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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我国民办高校在逐渐宽松的政策与社会环境中,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正在迅速兴起和发展。很多民办高校已经有资格进行统招,尤其是被教育部批准为民办本科招生的院校。许多民办高校已经利用政策优势,通过办学者艰辛的努力,由无校舍、无资金、无教师的“三无”学校起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坚持规模和效益并举的发展理念,为学校办学积累了难得的资金,初步实现了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完善。可以说,目前少数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与公办高校相比已不逊色,甚至在许多方面已经超过公办院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这种大好形势下,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但是其规模的急剧扩大与管理的脱节,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比如:有的民办高校以营利为目的,乱打广告、乱招生、乱收费;有的民办高校投资者任意抽逃资金;还有的存在产权关系不清、“家族式”或“企业化”管理、经营不透明、校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体外循环”问题严重。所以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是民办高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校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工作。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混乱,势必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影响学校的大局。搞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搞好财务经济活动分析,是保证推进教学工作、维护学校发展的前提。所以,认真研究财务管理工作,探索民办高校财务活动的最佳方式,是民办高校财务部门的责任。 一、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基本思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财务管理体制是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的先决内容,是组织财务活动、划分财权和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根本制度。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作为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首先必须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相一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及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建议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采用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模式,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现阶段民办高校实际情况来看,“分级管理”的条件并不具备,包括规模较大的民办高校在内,所以应以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为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有利于民办高校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利于确立学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利于学校在自主理财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也有利于避免因管理层次过多造成的决策迟滞,增强民办高校适应市场的能力。 (二)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是指学校内部财务各项工作分工与协作的层次与框架。从国外情况来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超脱型,即由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主管学校财务工作。其特点是既能体现董事会的授权,又有利于充分体现财务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校长“超脱”于学校财务工作之外,不利于激励校长的办学积极性。二是专家型,就是在校长统一领导下,授权由与副校长职位平行的总会计师负责具体分管学校的财务工作。这种体系框架充分体现了学校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财务决策中专家意见的权威性。三是分权型,即专门配置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代表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财务副校长与财务机构负责人都需对校长的授权负责,有时会形成冲突。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高校以采取第二种类型较好。因为设置总会计师,有利于“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特,财务管理也相对复杂,设置“精于理财”的总会计师,更为必要、迫切。 二、民办高校收入与结余的分配 民办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广泛而复杂,出资人、办学者、管理专家、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及其家长、国家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组成了学校的交互式财务关系。妥善处理各方财务关系,合理安排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关系,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 (一)民办高校的“收入”与“结余” 民办高校的基本财务特征是社会资源的教育化和教育资源的社会化,这是社会资本营利性与教育事业公益性的一种结合方式。社会资本的营利特征要求我们不能漠视社会资源提供者获取适当的、合情合理的回报。 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排斥教育有可能甚至需要赢利。这不仅是因为教育的运作需要有一定的经济作为支撑,而且也因为教育本身需要不断发展,需要不断地投入。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需要“收入”“结余”来积累资金,更需要用“收入”“结余”给予资源提供者适当的回报来激励其对教育不断投入的热情和积极性。 民办高校的活力与生机也主要体现为财务的活力与生机。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机制优势产生效率优势,效率优势必然反映出更好的成本效益比。社会化的教育资源配置,完全有理由产生“盈利”和“结余”。
(二)收入与结余的分配原则 民办高校收入与结余的分配不能等同于企业,一方面是因为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也因为教育资源的多样性。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要求学校分配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资源的多样性,又要求学校分配不能采取单纯的投资者剩余权政策。为此,民办高校的收入与结余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风险防范原则。民办高校的“市场性”使学校面临多种风险。如:生源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责任风险、事故风险等。为了防范风险,避免学校发展的不稳定性,民办高校就有必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计入学校教育成本,主要用于弥补各种风险导致的亏损或收支不平衡。 2.发展优先原则。民办高校在安排与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时,应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要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3.分享原则。民办高校的资源形态具有“资、智并重”“财、才共生”的特点。在教育过程中,货币资源、实物资源、智力资源、机制资源、品牌资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民办高校的收入与结余就应该让各种资源的提供者共同分享,惟此才能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出资人合理回报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三)民办高校结余分配的基本模式 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民办高校结余分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按下列要点进行。结余是指民办高校年度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民办高校的结余(除国家拨的专项款以外)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的部分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形成滚动发展的态势。民办高校的收入大部分为自筹资金,来自于学生,来自于社会。学校要做好预算,要统筹安排,在保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做到有结余,使学校的财务运行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以维护学校工作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学校越要发展越应考虑到这一点,对民办大学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在没有国家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在财政上保持发展后劲,对于学校立于不败之地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一,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但是对于教育部门尤其对民办大学用一学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更为适宜,更能反映学校的实际情况,更能合理地安排资金。一般对学校来说每年的9月是学校新一年的开始,次年的8月是一学年的结束,学校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围绕着教学活动而展开的。按学年度编制财务预算,报送会计报表,进行财务管理,更有利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民办高校应注重加强财务管理,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民办高校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对预算管理、经济法规、财务制度等基础知识的学习,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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