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能成反家暴利器吗,反家暴法对女性保护的条文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5:36:59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2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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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相对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由于新的民诉法中没有对人身保护令的操作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人身保护令不能得到很好的施行。本文通过介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意义以及在我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构想,以期望人身保护令制度能够在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最终达到减少家暴,维护家庭和睦乃至整体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   论文关键词 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 完善措施   一、人身保护令概述   (一)人身保护令的含义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最早将人身保护令引用到民事领域的是美国,美国法院发现制止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暴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在美国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就会被定为“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是由申请人直接到法院自诉则可以控告被申请人“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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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身保护令在我国算得上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其本质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措施,是在离婚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之申请而做出的裁定被申请人不得为某些行为的一种民事裁定。   (二)主要内容   在我国由于自古受到夫权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家庭都以丈夫为家庭中心,以致很多女性都遭受过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然又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受害者都在隐忍。到最终忍无可忍之时爆发的就是家庭的悲剧,危害社会的犯罪。当一种社会问题上升为普遍现象时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所以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希望,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可依对方当事人之申请,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身保护令终于有了法律的身份,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若害怕再次遭受家暴就可以据此申请人身保护令了。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当然有学者还将家庭暴力扩大至精神方面。在此,我们说虽然精神上的伤害也可以被定性为家庭冷暴力,但是由于精神的伤害大小无从评估,所以我认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该仅限于身体上可能受到的伤害,这也便于执行和操作。我国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我国一般只有家庭暴力上升为犯罪时才能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可以说我们国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为一种事后救助,达不到真正遏制家暴发生的作用。对于那些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请民警前来制止,有的也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来劝阻或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制止家暴,但是由于家暴的发生本身就具有私密性,并不能达到长期遏制家暴的作用。所以寻求一种能够预防和减少家暴的制度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一道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便应运而生了,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开创了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先河。据统计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以来,截至2010年10月18日,全国各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 不得不说公权力的适当介入确实可以对施暴者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虽然我国尚未进行反家暴的专门立法,但人身保护令的实施运用的确给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就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可以说,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打个形象的比喻:“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但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近年来,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进而不得不继续忍气吞声。但自有了人身保护令后便使得平日被对方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而且“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一方面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避免了案件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出现,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三、人身保护令在我国的现状及不足   人身保护令在我国虽是一种崭新的制度,但也并非完全属于舶来的制度,其实我国一些法律中典型的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能看到禁止家庭暴力的影子,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08年9月2日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还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但是上述的这些规定条款都过于原则化,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执行措施。遭受家暴的受害人一般要在家庭暴力已经演变为刑事违法时才能寻求法律的救助。再者我国公民的一些家庭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家务事不该上公堂,且古语常说的“家丑不可外扬”。当事人不主动寻求救济途径,公权力就很难介入。因为在民事法律当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也无从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所以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滞后性,罪恶得不到惩治,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便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终于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指南》中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身保护令。根据我国《指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护令的主要内容概况起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针对受害人的保护、救济性规定。主要有如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等。 第二,针对施暴者的保护令内容。主要有禁止性规定,远离性命令,亲权行为限制,财产处分权限制,心理治疗等。但是由于《指南》,只作为法官判案的一种参考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故国内只有某些省市开展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   可喜的是在2012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保护令)内容,这样一来人身保护令便有了法律的身份,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旨在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的家庭暴力的问题,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也随之在全国法院依法正式推行,如2013年“李阳离婚案”中的人身保护令乃属民诉法修改后的北京法院首次发出。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办法以及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惩治措施,人身保护令虽然有法可依但执行起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四、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执行程序仍需法律明确   尽管新的民诉法明确了人身保护令,却没有关于如何操作的具体规定,且人身安全保护令依附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人身保护令的时限适用于民诉法关于提起保全的时限,民诉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但有些夫妻只是希望通过人身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并不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效力就只有30天。那么30天后受害人不提起离婚诉讼但又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办,法律并没有解决。在美国受害人只要觉得自己的人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就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且很多人身保护令的期限可以是1-2年,在人身保护令存续的期间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都可按犯罪处罚。所以我国的人身保护令中的具体执行措施还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   (二)强化司法人员反家庭暴力意识   缘于传统观念束缚及对婚姻及家庭关系的顾虑。在很多家事法律纠纷中虽常有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事实,但受害人又不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有的是根本不知道我国有这样的制度,这时便需要法官对相关知识进行宣传解释,消除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心理上的担忧,让她们认识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性。可以建议法官对于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当事人予以告知是否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在起诉、立案、审理等环节并为可能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须知》和申请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三)拓宽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方式   目前我国只有陕西省试点将保护令的范围扩大到抚养、赡养、扶养以及继承纠纷案件中,全国大部分人身保护令仅在离婚诉讼中适用,这样就导致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极大地限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国外实行已久。以美国为例,保护令的内容十分丰富,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在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但是,在我国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却屈指可数。其实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可能遭受家暴的就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不一定非要在离婚诉讼中。且保护期限应视实际情况而定,没必要在期限上做硬性规定。另外,民事保护令内容不该局限于婚姻家暴,可以拓宽到人身安全、自由、财产的使用继承、子女监护探视、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且保护的方式可以多样化。   此外,人身保护令制度还需在申请程序,举证责任,执行制度和惩罚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们可以借鉴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改变传统的“法不入家门”的那种消极处理家庭暴力的方式,将事后的救济变为提前预防。这样必将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家庭和睦乃至整体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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