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个被忽略的问题,而其也应当属于国际人权法研究的范围。体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人权。作为人权基础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同样可以被视为体育权的基础。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应当得到特殊的关照,而第三代人权则与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关系更为密切。联合国组织和国际奥委会在以上方面进行的合作促进了体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人权 国际体育运动 联合国 国际奥委会
一、体育权是一项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提出人权概念以来,人权大体经历了一个由政治口号到革命纲领、宪法性规范、国际性文件,最后到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目前人权已成为当今举世公认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人权不仅在不同国家和其人民之间确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而且能对国际事务的实施控制发挥作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权,尤其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但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跨国性使得我们有必要了解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国际人权法应当解决的事项之一。在这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合作,使得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权的体育权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确认。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文件外,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人权法。许多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带头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涉及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给予具体的解释,譬如该组织在1966年底通过了指导政府进行活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成立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以及在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另外,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指出体育运动是人权的一方面。1996年7月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和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承认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二、作为基本人权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体现
自由和平等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可以讲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平等是正义的基础,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在内的联合国的条约和决议体系以及奥林匹克规范都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平等和不歧视是互相联系并且是互补的,代表的是公认的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在平等之中也包
含了不歧视的意思。一旦平等原则被承认和确认,基于性别、种族、信仰或任何其他考虑来歧视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将会是荒谬的。
国际人权法中首先是《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了“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其后《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一条是宣言的基础概念。第2条则规定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平等原则,第7条强调国家法律控制之下的平等权。另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如果把《奥林匹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两个组织都在探求指导和颂扬平等的道德原则。《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之五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仅仅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而就奥运会而言,奥林匹克宪章的规范尤其是第49条附则有效保障了参与奥运会的自由。
在体育运动领域,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通过的《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成立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宣言以及关于不同南非运动员进行比赛的加拉加斯宣言尤为值得注意。根据这些宣言和决议,国际体育界为实施联合国的倡议而采取了行动。譬如南非,1970年国际奥委会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70次会议上取消了南非的成员资格,与该决议一致的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家奥委会协会也取消了南非在各有关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南非运动员完全被拒绝参加有国际奥委会组织的比赛。[2]20世纪90年代初期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使南非重新回到了国际体育界,并且在1992年南非又恢复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际奥委会的成员资格。
与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联系比较密切的还有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8、10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都对公正裁判权作了规定。就像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那样,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一项高于其他的人权,即要求公正裁判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所有的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当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由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讲讲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运动员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拓宽了人权概念的范畴。
三、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
前已述及,平等是人权的基础。基于该概念可以得出所有的人都享有国际人权宪章所规定的权利。然而实际上该主张并没有得到严格意义上的遵守,因为人类中的某些组成部分不能了解他们的包括参与体育运动在内的全部权利。这些部分一般被称为“弱势群体”,譬如儿童、妇女、难民等。目前在联合国人权组织以及国际奥委会的努力下,这些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尽管这些改善还可能是不完全的,在某种程度上还不能真正体现完全平等。
(一)儿童的权利 儿童实质上是太小而不能声明自己的权利,并且因为他们的年轻所导致的弱点以及有时缺少对他们的关照,他们的权利可能更易于遭受损害。因此为了充分实现他们的权利,他们需要得到关注和保护。除了国际人权宪章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许多国际文件以保护儿童权利的充分实现,其中主要的文件是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旨在支持儿童权利的《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进行体育运动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并且事实上他们是多是自发地进行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对于增加神经肌肉之间的协调和身体的力量以及教授社会中的组织行为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还制定了自己的规划以及与有关的体育联合会进行合作以充分实现儿童的权利。此外,它还和联合国机构联合采取行动以防止诸如影响儿童的药物滥用、贫穷以及行为不良等行为。譬如国际奥委会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合作协定,前一协定的目的是培养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后一协定中的规定则是社会正义、人类尊严以及消除童工推动的结果。
(二)妇女的权利 前述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原则也应当包括性别平等,但是从理论上讲,妇女一开始就被排除在人权之外,是因为她被排除在哲学上人的概念之外。[3]而且因为文化传统、宗教教导以及风俗习惯等原因,她们还不能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利。严格说来,和男人相比,妇女的地位降到了次位。妇女常常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受到不平等待遇,以至于有人认为对妇女的国际人权保护或许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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