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会计的目标
从环境会计产生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看,环境会计的目标应有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
环境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目标协调。由于传统会计理论只强调提高经济效益的单目标决策,不但导致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下降,也危及经济效益的未来可实现性。如,社会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同时,经济增长也难以持续。因而各个目标之间的联系不可忽略,需要在经济决策时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在解决环境问题时考虑经济和社会的实际要求,甚至可以用经济手段来实现环境保护。由此可以看到,环境会计的基本目标不宜定义为单目标,它也不是多目标的简单相加,而是注重各个目标之间的交互作用,达到多目标协调。
环境会计的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为各决策单位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帮助。环境会计应披露的信息主要有:①环境成本;②环境负债;③与环境负债和成本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④报表中确认的环境负债和成本的性质;⑤与某一实体和其所在行业相关的环境问题的类型等等。当然,随着环境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其提供的信息也会不断丰富与发展。
环境会计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对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作用。国家政府和法律部门可利用环境会计信息,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促使微观和宏观的协调一致,同时也能准确地核算国民生产总值,不虚增国家财富;企业管理当局可利用这些信息,实施正确的环境措施;企业的其他信息使用者可利用这些信息,评价环境措施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同时了解包括环境成本、环境负债在内的较客观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状况。
二、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
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是环境会计实践主体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与会计之间的复杂关系所作出的合乎逻辑的推断,是环境会计核算赖以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会计继承了传统会计的特性,但由于它具有的独特性质,必然产生一些特定的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环境会计的主体假设应注重会计主体的行为特性,而非所有权特性。当企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或影响周围居民的健康状况时,显然仅将会计核算局限于会计主体本身所拥有的资产已不适宜,而应将这种由该会计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包含在会计的核算对象之内。如此才不会脱离环境会计的基本目标。
2.受托责任假设。环境会计的受托责任应不局限于“财产托付论”,而是适用“资源托付论”,即除了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外,生态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也应成为会计中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主要内容。环境会计中的受托已不仅仅是受出资人之托,而是受整个社会之托,受托人有义务和责任向负有直接和间接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充分披露其责任的团行情况。受托责任具有双重性质,它包括以体现企业经济效益为主的经济责任和以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两个方面。
3.环境价值假设。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具有价值,环境资源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形成的价值和价格,不属于传统会计核算范围。要进行环境会计核算,首先必须承认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它不适用于劳动价值理论,但适用于边际价值理论。
4.多元计量假设。环境会计核算内容既具有商品性而又不限于商品性,很大一部分在计量上具有模糊性特征,若仅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环境状况。因此,环境会计的计量单位应是以货币计量为主,辅之以实物,与自然环境有关的指标,甚至是文字说明。总之,环境会计的计量可采用定量计量和定性计量相结合、计量的精确性和模糊性相兼容的办法,以使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环境会计对象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具有较客观的认识。
三、环境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环境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核算时须遵循传统会计的一般原则,但又须符合其独特性质的要求。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社会性原则。环境会计计量。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对社会环境所产生的效益和成本,这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衡量企业的业绩以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环境利益的协调和融合为最佳标准。②政策性原则。往往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企业很难主动地披露完整的环境信息,这就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强有力的支持。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的确认,要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约束,在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时,要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③推定性原则。环境会计在确认时,不一定要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而只需存在推定义务。这有两种情况:在不存在法律义务时企业负有推定义务,或有在法律义务基础上的推定义务。例如,企业可能按照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清除污染,因为如果不这么做,企业的商业信誉将受到影响。④最小差错原则。环境会计在计量上存在极大模糊性,也就是计量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所以环境会计计量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但应遵循最小差错原则,做到相对准确。
四、环境会计的对象
环境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不断损耗和不断补偿的循环过程。环境资源损耗是指由于资源消耗失控、重大事故、三废排放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损失,以及企业生产、储运、销售过程对自然资源的超定额消耗。环境资源的补偿是指企业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以及以排污费、罚款和赔偿等形式上缴国家或他人用以保护环境。传统会计对象注重的是资金运动,也就是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一般只包括资金进入企业、资金周转和资金退出企业三个部分,不考虑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系统。从整个经济系统看,环境向经济系统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同时原材料和能源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以污染物或废弃物的方式回归大自然,由自然环境消化吸收。倘若对环境资源的消耗和污染超过环境的自生能力和吸收净化能力,而又不给以足够的补偿,就必然引起环境资源过度贬值,失去环境系统的有力支持,也就丧失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过程在传统会计中得不到反映,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是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大大超过补偿,造成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环境恶化越来越严重。建立环境会计,就是要客观地反映企业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过程,让社会和国家来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实现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的良性循环,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杜会效益的协调和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责任编辑:编辑部] 《财会月刊》·肖维平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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