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战时军事审判的特点)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5:44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9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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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文章基于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立法、战时军事司法机构设置,以及战时军事诉讼的适用性缺陷,探讨了相应的改进之策,以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战争状态 军事诉讼 军事刑罚权 司法管辖 国家安全 军事法庭

  战时即为战争发生与进行的特定时期,战时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处于军事对抗、内乱与戒严等紧急状态,战时军事诉讼制度适用于国家军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军事司法程序针对战争时期的国防与军事案件,执行立案与侦察、起诉与审判等全部法律活动。战时军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军事法学领域应对新军事改革,推进军队法制化的重要课题,中国和平时期的军事诉讼制度研究应持续的为不可预估的军事斗争作准备。
  一、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国家实现战时军事刑罚权的保障
  “战时”对军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与时间进行了限制,战时军事诉讼权利是国家军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战时军事刑罚权。一方面,战争状态使得国家与社会临界最低安全限度,国家需要建立特殊规范来调节战时军事秩序,保障与巩固战时国防。另一方面,战时军事诉讼不仅追究军职人员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破坏责任,还延伸适用于战时非军职人员的犯罪活动,因此战时军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利用军事刑罚权,在战争条件下维护公民最低安全需求的有力武器。
  (二)坚守战时军事秩序与军事利益的需要
  战时军事违法犯罪活动相较和平时期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相差甚远,战争的强大破坏力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与生产权利,战争时期的违法犯罪活动无疑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军事秩序与军事利益的侵害。首先,保障国家军事秩序是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军事秩序源自军事安全的需要,军事活动必须通过有效的军事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追求军事利益最大化过程的安全性。其次,用以保障军事安全的军事秩序地构建,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军事利益。战时军事诉讼遵循军事法的效益原则,基于“军事安全——军事秩序——军事利益”的关联性,以法律诉讼手段实现军事利益。
  (三)提供战时军事司法程序运行的法律依据
  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还源于它提供了国家战时军事司法程序运行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战时军事诉讼是为战争状态中坚持最低司法正义标准而设的法律规则,体现法的公理性价值与目标。比如战时军事诉讼仍然坚守公平审判的“人人平等受审”标准,“公开宣示与判决”标准、“维护公民基本人权”标准,在复杂、多变、危险的战争条件下严肃军法军纪、惩治与警戒作战人员。另一方面,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确立了战时军事司法程序,军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侦察机关等一系列执法部门是在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发挥法律“控”、“辩”、“审”的主要职能,因此战时军事诉讼制度促使国家军事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二、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立法的不足
  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缺陷首先表现为战时军事诉讼立法的滞后。我国军事立法以和平时期军队建设为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中散见战时军事诉讼规定外,相应的战时程序法在规定执法主体、运行过程、管辖范围、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面尚且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体现了以普通法适用军事战时诉讼的倾向,法律大一统观念影响了我国军事诉讼立法的独立性。再则我国军事法律人才没有战时军事司法的丰富经验,多数军事院校也并未开设有专门的战时军事诉讼课程,因此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立法不仅缺乏实践探索,亦缺乏成熟的理论研究支持。
  (二)我国战时军事司法机构的不足
  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受到军事司法机构的影响。首先,我国战时军事检察机构的“审检分立”设置很难满足实际战争环境,造成战时军事司法效率低下,有必要进行适时调整。其次,我国战时军事审判机构的设置不灵活。比如我国现有的军事法院通常设置在大军区内,基层军事法院稀少的现状使得战时军事审判的机动较弱,对于一线部队的诉讼要求难以满足,且在人力、物力与时间的消耗上过大。再次,我国军事司法机构存在交叉设置现象,比如战区设置有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在各军兵种部队也存在相同设置,造成了我国战时军事管辖的资源浪费,也带来了管辖冲突的局面。
  (三)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的适用不足
  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缺陷还表现在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的适用情况上。比如我国战时军事司法管辖制度对战时一般管辖、职能管辖、特殊管辖的范围划分模糊,且在战时刑事侦查方面,我国军事指挥官没有战时侦查权,现行战时军事诉讼也没有成立相应的犯罪侦察中心,同时战时侦查程序过于复杂,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没有机动的程序规定,造成我国战时军事诉讼无法适应战争环境。除此在战时军事审判程序方面也存在着程序繁琐问题,战时诉讼文书的移送过慢,审理期限过长,庭审环节过多,与战时紧缺的诉讼资源之间矛盾突出,怎样优化配置战时司法资源是我国战时军事诉讼面临的挑战。
  三、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改进
  (一)强化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立法的独特性
  针对我国战时军事诉讼立法的滞后,应纠正军事立法的大一统思想,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制化进程不可有大而全的急切心理,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需要植根于实际法律环境的需要,因此战时军事诉讼应与普通法严肃区分,细化战时军事司法管辖制度、军事侦察制度、军事检察制度、
  军事审判制度,以及军事诉讼监督体系,力求反映战时军事诉讼的独特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时期,战时军事司法工作缺少实践探索,我国法学界应加强对国际军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投入,积极获取第一手资料,有计划有组织地完善军事诉讼立法。
  (二)完善我国战时军事司法机构
  针对我国战时军事司法机构的紊乱现状,应以提升军事司法的效率为原则,进行机构改革。第一,出于法律公正性保障,“审检分立”的平行设置可保持不变,但在战时特殊状态中,各部队应有专门的军事检察人员,方便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灵活抽调各级军事检察人员进驻战地军事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力。第二,战时军事审判机构需要组建临时军事法庭,除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外,战区应有审理作战区域内军事案件的高级军事法庭,集团军师与其他机动作战部队也应设有初级军事法庭。第三,改善我国军事司法机构的交叉设置现象,面对未来多军兵种的合成作战趋势,相应部队应合理地统一司法管辖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集中消除管辖冲突。
  (三)提升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适用性
  针对我国战时军事诉讼制度的适用难问题,首先应明确战时管辖职能与范围的划分,比如对于战时一般管辖,军事犯罪案件均可划分入战时军事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但在战时职能管辖方面,除刑事案件的正常分工以外,可扩大军队保卫部门的管辖范围,专门针对玩忽职守、作战消极等需要及时办理的案件,提升军事诉讼的效率。其次,我国战时刑事侦查制度的适用难表现为应对战场现行犯罪的机动性不强,因此应赋予军事指挥官一定的侦查权,同时为了满足军队之间的联合作战需求,应抽调不同单位的侦查人员,联合成立战时犯罪侦查中心。最后,简化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是提升战时军事诉讼制度适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针对战场现行犯罪可先侦查再补办手续,又比如对于证据确凿的军事案件,审判过程可简化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询问环节,优化配置战时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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