现场指导其他民警正确使用非致命武器。只有这样,才能使非致命武器在基层民警的执法执勤过程中发挥最佳的非致命效果。
其次,应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警用非致命武器保管制度。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的管理使用制度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可以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对警用非致命武器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同时应把警用非致命武器和别的警械进行分类、单独存放。公安派出所应指定专门的民警负责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保管,还要针对警用非致命武器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对其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记录,特别是要使民警都养成用完之后及时交回保管的习惯。对于民警因使用不当或者因不及时交回造成警用非致命武器损坏或丢失的,可以责令民警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民警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对于负责保管非致命武器的民警没有尽到保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包括给予一定的处罚)。
再次,应规定建立长期有效的针对非致命武器的经费保障制度。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经费保障列入法律规定内,有利于保障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正常更换和使用。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使之能为公安派出所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持续配备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每年将公安机关武器装备配置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政府给予公安机关武器装备配备的经费一定要及时划拨到公安机关的账户上,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公安机关合理使用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设立基层公安机关警用非致命武器配备的专项资金,用于配备和补充配备基层公安机关的警用非致命武器。各省市公安机关可以成立警用非致命武器方面的专家组,每年定期到各地基层公安机关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公安民警使用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情况,以便随时调整年度的非致命武器配备方案。各地公安派出所也应对所内不能使用的非致命武器定期统计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审核后及时给予补充配备,以保证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执勤时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的长期使用。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普及使用情况、法律性质及警用非致命武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等方面的阐述,揭示出警用非致命武器在管理使用方面欠缺立法规范的急迫情况,并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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