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32:12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0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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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逐渐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不足以救助高校频发的大规模侵权受害者,而将责任保险机制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有助于校园秩序的稳定与维护,有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高校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论文关键词 高校 群体性事件 大规模侵权 风险社会 责任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是一个与社会有着紧密联系却又有不同于社会的特殊社区,近年来更是突发事件高发之地。近几年各地高校相继发生大规模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如2006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2008年上外虹口校区发生中日学生暴力冲突事件、2009年湖南湘乡中学踩踏事件、2009年全国部分高校“甲流”爆发事件以及部分高校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但严重损害高校师生的人身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我国高校的发展与稳定。目前我国高校突发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管理机制主要以行政途径为主,很少适用法律机制。鉴于高校学生突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逐年增多、情况日益复杂、处置预案不完善、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处置成本攀高等困境,本文尝试从分析高校的大规模侵权之风险入手,以期构建立一套初步的高校大规模侵权的责任保险机制,以期高校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

  二、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

  (一)高校群体性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内在关联
  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生源更加复杂化,办学受社会因素影响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并且呈多发性趋势。这类高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可分为由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人身安全类、以及学校管理等引发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是人为,也可能是社会原因引起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严重破坏,危及高校师生人身和财产权益。上述这类高校群体性事件包括了侵害人、被侵害人、损害事实及被侵害的几大社会关系,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法的研究范畴。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损害具有侵权的范围广泛、受害者数量众多、司法救济困难等共同点,在理论上可将其纳入大规模侵权研究范围。纵观现有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法,往往是行政处理或民事和解了事,难以看到在大规模侵权之后的损害救济制度的应用。大规模侵权对高校安全与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是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发生/也为侵权法的功能和对大规模侵权事故进行法律规范提供了检讨机会。因此有必要研究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救济问题,有必要研究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问题。
  (二)大规模侵权的基本内涵及侵权法上之因应
  在美国侵权法中,大规模侵权又称“mass torts”,其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无明确的内涵或外延,而仅能对其进行大致的描述。德国著名学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将其定义为为:“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大规模侵权意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豏简而言之,大规模侵权就是造成多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可以是单一行为,也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可说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在侵权行为的一般定义之中,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适用范围。一传统的普通个体的单一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受害人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豐、发生原因往往具有同一性或同质性、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豑、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复杂性、损害后果严重且赔偿数额巨大、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大规模侵权主体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体等。总之,需要从侵权案件数量、受害人数规模、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才能对大规模侵权的内涵有较好把握。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宿舍火灾、食物中毒等大规模侵权事件突发且日趋频繁。这类高校大规模侵权事件对传统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特别是以单一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法律制度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冲击,而大规模侵权确实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单独规定的一类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因此单一的损害赔偿理念不足以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已成为风险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极端产物,尤其是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多元化救济方式、责任共同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权法构成了冲击。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侵权责任法有必要在坚守既有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将风险规制理念渗入到制度与理念创新中,构建责任保险制度可有效救济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加以重视和研究。

