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引入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流向农村及欠发达地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闲置资本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投资渠道,推动了我国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仍处在试点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身份界定不明确、监管体系不健全、国家优惠政策不到位和市场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尽快立法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优惠政策落实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等问题,切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长远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三农”和中小企业对生产性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而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较高的贷款条件使得贫困农户和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无法贷到其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我国民间大量的闲置资本迫切需要找到正规、合法的增值渠道。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以吸收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将其转化为股东注册资金专门针对“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不仅起着解难救急作用,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也可大大降低民间金融的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业务起源于上世纪70 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90 年代该业务被引入中国,当时主要是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项目计划,由于效果比较明显而受到我国政府和民间的广泛关注。2005年底,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在山西平遥、江口两地率先试点创办两家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在全国各地被陆续推广。2008年7月,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之后, 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特殊产品--货币,是向那些具有潜在偿债能力、又无法满足传统商业银行放贷要求的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具有“高效、简便、灵活”等特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其营业特点主要有: 1. “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 在贷款额度上,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在贷款期限上,主要是短期,大多数贷款期限是在一年以内;在贷款利率上,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利率上限规定,利率标准控制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在还款方式上,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灵活设计还款方式,可以提前还款和部分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贷款金额和实际用款时间结算。 2.自有资金作为贷款主要资金来源 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只能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并且向银行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0%。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同时向银行融资成本较高,导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 3.贷款手续简捷,为客户提供优质、灵活、高效的服务。 较为完备的贷款 “三查”制度,贷款操作手续在齐全的基础上极尽简便。贷前调查:客户只需提供基础的、可以体现其经营状况的、能证明其还款来源的基本材料;贷中审查:贷款审批流程高效,贷款服务便捷,为客户节约时间成本;贷后检查:放款之后,对客户定期不定期回访,切实了解客户经营状况。 4.贷款方式多样,信贷业务品种日益创新。 为了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极少经营信用贷款,主要经营的是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并且信贷业务品种日趋多样化,如:应急性临时短期贷款、订单型专项短期周转资金贷款、补充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款和小组联保贷款等。 (五)内部管理结构较为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了董事会与监事会,同时在经营上成立了市场业务部、风险审批部、会计财务部与综合管理部等,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招聘一些具有银行从业经验及会计从业经验的人员来进行经营管理。 (六)有效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受地域限制,主要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积极为本地区的“三农”急需资金贷款及中小企业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贷款等,同时提供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上述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由信贷员和审批部门严把审批关, 贷款发放后跟踪了解贷款去向, 定期进行贷款项目检查, 调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贷款人将贷款用于正常生产活动中,加强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分析切实做到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身份界定不明确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为企业,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又是从事小额贷款业务金融性质的行业,此种定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继续发展。首先,融资渠道有限,发展壮大较难。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此情形之下规模很难扩大;其次,作为经营货币的工商企业,相对于银行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融资,而必须以借款的方式从银行融资。最后,税负较重。小贷公司不同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服务行业的标准来缴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等。 2.监管主体不明朗 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对于一个有序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是不可或缺的,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良性发展,造福一方经济,恶性发展,就会扰乱区域金融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货币的工商企业, 不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列, 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企业的权限和专业经验。而负有监管职能的省政府金融办由于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所限, 现阶段只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上。从中可以看出,第一,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指导意见只从审批主体、社会监督及治理结构等方面做了规定,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依据严重不足。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现今各地方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各式各样,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如此多的管理部门不仅出现监管混乱,而且工作上很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造成监管对象的风险无法及时被发现处理。第三,社会监督机制缺乏。社会监管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但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当前还没有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监管机制,只是就社会监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3.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的使命本是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欠发达地区及农村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为政府分担了部分责任。然而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首先,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村镇银行、农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内按贷款余额的2%中央财政补助,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工商企业, 不在享受补助之列。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延长的通知》中规定,参与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年限内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减免征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优惠, 全额缴税, 税负相对繁重。 4.公司业务管理水平不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在试点阶段,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内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司人员少,专业知识浅,专业技能弱,甚至大部分员工未从事过金融行业,而且大多数公司岗位设置时兼职现象普遍,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在办理信用评级、贷款分类等业务流程上基本采用自制表格等传统方式,不利于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1.明确身份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要求其合法经营,可以明确规定其能从事的各种业务范围等,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将会迎刃而解。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不再以服务行业的标准而是以金融机构的标准缴税;放开融资渠道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支持;可以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融资尽量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以降低贷款风险等。 2.监管主体明确为银监会 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决定了它的监管主体,若能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建议银监会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监管主体。首先,银监会是我国目前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不仅负责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且负责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由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法律上是顺理成章之事。其次,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行使的监管措施,包括对被监管对象的检查、询问及资料查阅等,完全有能力对潜在或已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加以查处。再次,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完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则完全不存在监管依据不足问题。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流、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并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3.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试点的初级阶段,同时又肩负了一定的政府职能,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给予其一定的利润空间,以期更好的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予以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也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体中达到国家和地方扶持标准的贷款客户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另一方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税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和融资成本等方面享受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同时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政府应尽快落实政策切实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参考文献:[1]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手册[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3]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张世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释义[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5] 张小倩: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及建议. 经济论坛[J].2008,(23).[6] 李 芮: 试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处理——兼论其身份问题. 商场现代化[ J ].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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