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保险业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立业之本,是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保险信用目前的状况令人担忧,我国保险业在诚信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完善保监会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内部信用建设,有步骤地建立保险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来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诚信体系。
关键词:诚信 保险信用 信用体系
一、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信用二字,古来有之。信用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的‘宣十二篇’,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意思是要取信于民。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学者从道德、法制、社会结构等三个角度来解释信用。 保险活动中,英国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最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我国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五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信用状况现状分析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目前保险信用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1、保险人信用缺失 保险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二是保险理赔效率低,不够规范。三是市场竞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四是保险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 2,投保人信用缺失 有些投保人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千方百计造假,骗取保险资金:一是保前欺骗,二是保时瞒骗,三是保后蒙骗,四是索赔时诈骗, 3保3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是展业活动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三,保险信用缺失的深层原因剖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我国目前的信用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失信行径进行谴责,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投保人的有限道德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出现利己主义动机,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加之商业行为不规范,导致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3、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 我国保险业的保单销售,尤其是寿险保单多数是靠保险营销员的营销完成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模式有偏差,注重营销手段的培训,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的培训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考核机制也以业绩为主,销售的保单越多,营销员的提成也就越多,这些问题客观上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4、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首先,对于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投保时很难对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投保人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拒绝。加之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其次对于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必要的信息采集制度缺失,每次投保人的投保资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四、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诚信体系 1、加强保险业的法制建设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因此只有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保险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立法原则。同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控制市场风险,细化保险操作规范,加强对保险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约束,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2、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诚信意识 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坚持诚信至关重要。要注意把诚信原则引进公司的管理实践中,在公司内部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一是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二是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就是要在公司从上到下建立起以诚相待、坦诚相见的人际关系。三是要营造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制度环境。 3、保险公司加强对其营销、中介人员的约束与管理保险企业要把诚信的思想贯彻到职工的日常教育当中,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经营问题。 (1)要建立一套以诚信为内容的价值理念。“诚信”不仅是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 (2)要建立一套诚信为优的激励措施。对秉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忠于职守、诚信待人、诚信服务者给予表彰。 (3)要建立一套以诚信为目的的自律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一套技术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管理程序、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组织保险从业人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4、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就是对限于困境或破产的保险公司客户后,保险公司实施救助的保障制度体系,其目的是减少保险公司应破产对被保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救济破产保险公司,减轻社会震荡。参考文献:[1]姜 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研究,2009(3)[2]赵尚梅 张文竞: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保险研究,2009(7)[3]张绪风 汤书昆:论保险信用及其产权界定.保险研究,2008(1)[4]袁建华: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探讨.特区经济,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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