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衍生金融工具对现有会计理论的影响
1.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现有会计理论中资产的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的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两个定义立足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且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变化。而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签订后,确实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权利或义务,并在未来产生经济利益或资源的流入或流出,然而这种权利或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在契约生效时并不能预料,即并非在过去发生,而是来自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同时金额又难以确定,所以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权利或义务不符合现行会计的确认标准,因而不应在确认范围之内。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在合约签订时,作为一项经济业务,其会计确认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的界定。传统的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基础是稳定的、基于过去事项的会计环境,这种会计环境在世界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事后算账”的会计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普遍存在的需要。因此,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游离于表外的巨大风险项目,iasc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1)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现金;b、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d、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2)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a、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b、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由此包含了面向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
2.对会计确认的影响
现有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企业;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确认标准是“权责发生制”,而衍生金融工具取得是以签约为标志,但是由于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尚难确定,而且衍生金融工具标的物价格变化频繁,金额大小取决于利率、汇率等变量或指数的变化,同时未来期间经济利益和资源的流向在时间上和数量上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难以确认。为此,iasc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作为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1)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权利、权利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了构成金融资产合约的控制权或一部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时,就应该终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3)当一项金融负债已经完结即当合约中责任已经被解除、取消或终止时,或者这项金融负债的有关的主要责任(或一部分责任)已经转移到另一方时,就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或负债的一部分)。具体而言,衍生金融工具要视不同情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其中进行初始确认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2)企业所获得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者承担的债务金融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有必要对其进行确认。终止确认是指对已列入财务报表的项目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进行终止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他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或者(2)合同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消或者期满无效。可以看出,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的标准是相互对应的,其核心是风险报酬的转移和可计量性。
3.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计量是在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中决定已确认报表项目的货币金额的过程。会计计量应真实地反映被计量对象的价值,以便于相关信息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在现有会计理论中,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反映了资产或负债交易时的历史记录,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按照这一原则,进行会计计量时只能依据已经发生的成本,而不是可能发生的成本,同时各报表项目按历史成本入账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账面价值,以保持信息的可比性。然而,衍生金融工具初始投资很少或者为零,在未来结算,因此,其签约时的初始净投资(历史成本)并不能反映它的价值和风险情况,由于其价格波动很大,历史成本难以追踪市场价值变动情况,因而,历史成本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都受到了很大影响,用它来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是不适宜的。
为改变这一现状,需运用另外一种原则来代替历史成本以计量衍生金融工具,这就是“公允价值”原则,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追踪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即盯市)。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计量需分几个阶段。对于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契约开始生效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契约生效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要视企业管理当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图来进行:(1)如果企业打算将金融工具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按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计量,无需处理其后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但下列情况除外:第一,当企业有证据证明所持有的资产可能遭到损失时,可按预计收回金额的贴现值重新计量,由此形成的差额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属于非定期或者不是按定期收回的资产,且重估价值跌至初始价值以下时,可以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当企业是为了保值目的而持有金融工具时,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进行计量。因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在损益得到确认时才计入损益表。如果所保值的对象是未来交易,则将因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变动所形成的损益予以递延。(3)若企业不打算长期持有至到期日,或者不是为了保值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则按其在报表日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进行计量,因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的变动所形成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应该认识到,由于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报表中的比例有限,和历史成本共存可能破坏报表总体的相关性等信息质量特征,因此,实务中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占相当比例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对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一般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主要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在相关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可行的公允价值项目在报表中的比例增大到一定比例时,再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将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一个趋势,但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其实现与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
会计披露的目的,在于报表使用者及时、正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决策。但是,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要,相关项目或游离于表外无法得以反映,或必要的公允价值、风险等信息无法进行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所特有的衍生性和杠杆性使得企业有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发生巨额的损失,如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会计报表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此,可以改进现有财务报表结构,把按流动性分类改为按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分类;或在原有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再编一张按金融、非金融分类的资产负债表。不过,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起步较晚,体制尚不健全,除少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大多数企业都不曾涉及,同时由于目前报表模式的固有渗透性,会计人员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转变观念和做法,所以说,这种方法在理论上虽然非常充分,但却很难实行,起码在目前的会计环境中是这样。另外,还有一种改革思路,即新增一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列出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风险系数、公允价值、到期日、持有日等,以便报表使用者据以判断并作出正确的决策。由于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还不太广泛,而且政府监管比较严格,因此,报表模式的改革需谨慎从事,不宜过快、过宽,实务中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大小和目的,来规定是必须编制附加的报表,还是仅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另外,在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时,应当包括:(1)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合约金融;(2)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3)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和管理政策,如何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如何确认和计量相关的损益等。
三、我国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有关建议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开展了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其中包括利用外汇、利率衍生工具进行套期避险等,国内的大企业为规避外汇等方面的风险,也委托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一些衍生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是历史成本与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已实现部分在期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未实现部分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在表内确认。同时各银行的会计处理并不统一,报表的可比性差,且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另外,目前我国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衍生交易主要实行非现场的事后监管且手段也比较单一,主要通过审核机构报送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统计表实现且频率较低,基本上只有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因此,对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不足,或措施不力。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不仅取决于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努力程度,而且取决于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市场风险每时每刻都会淹没企业的经营业绩甚至迫使企业破产倒闭。如美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等。这其中,纵然有许多因素,但衍生金融工具报告和披露不足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目前,国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很少,内容也过于简略,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因此,应加快研究并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衍生金融会计准则,但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还处于试点阶段,将来各个衍生品种交易的开展也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制订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时,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现状和我国的国情,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趋势。iasc和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对此制订了一系列相关准则,如iasno.32、no.39、fasno.105、no.107、no.119等,以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在研究制订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时,可充分借鉴国际上相关准则和研究的经验。当然,这其中还要考虑互相协调问题。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时间短,而且性质复杂,涉及到金融、税收、法律、财会等广泛领域,可能很多从业人员对其不甚了解,但它的高风险性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更全的要求,如果从业人员对此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很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理论培训,使他们谙熟衍生金融交易,了解市场法规,同时重视职业道德的培训,使企业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且效益达到最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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