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的意义(听证会在行政决策中有何意义)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15:34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60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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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听证制度,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表达意见与行政机关接纳证据、听取意见等一系列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深圳于1989年率先在全国开始实行价格听证的实践探索。1996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听证制度。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价格调整必须进行听证,标志着听证制度被引入了行政决策领域。国务院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市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规定,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目前在我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中,听证代表的遴选是听证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关系到听证程序能否顺利有效的进行与得出合法合理的结果。但在实践中的听证代表遴选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本文拟对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代表遴选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代表的选拔方式不够合理
  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第10条规定:听证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聘请的听证代表可通过单位推荐、自愿报名及委托相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由此规定可以推出,参与行政决策的听证代表选拔方式有: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在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选拔常常由政府主导,即政府掌握着听证代表选择的主导权,政府规定代表如何选定、代表人数的确定、代表比例的分配等问题,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简便、高效,但在实践中政府主管部门常会利用代表选拔的主导权有倾向性的选择代表,导致出现代表意见“一边倒”的情况,故这种选拔方式不利于听证公正性的发挥。且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很有可能无法全面而典型的代表各利益群体,从而加剧了听证的“作秀”成分,最终形成听证程序在整个行政决策过程中起不到实质作用的局面。
  (二)代表组成结构不合理导致其代表性下降
  公众参与听证会可以理解成“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强调的是决策者与被决策影响的人之间的沟通与对话。因此,听证代表应当包括所有利益相关的群体的代表,且每个群体都应有比例适当的代表人数。然而,在听证实践中,部分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可能无法参加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代表中所占比例比较低。比如,在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上没有来自高校的学生代表,而安徽省的公路客运票价听证会上则缺少农民工代表。除此之外,听证代表的代表性还体现在代表结构的均衡上,即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人数比例应协调,若这一比例失调,必然会导致某些利益集团不能在听证中平等的行使话语权。听证会代表的代表程度高低直接决定着听证会的质量好坏,当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时,听证结果的可信度必然会受到质疑。
  (三)代表遴选过程中代表信息的公开性不足
  现有听证制度要求在听证会举行30日之前,相关部门应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将代表名单公布。但没有对代表信息的公开程度和公开内容作出规定,所以,即使公开代表名单,公众仍然不知道代表是什么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是否足以代表公众的合法权益,更加无法让听证代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影响听证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甚至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听证代表的专业化水平低,代表与听证申请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在听证会中,代表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代表不仅不能对听证申请人的方案提出有力的反驳并提供相关的依据,甚至可能看不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故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就缺乏说服力,也缺少科学依据,直接影响到听证结果的科学性。听证代表的专业素质对听证会有效和成功的举办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我国对听证代表的遴选有“身份化”的倾向,典型表现是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常常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等,缺乏专业人员参与;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听证会举行之前,不对代表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影响了代表在听证会上作用的发挥。
  二、域外制度比较分析
  1.英国听证代表制度。英国是程序正义原则发展最早的国家,其听证程序最初由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其中的一个重要起点是1615年的巴格案件。英国的听证代表遴选程序十分严格,首先,英国法律规定只有权利受到听证结果影响的人才可以参加听证,其他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自愿报名参加。听证机构会成立专门的听证代表遴选小组,这一小组首先根据听证的需要罗列出符合条件的代表人选,然后以随机的方式选择代表;其次,依据听证对专家的需求数量,给符合条件的专家发出邀请函,形成专家团队。代表遴选小组在选择代表时要全面分析候选人的家庭环境、工作经历、学术背景、政党背景等方面的条件来评定候选人是否适合参加听证。
  2.美国的听证代表制度。在美国,听证代表的遴选在整个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首先,政府会公布代表的报名方法,符合条件即可报名;其次,代表来源多样化,政府在选择参会代表时会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各群体或者利益集团均有代表参加听证。除此之外,除通知直接利害关系人外,政府还会邀请其他利益相关人参加听证。为了确保听证代表认真履行职责,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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