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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 超出这一界限, 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 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安全权,反对奴隶和折磨的权利,迁居的自由,婚姻自由,拥有财产的权利,和良心的自由。11 即便是等级的非民主的社会也应该尊守这些权利。但是,罗尔斯排除下列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教育权。这些权利显然还不能够成为全球性的人权标准。12
的,可以克服实用主义的国际正义观之局限性。它要求同情、牺牲和利他主义。它依赖于善良意愿和其他有利的条件,而这种条件在现实中是常常缺乏的。它只是在有限的领域和极少的个案中才能生效。因此,它与实用主义的国际正义相比较,分配的国际正义观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的可能很小。
前者可能否认后者,而后者也可能损害前者。例如,地方的正义观点可能为了贫穷家庭的生活而允许童工的存在,而这与普遍的人权观是冲突的。再比例,某些贫穷的国家可能会主张罗尔斯式的国际正义观,即全球经济资源的再分配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会不主张罗尔斯式的普遍人权原则。相反,对于有些富裕的国家来说,它们可能会持诺齐克式的非再分配的正义观,主张对人权进行干预。人权原则其(按照个体之尊严来分配权利和义务之体系)是否应该应用到体育领域 (按照能力分配荣誉)?按照沃尔泽的正义观 (不同的社会物品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根据不同的程序按不同的理由来分配) ,人们可能会说,人权不应与体育竞赛相联系,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领域,应该有不同的正义原则。这种主张减弱了人权活动者的强硬立场。
国际正义话题已进入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了,尽管其实施还远远不尽人意。西方福利国家的历史是,公民权开始是给富人,然后再给一般民众。分配性的正义的推动者和实施者从教会开始,再到国家。分配性的国际正义有可能从非政府组织如oxfam,再到政府组织,最后到联合国。联合国应成为最强有力的推进分配性的国际正义的机构。荣誉似乎是劝导全球领导人推进分配性国际正义的一种机制。康德式的义务是推进分配性国际正义的另一种动力。41
5: 77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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