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原有各项目区别很大,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它的产生与运用对传统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例如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等。把衍生金融工具按其经济实质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按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和披露等有关问题,诸多文章均有论及。本文拟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作些论述。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
九十年代以前衍生金融工具虽然已被广泛作为避险或投机的工具,但未被确认为持有或发行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中未予列报,仅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这种附注说明通常是粗糙的。这会带来两种后果:一是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运作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控制不足,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甚至招致巨额损失。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一个例证。二是投资乾、债权人、股东等外部利害关系人缺乏企业衍生金融交易的相关信息,无从了解企业的财务全貌,极不利于他们的决策。有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纷纷制定出台准则、公告,以规范衍生金融交易的列报和披露。
但是一些企业认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可使其在竞争中获优势,若对相关交易公开披露等于把自己的秘密公开,在某些情况下,会使企业吃亏。这种看法是出于企业自身的利益。试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哪一项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盈余分配不就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吗?因此,对于性质复杂、涉及金额巨大、风险重大的衍生金融交易应予以充分披露。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还应揭示其避险哲学,即企业如何看待各项财务风险。如果对这一方面不公开,容易导致报表使用人忽略公开发行公司对整体汇率风险与利率风险的监管,而对决策产生误导。
二、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的处理方法,有多种观点。通常的做法是按衍生金融交易的种类或其他分类来分别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列作当期损益、予以递延或无需处理。
为规范不同会计主体对衍生金融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一致的、相关可比的信息,美国FASB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No.105、No.107、No.119的基础上,于1995年5月又发布了名为《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避险活动的会计处理》准则公告草案。
1、因避险目的的而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要按具体的避险目的来决定适当的会计处理:
(1)规范已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简称公允价值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列入当期损益。
(2)规避预期交易现金流量风险(简称现金流量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列入当期损益。
(3)规避国外净投资汇率变动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相当于外币交易部分的列入折算差额,其余部分列入当期损益。
2、因非避险目的而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列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美国FASB这一新公告草案使得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趋于单一而完整,更具可操作性,对实务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1、一般披露。无论以避险或非避险目的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均应揭示如下三项内容: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利于了解上述目的的背景资料及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策略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合约金额。
2、非避险目的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额外披露事项。
(1)说明非避险活动的目的;
(2)衍生金融交易损益金额,要按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风险类别或其他的与管理相一致的方式分类,并说明此类损益在损益表或其他财务报表上的揭示披露。
3、作为公允价值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额外揭示事项。
(1)公允价值避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包括被避险的项目以及用以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
(2)被避险项目及用以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当期应列的损益金额,并说明该损益与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及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上的位置。
4、作为现金流量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额外揭示事项。
(1)现金流量避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包括被避险的预期交易及用于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
(2)预期交易发生时间;
(3)为列入当期损益计算的衍生金融工具避险利益及避险损失金额,并说明该金额及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列入当期损益计算的损益金额,并说明该金融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
5、作为规避国外净投资的汇率变动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额外揭露事项。
(1)风险管理政策,包括金融工具的额外揭露事项。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对被避险的净投资项目性质的说明及用以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
(2)列入当期损益计算的避险的衍生工具的损益金额并说明其在财务报表上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衍生金融工具都适用于避险会计。根据美国FASB的SFASNo.80期货准则的有关标准和SFASNo.52关于外币避险的规定,衍生金融工具避险会计处理须符合:
(1)被避险项目使企业暴露于价格、利率或汇率等风险之下,这种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2)衍生金融交易是指专门为避险而设定的。[责任编辑:编辑部]
(3)由于避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从事交易使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能与被避险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相抵销,所以只有在衍生金融交易确实能降低被避险项目的风险时,才适用避险会计。总之,企业应正确区分避险与投机目的所持有或发行的衍生金融工具,正确采用避险会计。
四、我国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几点建议
1、健全完善会计立法与规范。随着香港的回归,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会越来越迅速,各处衍生金融工具将会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会计的发展必须与此相适应,才能更好地规范与引导金融业的发展。目前,国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甚少。1996年财政部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仅涉及期货,内容也过于简略,问题尚待理清,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这说明书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与现实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远。因此,进一步研究并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势在必行。我们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FASB的公报,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会计规范。
2、提高从业人员水平。衍生金融工具不仅产生的时间短,而且性质复杂,许多从业人员对此尚很陌生,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风险大,必须予以充分披露。因此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不仅从专业知识方面提高人员素质,还要重视职业道德的培训,使其提供的相关会计信息真实可比、完整可靠。《上海会计》·孟焰、王坤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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