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难题与出路(试论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难题与出路问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4:52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13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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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面临路径难题。通过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并不必然就导致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的共同治理模式在企业治理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高科技企业面对经营环境的变化,将承担社会责任与赢取战略优势相结合,通过实施社会责任促进自身发展、转变经营战略是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出路,而利益相关者也要构建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

  [论文关键词]高科技企业 社会责任 路径难题 出路

  随着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社会的高涨,承担社会责任也是高科技企业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在目前理论界所探讨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路径中,并没有真正可以促进高科技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本文拟从社会责任问题自身出发,探讨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行出路,为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指导。

  一、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随着跨国公司的扩张而进入到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1]在我国,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迎合了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时代主题,2005年我国《公司法》第5条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了落实《公司法》的要求,我国许多机构颁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9月25日颁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第2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其后,相继颁布的社会责任指引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12月29日颁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在2008年9月9日颁布《外资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性意见》等。
  近年来,我国涌现了大量以实现高科技商业化为目标的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企业在成长发展的同时,其背后的社会责任问题同样不容忽视。高科技企业持续进行科技创新,生产高科技产品,提供高科技服务,一方面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营利、促进了我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也带来了种种社会问题:首先,一些现代技术的发展超越了人们的预先设想,成为一种破坏力量,新技术的应用在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如核电技术带来的核废料污染问题,而自然界已经难以再容纳新技术特别是工业技术在应用中产生出来的大量废物,自然界的再生能力也难以再弥补工业技术对自然造成的损害;其次,由于高科技企业追求通过技术创新赢得超额利润,对利益的追求使营利成为最关注的问题,而在疯狂追求利润的同时使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置社会于不顾,置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不顾,技术的发展失去了道德的约束,直接导致了现代技术被滥用、误用。“瘦肉精”、“毒奶粉”等产品的出现正是技术活动缺乏理性约束的结果。最后,不少高科技企业“只重技术不重人”,在技术设计、管理过程中忽视对员工利益的保护,导致技术事故频繁发生。总之,在现代社会中,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像一把双刃剑,不断提醒我们不能片面追求技术的功利价值而忽视技术的社会效应。这些问题也表明,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经营活动,不仅对一国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一国的社会生活、市场、自然环境等领域都具有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力,成为举足轻重的社会组织体。由于外部法律的缺陷,高科技企业如果以最大化的营利为惟一目标时,往往就会以牺牲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代价追求盈利,其技术进步也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鉴于此,需要检讨、反思以营利最大化为技术创新目标的弊端,高科技企业不但要对投资者负责,为股东赢取利润,还要对社会环境、社区居民、消费者、员工等受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利害相关者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源于其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解决,在各种理论学派看来,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存在的应有之义。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是社会的公民,是构成社会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企业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因此企业在营利的同时,要承担起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而一个企业公民的责任包括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社会环境负责、积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健康的社会,企业也有责任回报社会,企业的目标要受到社会利益目标的约束。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利益理论相关者理论提出,任何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股东只是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资本,贷款人、供应商也为公司提供了专用的资产,相对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而言,企业雇员等也对公司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如雇员投入的人力资本。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定的专用性资本后,他们是企业财富的参与创造者,也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因此企业必须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
  二、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难题之一

  对于高科技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不少学者提出,企业是由经营者管理的,科技创新是由企业科技人员完成的,因此,通过企业的技术创新人员和经营者来承担社会责任是必由之路,并提出了诸如“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技术人员的社会责任”(以下简称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以及“董事、经理的社会责任”等主张。比如,针对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学界认为科技工作者的行为目前具有越来越多的公共属性,这也意味着科技工作者尤其是科学家在引导社会发展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问题”涉及的范围包括了各个层次的科学家、工程师和一般科技工作者,内容包括了避免科学技术的滥用、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科研伦理、科学传播等诸多方面。针对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些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最终要通过董事等企业经营者实施,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董事仅仅对企业利益、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应作必要调整。董事不仅仅是股东的代理人、受托人,而且是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受托人,董事在经营中应主动考虑并维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   然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更多是针对科技工作者作为自然人个人的责任而言的,其中主要的内容是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虽然对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本身有一定影响,却难以影响到企业的科技应用与经营活动。如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编著的《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包括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参与科技创新、把握研究方向、遵守职业道德、影响科学决策,其中“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参与科技创新、把握研究方向、遵守职业道德”是科技工作者的个人责任,难以延伸到企业,作为科技工作者的个人责任大部分通过道德自律来约束,而企业作为一个法律技术塑造的主体,只是为了简化法律关系,避免全体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权利义务而引起不便,企业本身没有道理伦理感情,企业也难以通过道德伦理责任约束其行为。“影响科学决策”是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中唯一可以影响企业科技活动如科技应用的环节,然而,“影响科学决策”只是通过对科学家的咨询,参考科学家的合理建议。其影响仅仅局限于咨询、建议,是否能够真正推动企业在科技经营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不具有可依赖性。


