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文章从当前司法实践利益衡量审判方法实施困境出发,分析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当前中国正确实施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论述了利益衡量论以和谐社会审判目标对中国法官提出的诸多挑战,得出了利益衡量论审判思维模式对中国法官的具体要求。
[论文关键词]利益衡量;审判实践;法官;挑战;要求
利益衡量是利益法学派主要为反对概念法学而提出的口号,其实质是要求注重法的实际效能,突出法律对法共同体诸欲求的满足。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是法官审判实践中填补法律漏洞、做出正确裁判所必须依赖的重要方法。它要求法官对待一切案件都要在坚持能够合法化说明的原则下,积极地进行利益衡量,以期达到最好的审判效果。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如果不及时化解当事人利益冲突,不及时化解法律的价值冲突,就会因法治的运行状况欠佳而带来一些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律成为冲突之源。事实上,尽管面对各种困境,法官的职责仍要求他们尽最大可能确保这种利益衡量不成为一种独断,而应遵循其特定的路径。
一、当前审判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困境
谈及在中国法官中推行利益衡量论的思维方式,反对者会马上指出如下问题:大陆法系司法传统问题,中国的法官素质问题;还没有经历严格法制时期就强调利益法学、社会法学的危害性问题等等。的确,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利益衡量论的应用存在着不小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素质问题
利益衡量实施的好坏,法官素质是关键。虽然经过努力,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还存在人员素质不均衡的状况,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还很一般,让他们进行利益衡量实在是有些勉强。针对法官素质,笔者认为,的确中国法官素质仍十分需要提高。但这并不是反对利益衡量论的理由。何况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官从来就没有离开过利益衡量理念的个案应用。关键是如何利益衡量;如何用严格法学去规范利益衡量;如何用先进的利益衡量理论、先进的法律解释方法去武装中国的法官,这才是我们应该思考和担心的地方。对待法官群体,我们完全可以把严格规范法制思想和确立利益衡量论理念一起进行引导,科学的法律解释体系使得二者是完全可以齐头并进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束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在有利于法治的统一的同时,也束缚了法官的思维。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穷尽一切,对有些问题如对胎儿出生后为间接受害人的情形,胎儿能否就抚养请求权受到损害而请求损害赔偿以及胎儿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只是从学理上给出某种倾向,并没有反对下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目前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依赖更多是观念上的。下级法院法官之所以不敢按照自己理解去解释法律,进行利益衡量,主要是在于他们背上了沉重的错案追究的负担。在许多法院的内部考核体系中,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全部被定性为错案。
(三)审判体制对法官独立性和创造性地限制
中国法官的独立性一直以来就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法官在法院内部也会受到诸多限制,那么势必会挫伤法官的创造性。存在如此多的限制因素必然会影响对各种利益的正确判断。
(四)法院建制不合理的问题成为基层法官公正衡量利益的绊脚石
在我国正确进行利益衡量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必须统筹兼顾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间的关系。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很难跳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近几年一些地区出现的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的情况就是这种制度弊病的写照。地方利益一旦与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毫无疑问,法官在强大的压力下,要么选择不予受理案件,要么变通进行处理,要么就只有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而保护了不该保护的利益。
其实,现阶段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这样那样的不利于实施利益衡量的各种问题,有的是观念上的,有的是制度上的,但无论怎么样,法官都避免不了要进行利益的均衡。现阶段我们更应该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努力纠正各方面不足,以便保障利益衡量得以有效公正的实施。
二、利益衡量论对当代中国法官的挑战与要求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已然把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随着而来的,和谐社会对司法审判效果自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审判要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达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二,司法审判需要实现多种价值目标,而不只是追求某一种价值。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共处”。这六个方面实际代表六种价值。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统筹兼顾这六个方面。第三,司法审判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的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党和政府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里,在中国提倡利益衡量论审判思维模式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官们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利益衡量能否在司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实施利益衡量的法官。
挑战之一,主观上日益多样化的利益体对法官价值判断的能力要求更高。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不可能避免的,对于这一点,法官们无需回避和掩饰。不过,为了保障得出真正和适当的解释结论,法官们应当学会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得知识,获取推导出正确判断的能力。
挑战之二,客观上日新月异的社会观念对法官坚持理性客观的立场和判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代中国法官,既要依据自身的社会责任而进行积极的法律解释,又要使这种创造性的活动不背离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观念,这无疑是对法官社会洞察力的考验,利益衡量所面对的大多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疑难案件,案件处理得好坏直接与法官能否与时俱进地提高自己对社会主流观念的认识水平紧密相关。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时刻保持年轻的心态、学习的心理,善于观察新事物,思考新矛盾,只有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才能使自己的利益衡量做到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基准,得出较为客观的立场和判断。
可见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无论是利益衡量论理论本身还是和谐社会审判目标的要求都对中国法官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面对压力,法官们究竟该如何去做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是当前中国法官们应该努力做到的:
(一)利益衡量论要求法官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质
在社会矛盾凸现期,审判工作对法官的政治素质要求就更高。这主要表现在高度的责任感和坚定的立场以及极强的事业心上。人民法官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和人民、忠于事实真相和立法原意,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官司法之本,绝不能动摇。
(二)利益衡量论要求法官具有更高的业务素质
法官的业务素质应该表现在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精通和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熟练应用上,更应该表现在对疑难案件的审判能够做到及时、客观、公正上。应该说利益衡量理论的应用,使得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似的法官。自从市场经济的兴起,民商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于刑事案件就有所加大,因此,民庭法官更应该学习加强法律解释,更应该加强法律修养,包括系统的本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学知识,严禁的逻辑思维能力及深刻科学分析能力。
(三)利益衡量论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时间积累的综合提高的过程,非潜心钻研和通过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法律修养的综合提高,是不能培养出较高的法律意识的。
(四)利益衡量论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这包括完善行为规范体制,包括品德规范、社会主义道德观和司法平衡观教育;完善各种监督体制,包括法院内部监督以及法院外部监督。作为一个人民法官起码的道德要求是:清正廉洁、善于执法。而所谓的善于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正确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冲突。要注意大事讲原则,小事讲方法,无论大事小事都要讲法治的和谐办案理念。
总之,虽然审判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困境与挑战,但就可行性来言,作为社会资源公正分配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妥善地进行利益衡量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仅能够使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这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步。因此,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不断改革法院建制,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在造就一支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同时为法官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以承担起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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