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本土资源理论的核心与内涵
经济法是20世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中国的经济法学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日渐成熟。但是,经论文联盟http://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如果试图利用传统法律理论去构建经济法的自身体系,必将是要失败的。因此,中国经济法学的理念、制度等,不得不依赖于中国的现状,中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仅仅经过了四十年的时间,市场经济基础尚且比较薄弱,以此基础建立其上层建筑——经济法——就显的较为困难,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的主要障碍之一。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混乱、不成熟的理论框架,也给我们研究、创建经济法,为我国经济法的独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这样的一种研究思路,正是本土资源理论的基本要点。本文正是试图将“本土资源理论”引入经济的研究中,以求对经济法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本土资源理论的产生与中国法治建设及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密不可分,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日益提高,以西方为先进典型的“现代化”范式学者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问题很快就出现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中国的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必须以中国为起点。在这种情况下,本土资源理论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呼应。
1.传统文化资源
在讲述本土资源理论时,提及朱苏力教授及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不可避免的。朱苏力是本土资源论者的集大成者,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本是其本土资源理论的集大成著作。他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本中,对中国传统文化做了很有深度的阐释。对于经济的增长,尤其是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之间的一系列问题,中国传统文化都有较为深入的见解,我们在改革放后,过多的将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增长和政府的强大上,曾经被掩盖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比如“藏富于民”的思想及其策略。
“藏富于民”的思想自我国先秦时已有之,《尚书》中就有“裕民”、“惠民”,要求政府允许民众获得充足的财富,对民众“富而后教”,“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要求政府允许允许民众获得充足的财富,对民众节用薄敛,先民富而后国富,将国家的富裕强盛建立在民富的基础上,这就是著名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的财政思想。
封建社会是专制的社会,为了实现其对内专制,对外扩张的财政要求,统治者往往采用“掠民”政策,韩非就认为“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之太富,君主之败也。”封建社会的统治者的“掠民”政策一般有三:一是苛捐杂税,二是霸占公共资源,三是垄断经营权。中国传统文化针对这些方面有较为丰富的思想。
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太多关于藏富于民的论述,在封建社会也有过太多的藏富于民的政策,而这些也往往能为一个太平盛世奠定基础,或者扭转当时的社会困境,但却总是缺乏延续性。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应当以此为戒。“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政府正当参与市场经济的界限就是经济法。我们在制定经济法时应当汲取传统文化中营养,为“藏富于民”制定有效稳定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
而今,中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我们的经济增长数据显示,中国的财富增长更大程度上集中于政府,政府的财政能力已经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而民间资本的增加相比而下是有限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2.中国现实问题
2.1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经济法的影响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的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另一部分人走向共同富裕,但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有经验可借鉴、学习的,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基本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如何带动另一部分人富起来却是我们无法借鉴,也无法预料其困难度的一项浩大工程,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这项工程是复杂的,更是长期的,也是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已经越开越引起人们重视。一般来说区域发展不平衡包括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东西部区发展不平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的33:1,绝对差距已经高达9646元。统计显示,2007年,包括京津唐及珠三角在内的东部沿海地区的生产总值为152346.38元,占到全国的55.28%。
区域发展长期不平衡,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贸易壁垒,增加区域之间的经济摩擦和经济发展冲突,妨碍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从总体上限制经济发展。我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人口占较大比例的国家,城乡发展长期不平衡,并且之间的差距被逐渐拉大,必然导致中国自身消费能力的增长,影响中国消费结构的转变,阻碍中国经济结构的升级。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流向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导致中西部地区及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后劲,阻碍中西部地区及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进而形成恶性循环。这将对中国全民建设小康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经济发展不平衡也会促使社会富心理滋生,加剧社会矛盾和社会敌对情绪,甚至激化社会民族矛盾,影响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这一问题一直为我们的政府及党中央所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这一问题分两个专章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我国政府也通过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以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措施进对现有状况进行改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不能只依靠相对不稳定的政治政策,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倾斜及政府投入,而更应当将协调经济发展的问题提到持续进行的常规渠道,完成这一任务的只能是针对中国目前的经济现状,制定行之有效的经济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规制政府力量的介入程度及介入途径措施。
2.2民间组织对经济法的影响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民间力量基于维护自身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利用合法的非政府力量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开始形成大量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法治生活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论文联盟http://止2008年,全国经过合法注册的民间组织达到386916个。
以慈善机构为例,在我国今年遭遇的多次自然灾害过程中,给类慈善机构,如壹基金、姚基金等,在救灾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充分显示了民间组织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发面所起到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约束,我国慈善机构的发展却遭遇着难以想象的困境。2010年“壹基金”创始人李连杰做客央视《面对面》时,道出了“壹基金”的困境。2007年,“壹基金”成立时,中国尚无公募基金会成立的先例,但是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壹基金”就和中国红十字会签订三年的合作协议,挂靠在十字会名下。因此,“壹基金”不是一个法人,没有独立的账户和公章,其资金运作就存在极大的困难。同时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甚至一度被认为将无法继续生存,即使继续存在,其生存空间及其自主性也受到诸多的限制。这样的情形只是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困境的一个缩影。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基本上是在学习、模仿四方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展的,我们的法律制度对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的引导作用极为有限。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想相关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制约、规范和引导民间组织朝向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方向健康发展,已经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2.3我国政府对经济法发展的作用
中国政府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较为独特的作用,中国经济今年来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正确领导、改革和推动。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也表现出很大的弊端。
中国正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并且这种转型时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改革的方式进行的。转型是个困难的时期,“转型所涉及的大规模制度变化,属于人类所能想象到的最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过程之列。”中国的转型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对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没用任何经验可供参考,我们一直在稳定的前提下,在逐步的摸索中前进。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矛盾在逐渐淡化,新的矛盾又重新产生,在各种矛盾中,与经济发展关系紧密的,并且在今年来最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不稳定,以及由于环境的不公平导致市场的无序竞争。
改革过程中,部分人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改革开放初期,特殊的市场形态,导致了“官倒”情形的出现。这种“寻租”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在短时间内培养了一批既得利益集团,这一集团为了其利益的稳固,仍然通过各种努力维护其“寻租”公权力的环境,极大的破坏者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部分人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已有。尤其是原来的国企领导及其裙带亲信,利用改制过程中的制度漏洞,以“合法”的外衣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迅速暴富: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由于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才转轨时期权力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某些人就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条件,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实现暴富”是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政府参与社会经济的不恰当和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市场主体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当起到的作用提出质疑和要求,我们国家针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当起到的作用的改革也日渐深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把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并且把政府的经济职能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引导政府的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1)建立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2)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3)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运营。但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对国有资产的运营进行严格而有效的监督。(4)扩大就业门路,实行再就业工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避免出现两极分化。(5)制定和实施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
但是,对政府干预提出种种的要求是较为容易的,如何确保政府干预正确的进行是较为苦难的,而这恰恰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的法治进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进程,法律对政府、政治有极大的依赖性,如何制定正确的,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能够为政府所遵照执行,并积极约束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经济法,是经济法学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本土资源内容的研究是极为有限的,但是对这些有限的内容的研究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中国的社会实现问题,以及中国政府在现代法治及其在经济建设中起到的作用等等问题,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营养,以及有待中国学者去研究解决的问题,并且这些因素和问题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念及其制度所不能提供给中国经济法的研究的,或者说西方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及其制度,职能作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的参考。这样一来,中国经济法就被迫寻找自己的理念、理论和制度设计,从而为中国经济法学的独立法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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