  如果期望高科技企业董事等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主动考虑并维护环境保护等社会利益、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这与董事等经营者在企业治理中的职责又是相矛盾的。企业的经营者本身来源于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现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及大众化的投资,促使股东把企业的经营委托给经营者代为管理,经营者接受股东们的委托,在股东们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因此在两权分离下,经营者来源于股东的委托,其行为义务就是促进企业最大化的营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如果要求企业董事对社会利益、消费者、债权人、员工等诸多利益主体一体负责,而不是对股东负责,不仅与其在企业治理中的职责相违背,而且此时董事该以什么标准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模糊和开放性概念,要求董事对诸多利益相关者利益负责,最后很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要求董事对谁都负责却导致董事都谁都不负责。

  三、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难题之二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同治理模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实现,因此企业要为利益相关者进入治理决策提供参与机制,使利益相关者群体都能够有自己的代表共同参与企业决策,从而影响治理结果和企业的行为。共同治理模式提倡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参与人策略互动的自我实现机制。换言之,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公司组织领域控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工人和经理)相机行动决策的自我实施规则(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公司组域(联结组织和金融交易两者的相关域)由三类策略互动的参与人组成(也许还有其他的参与人,视情况而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投资组织专用性资产的工人和在无法签约事态下被授权使用金融和人力资本的经理。……公司治理是治理参与人策略互动的自我实施机制。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设计上看似完美,但除了职工参与治理得到了实践外,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似乎都难以操作。首先,如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治理,董事会必将效率全无:企业从事公益活动会遭到要求分配利润的股东代表的反对,企业把利润用于环保科技创新又会遭到急于收回贷款的债权人代表的反对等;其次,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社会利益、消费者、债权人代表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利益相关者代表没有成熟的可以遵循的程序得以选出,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
  因此,要求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本身是为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维护环境保护等社会利益,但与此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参与高科技企业治理却不现实。受高科技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无限扩展,但显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参与企业治理。

  四、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行出路

  (一)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从经营战略转变入手
  高科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是企业经营社会环境变化后对企业提出的要求。而企业社会责任本身也是为了反思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为了解决企业经营带来的各种负面问题,但“解铃还须系铃人”,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企业自身来完成。因此,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从企业自身经营战略转变入手。
  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刚刚出现时,许多企业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无视社会责任,践行越少的社会责任比如不考虑环保要求、不考虑企业利益之外的社会效应,企业就越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日益高涨,企业唯利是图的行为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不考虑社会影响的行为,不仅会遭到法律的制裁、政府的干预,而且企业无视社会责任的做法会遭到利益相关者的抵制,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这种短期行为,实践已证明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将会被市场淘汰。以某著名房地产企业为例,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该企业第一时间宣布捐赠220万元,而后由于被网友指责缺乏社会责任感,导致该企业的形象受到影响,并导致该企业股价连连下跌。此后,该企业不得不及时作出公关应对,在2008年5月20日宣布追加捐赠1亿元资金参与灾后重建。因此,在社会责任运动背景下,现代高科技企业要意识到,一个肆意污染环境、无视消费者利益等社会责任的经营和技术创新活动,无论如何是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做到可持续发展的。相反积极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却能获得消费者、商业伙伴、员工、政府的信任、支持,提高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的形象,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比如,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与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的创新能力密切相关,承担社会责任,传递企业的社会责任价值观,无疑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激励和团结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动转变经营战略和治理模式,将履行社会责任渗入经营战略中,才能为企业带来战略性收益。20世纪90年代中期,迈克尔·波特就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目标兼容论,认为应从战略性角度来考量企业的公益行为,企业可以利用社会责任行为来改善企业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的兼容,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与其面临社会各种压力不得不承担社会责任,高科技企业还不如积极应对、主动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将承担社会责任与提高公司形象和公司声誉、赢得利益相关者支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社会责任促进自身的发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利润、发展的双赢。总之,转变经营战略是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出路。
  (二)构建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
  高科技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利益、涉及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还关涉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涉技术进步的正当性,因此高科技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应是一项综合性的机制。高科技企业转变社会责任战略,无疑可以主动保障社会责任的实施,但社会要营造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利环境,才能为高科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奠定基础。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在经营中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响应制度,比如推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购买行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购买,即消费者积极购买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技术产品,拒绝购买或少购买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技术产品,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直接影响企业财务业绩,以消费者的选择权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这是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
  为了使利益相关者知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并督促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政府要主导各类企业包括高科技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则。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是对企业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于影响投资者决策、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应规定为强制性披露内容。“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全面考虑不同行业可能产生的不同类型社会责任问题,力求制定出一套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相应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笔者认为涉及法律强制性规范执行的事项,应设计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企业出于树立形象、改善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因素考虑而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捐赠应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也可以是在企业年度公报、中期公报中披露。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高科技上市公司要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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