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的生产方式,已经极大地影响着包括法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其中,对经济立法的影响尤为深远。文章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容、特征,分析了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介绍了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之历程。同时,文章还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我国经济法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可持续发展;关系;应用
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容
可持续发展源于人们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资源是否可以永续性取得,财富是否可无限地增长等问题的讨论以及人们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的忧虑。其在20世纪50至70年代得到重大关注。1962年,美国女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发表了一部引起世界轰动的环境科普著作《寂静的春天》,作者描绘了一幅由于农药污染所导致的可怕景象,惊呼人们将会失去“春光明媚的春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人类对发展观念的争论。10年后,两位著名学者者巴巴拉·沃德(Barbara Ward)和雷内·杜博斯(Rene Dubos)的《只有一个地球》问世,把人类生存与环境的认识推向一个新的境界,即可持续发展的境地。同年,一个非正式国际著名学术团体——罗马俱乐部发表了有名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明确提出“持续增长”和“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概念。1987年,以前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并以此为主题对人类共同关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舆论的极大重视。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我国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作了如下补充: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可持续有3个特征: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三者之间不可分离。孤立追求经济持续必然导致经济崩溃;孤立追求生态持续达不到实现全球环境的美化。生态持续是持续、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人类共同追求的是自然系统和社会符合系统的持续、稳定以及健康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与传统的发展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不是简单地开发自然资源以满足当代人类发展的需要,而是在开发资源的同时保持自然资源的潜在能力,以满足未来人类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不是只顾发展不顾环境,而是尽力使发展与环境协调,防止、减少并治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使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自然生态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可以持续不断的,不是会在有朝一日被限制或中断的发展,它既能满足当今的需要,又不致危及人类未来的发展。
三、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价值也具有指导作用。此外,经济法产生的目的也决定了它与可持续发展的天然密切联系。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的战略,是国家总体战略的调整,它是以国家为主导推行的,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制形式,国家发展战略及其发展模式的调整必然必须借助经济法功能和调整机制。从而,二者结合是发展的必然。
(一)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具有相似性
虽然调整经济的法律规范早已存在,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却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市场自发调节的弊端所导致的总体发展不平衡、经济危机、贫富悬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逐渐加剧,国家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几乎是在相同的社会背景下被提出的。19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如土地资源锐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人们在寻找解决现代社会各种危机和问题的途径时选择和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的产物,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深刻变革;经济法是人们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补救的产物,是对传统法律思想和观念的变革。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是相似的。
(二)二者的价值取向具有相似性
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是公平、和谐与可持续等价值,反对只顾个人利益、眼前利益。要求它强调环境与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发展对改善生活质量与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主张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经济法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追求国民经济运行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保持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与和谐,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的良性、持续的发展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经济主体和公民个人正常的经济活动,既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而这些价值体现的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二者在价值取向上是相通的。
(三)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可持续发展涉及社会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发展等社会生活领域的许多方面。经济法的内容范围,如宏观调控法的制定与实施、市场秩序及规则、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配置等都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密切相关,既有宏观的社会整体要求,又注重保护微观个体利益,并求得整体均衡与和谐发展,从而为可持续发展构建相对稳定的秩序环境。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在产生背景、价值目标和内容范围方面存在诸多相似点。在实践中二者也相互促进。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促使经济法价值的升华,使经济法更有生命力;另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两大亚体系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均衡、持续、稳定发展。
四、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之历程
以人为本的发展是我国经济法始终坚持的基本方向。人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一切发展都将失去其必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是社会系统的核心,因此,任何发展战略与发展政策的实施都不能离开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人才是发展的主体和发展的动力之渊源,一项发展战略与发展政策是成功还是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涉及到的人的因素。现代化理论家阿列克斯·英格尔斯曾说过:“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这种发展理念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现”是完全吻合的。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共同组成了地球生态系统,二者之间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关系,这是人类社会系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发展必须尊重和保持自然系统的完整性。在发展过程中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努力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与环境,不仅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能为后代人的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和可能性,这既对维持人类社会系统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更是今后发展所必须坚持的方向。
五、可持续发展则在我国经济法中的应用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立法的影响
1.可持续发展原则为经济法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 我们就须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经济立法,查明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立法有哪些遗漏或不明确之处;有哪些不配套或冲突之处。
2.可持续发展原则使经济法律体系更为完善,更具现实适用性。在宏观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自然资源与税收法律“自然资源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不可能实现。”同时, 环境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严重的环境破坏与污染仍然存在,那么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则是一句空话而已,反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步入良性轨道。所以,要走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就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微观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丰富了市场规制法平理念的内涵, 促进了市场规制法的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有机结合,特别是代际公平,它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所在。但是,现行的经济法的公平观念仅是当代人的公平,这是不利于人类的普遍持续性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对导致代内不公平与代际不公平的制度与立法因素进行重新处理;对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与此同时,还须进行一些超前性技术开发和研究,从而最终促进代际代内公平的统一。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实践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的实践产生了相当广泛、全面和实在的影响。首先,我们就须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际需要出发,改进和健全经济法律行为决策机制,包括决策公开、决策影响、评价与效果评估、决策责任等制度在内;其次,可持续发展原则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法律行为的实际运作,要求经济法律行为必须从新的角度、从更大范围, 更长远的未来利益考虑其行为的取向,行为的重点、行为的实施手段与评价行为的可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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