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真的会计信息有些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而造成的技术性失真,或者由于会计法规不完善而造成的合法性失真,还有是某些上市公司为了欺骗广大投资者而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编造的虚假会计信息。由于上市公司的恶意造假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所以本文把它作为分析的重点。
一、上市公司违法造假的根源分析
某些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于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甚至在某些造假者受到处罚之后,还紧步后尘,铤而走险,使造假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二是低廉的违法成本。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资本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目无法纪,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播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下面我们以股份公司的设立、上市为线索,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进行分析。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作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像资产评估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般都不会违背政府与企业的意图,更何况还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虚假财务资料顺利过关便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在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初期过于强调帮助国有企业解困脱贫,使得某些股份公司从一诞生起就先天不足,财务资料中带有许多虚假的成分。以后为了掩饰这些虚假信息,还需要进一步造假,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是否就停止了呢?否。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1999~2000年间,该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造假金额之巨大、手段之恶劣,令人瞠目。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股份公司从开始成立到申请上市,以及上市之后,都有通过财务造假从资本市场上圈更多的钱的强烈愿望,这是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但是股份公司要实现其目的,必须首先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关。当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全部查出虚假的会计信息是困难的。可是注册会计师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按照常理推断,如果尽责尽职,发现公司的明显舞弊行为应该不存在困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但没有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反而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从为银广夏出具的连续多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能显示出这些注册会计师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
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与我国资本市场上浓厚的投机氛围不无关系。庄家以捞钱为目的,需要借助虚假信息对某些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假戏真唱,再加上有“庄托”、“股托”之称的股评机构的推波助澜,很容易引起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在资本市场上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炒作风波。在这种心态下,投资者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升降,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伪缺乏应有的研究和分析,更何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投资者很难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以上我们分析了上市公司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深层根源之一-利益的诱惑,下面我们对另一根源-低廉的违规成本作进一步分析。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徐铁在一次会议上曾说,有人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把证监会比作守门员,而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都是射手,只要把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就是胜利。因此,仅靠证监会把不合规的足球完全拒之门外有很大的难度,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不应再充当自己不应该担任的射手角色,要回到守门员的位置,与证监会共同把好门。另外,即使公司被检查出来,其所受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使公司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不必为公司上市后利润的下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充其量发表一纸道歉声明而已。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的市场舞弊行为。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并未使它们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而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况且它们是打着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的招牌,只要不发生贪污、受贿之类的事情,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的冒险性。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那么如何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呢?笔者认为,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一)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对社会公告要涉及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产生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这是一种以道德教化为手段,突出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他们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以及为了自身利益,制造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公司的上市,在上市申请的全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因此,对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人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报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总额及年平均工资额、工资的按时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此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然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其次,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最近我们欣喜地看到,证监会已依法将在银广夏事件中涉嫌证券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财政部拟吊销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中天勤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资格。
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再次呼吁: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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