  三、责任保险制度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

  随着我国高校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传统侵权法理念正在逐渐改变,而责任保险则成为侵权法的一种新兴救济方式。一般地,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豒它是保险制度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加害人赔偿、政府救济、社会保险等救济机制相比,其可以让大规模侵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与减少风险,也能够为在大规模侵权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受害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等优势。鉴于已有学者分析了大规模侵权的可保性问题,下文将直接探讨将责任保险运用到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问题。根据高校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应科学和谨慎的合理设计保险方式、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从而对发挥其规范社会秩序、节约社会成本等作用。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一般地,责任保险可分为任意保险、强制保险两种方式:(1)任意保险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与自愿性保险相联,属于商业性保险;(2)强制保险基于一国社会经济政策,由政府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故又称为政策性保险。鉴于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采用何种责任保险方式,这会直接影响到该制度的运作与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所以不能单纯的适用强制保险或任意保险。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是基于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保险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考虑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规定大规模侵权损害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赔付责任。有学者统计,保险业承担灾难事故比例的国际水平达到30%,而我国只有5%,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切好说明了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根据大规模侵权的不同领域而采取不同责任保险模式。也就是说,在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要方式的同时,还应考虑适用任意责任保险机制。因为强制责任保险有最高限额要求,不能完全理赔受害人的损害,而任意保险恰好可以补充其不足。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如上所述,高校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赔偿数额通常是巨大且不确定的,但如果将其责任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不现实的。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责任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限额保险,因为规定责任限额不仅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以及明确责任的落实,而且还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自身的更稳固的发展。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已经明文规定:有关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并针对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非故意、民事型责任,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可借鉴这一责任限额模式,责任限额等的规定。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意指保险事故发生并引发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时,应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一般来看,责任范畴的可保风险范围包括:(1)因侵权造成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2)填补大规模侵权损害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对被保险人而言,大规模侵权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具可保性。另外,持续性的大规模侵权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常常需要巨额资金甚至往往超出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因此,在界定大规模侵权责任的保险范围时需要综合权衡保险公司以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保险范围和程度。就当前实际情况来观察,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还不足,单靠商业保险发展模式来发展是不大现实的。因此,需要采用政策性措施;也就是说在它自身发展的滞后以及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之中,把直接减损社会利益发展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统统纳入到政策性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其次,对薄利而高成本的经营模式导致保险公司推卸责任而又不愿承保的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同时,这时候可以开展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合作的方式,让政府发挥在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积极引导作用。
  (四)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其取决于风险的类型与大小。落实且开展好该项保险业务,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就显得比较非常重要。鉴于高校大规模侵权的风险社会危害大、受害者众多、损害程度深、救济困难等共同点及传统可保风险的类似情况相比较,并不完全是理想的可保对象。所以确定合理的保费率最好的方法就是:首先应科学估算现有大规模侵权风险,并针对不同领域所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故来决定其风险与保险费率的大致情况是否相同。故此这不仅要对大规模侵权责任进行一定的类型化,而且还要根据不同险种来进行科学评估后,再制定不同费率的有效方案。除此外,事故发生的频率以及对受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包括投保人自身修复所需费用等因素也在其考虑范围,之后才能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
  (五)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关于国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的设置”通常有以下模式:(1)美国的专门保险机构模式;(2)意大利的联合承保集团模式;(3)英国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中,第一种模式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第二种则是根据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科学的利益分配制度来取决的,如果针对的是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时,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种模式与一国的发达保险业相适应,否则只会流于形式。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都应立足于该国实际,相对于第一种、第三种模式而言,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们国家目前的实际情况,毕竟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为了增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可以由国家来引导各大保险公司来组成一定程度的联保集团。由于大规模侵权责任具有突发性、持续性、潜伏性等特点,联保可更大程度地分散巨灾风险。不过,从长发展度来看,有针对性的承保机构的建立是未来责任保险公司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我们应尽早开始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提高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保障作用。除此我们还应该需要积极寻求其他新的方式来转移和反三大规模侵权所产生的风险与责任。

  四、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般的,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中,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的救济方式主要有由加害人赔偿、政府救济、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诚然,政府的出面买单或社会救助等方法固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只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从长远来看并非风险承担与分散的良策。由于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极端表现,在高校追求教育产业化的过程中,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的频率不断有所增长,而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是一种“社交广泛性和高频率性,因此这其中所扩含了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等因素”。侵权事故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造成高校并不能够完全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来规避风险,这就导致了各种商业保险的责任险成为现代侵权法的共生问题豙。从依法治校的角度来看,高校应增强师生通过保险法来规避和分散风险的积极预防意识,因此如果能把责任保险作为其承担的一种替代方法,那么对高校也不至于因无力赔偿而破产。因为责任保险它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互助性,所以我们可以把潜在的一些不确定风险转化成事发前的一定比例的小额的保费支出,这样既减轻了潜在加害人一定的精神焦虑同时也可能避免产生超乎想象和能力赔偿范围外的巨额索赔。而对受害人来说,对自身的经济保障和如何更快的获得赔偿从而把其损失降到最低,使其能更快的增加恢复生产能力和流通能力。无论如何,责任保险是减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纠纷与诉讼的有效途径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社会的成本。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机能即在于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豛,而责任保险所具备的保障能力不仅可以满足一定程度的赔偿要求,更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以及和谐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的必备“武器”。而这正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趋势,即保险法和侵权法的日益融合,这种融合在大规模侵权中显得尤为重要。侵权行为法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也恰好推动了责任保险的广阔适用与完善。
  风险社会下,单靠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来实现一定程度的赔偿很明显是不能实现全面救济损害、稳定社会各方利益的救济的。事实上,如果能够得到其他类似救济制度的配合,我想不管是对侵权者又或是对受害人,都能够多多少少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不利后果的出现。所以完全有必要在重新审视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法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到受害人救助体系中,从而建立以个更有限的更大规模的侵权损害责任保险机制,目的是更好的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及时的保护措施。从而更有效的避免了一系列不必要甚至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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