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信息的爆发式增长,“见危不救”社会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和视野中不断出现。造成“见危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需要我们深刻的反思,并对这种现象的管理和规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现象;反思
前言: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礼仪之邦,但是近年来,我们发现“见危不救”的社会现象却频频发生。这种现象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问题。虽然道德在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但是道德对人们的规制能力是有限的,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创建一定的保护机制。
一、见危不救现象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信息的发达,见危不救的现象在我们的视野中出现的频次越来越多,并且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一个注重道德的礼仪之邦,为什么国人大多数会在见危的情况下现在不救呢。文中主要分析出了三个原因:
(一)事不关己的看客思维
看客文化是我国著名文学家鲁迅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提出的民族劣根性。对看客最简单直白的翻译就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状态,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鲁迅在其作品中对这种看客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但是很遗憾的是这种文化还在我们的社会中滋生蔓延。在追逐利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较之过去更倾向于利己。在面对别人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人们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一方面是这种行为不会给带来实质上的利益,一方面是怕这种行为给自己惹上麻烦。尤其是很多人在见危的情况下是没有能力进行援救的,并且我国的公共安全制度并不够完善,对见义勇为并没有相关的保护制度等,使人们甘愿做一名冷漠的看客,也不愿意逞英雄给自己惹麻烦。
(二)冷漠僵化的角色扮演
每个人因为社会身份的不同在社会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各自的角色出发来看待见危不救的社会现象得出了一种怪异的“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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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社会角色的细致划分,导致每个人都对自身的社会角色有了一种严苛的把控,对角色之外的事物不愿意去承担。通常人们将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行为归为警察以及医生等角色的职责,认为这是他们的职责,而自己就不需要参与其中了。甚至当有人对自己的冷漠行为进行指责时也会用角色当自己的挡箭牌,说明自己没有那样的义务和责任。社会角色的细致划分对社会工作效率的提升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角色扮演的背后也让人们有了冷漠的理由。(三)道德教育与诚信风气的缺失
在我国的国民素质教育中,道德教育还不够深入和普及。尤其是对人的人格品德的培养以及对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都留有很大的空间。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不高,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太少,对于处于危难之中的人,很多人都选择了袖手旁观。另外,加上社会风气不好,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善良帮助对好心人进行讹诈和行骗等,使人们无法辨别是否是真的处于危难需要帮助,为了减少麻烦,很多人就选择了明哲保身。
二、改善见危不救现象的建议
(一)对见危不救的人进行道德规范
道德对人们的行为有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当“见危不救”的状况没有达到法律规范和惩治的条件下,就需要我们用道德对“见危不救”的人进行规范和谴责。我们常说公道自在人心,有些人的行为即使没有受到法律的惩治,但是却逃不开良心的谴责。道德规范是一种向善的驱动力,牵引和规范我们做一个善良的人。
(二)增强国民的责任感
在国民教育中要加强社会责任感的培养。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频发就是因为人们对发生在别人身上的苦难缺乏一种同理心,更缺乏对社会的一份担当和责任。要培养和强化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就是要让大家将自己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将社会的安宁和太平作为自己的分内之事,要懂得为社会和谐出一份力。
(三)完善公共安全制度建设
见危不救的现象频发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我国的公共安全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地方存在报警困难,警察出警不及时,警力的覆盖范围不全面的尴尬局面,当有危机情况发生时,很多人即使有心帮助但是自身力量不足,没有完善的公共安全制度做保障,人们也就失去了见义勇为的后盾和保障。因此,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安全制度,让每个人的英勇之举都有一份坚实的力量。
(四)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见危不救在一般情况下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见危不救就成为了法律问题。人们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明白在什么情况下自己是有义务有责任必须进行搭救的。法律是比道德更有力量的一种规范手段,它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良好的激励和控制。法律不仅可以规定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履行救助的行为,还可以对没有义务和责任却进行见义勇为的人予以充分的奖励以示鼓励;并对有义务却没有履行自身职责的人予以相应的惩罚。
结束语
“见危不救”现象频发背后我们能够看见人性中的自私和冷漠,也能看见我国公共安全制度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不足,要想改变这种冷漠的社会现象,需要培养和强化人们的责任心和社会意识,进行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规制。
作者:朱明奕
参考文献
[1]张鹏富,宋洁.“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法理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04):20-22.
[2]杨玲.“见危不救”犯罪化分析[J].海峽法学,2016,18(04):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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