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中,法学教育活动效果欠佳,学生缺乏实践、应变能力。
我们期待着有新的突破和创新,可以改变法学教育的困境。教法和考核方式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突破,尤其是新的考核方式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1.中职法学课程考核方式现状分析
1.1 考核形式单一。考试是最直接的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方式。法学课程在许多中职学校中属于考查课,笔试考核多,开卷考核多,理论考核多。
1.2 考核内容偏重知识记忆,缺乏灵活性。考核内容局限于教材、笔记、划定的范围、指定的重点,考试时,多以标准化考试形式(判断、选择、案例分析等),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普遍不足。
以至于复习背课本,考试考课本,无法实现学生技能培养目的。
1.3 考核成绩构成注重期末考试成绩或结果,忽视实操性和考试过程。多数中职学校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考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按4:6比值。
平时成绩多由考勤、提问、作业、测验等组成,我们往往看结果,不看过程,忽视学生在回答问题时的创新。
1.4 考核主体的惟一性。中职课程考核主体一般均为教师自己,学生成绩的评定取决于老师个人。
2.中职法学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2.1 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形式多类别、多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社会实践、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交叉实施,注重能力培养。我们可以尝试实施下列几类考核之一或多种模式结合:
2.1.1 常规教学中模拟法庭被作为教学方法来使用,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将其作为一种考核方式来使用。如:经济法教学中,我曾使用过此种考核方式,将学生按8~9人分成一组,预先拟定模拟时间和时长,让学生自己寻找审判案件或预先提供案例。
期末考核时,以小组为单位,由学生自己分工还原庭审现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考核了学生应变能力、知识运用能力,更发掘了学生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素养。
学生在团队合作的基础上,利用模拟法庭,还原法庭审判过程,不仅加深了角色体验,培养应用法律知识的实际操作能力,而且可以真正领会法律的内涵。
2.1.2 辩论模式可分为双方控辩或自诉。在实践中,通过学生多人答辩或个人演讲,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的敏捷性,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完善知识结构,加深学生对法学和社会的认识,利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1.3 一些生活中常见问题,如:入职面试问题、"父债子还、子债父还"、欠债必还等问题,虽然表面上或许与法律没有太大联系,但我们可以让学生以法律的思维逻辑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口试的方式,既能培养学生"说"的能力,又让学生以一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去体验、感受、运用知识。
2.2 考核内容的全方位。中职法学教育有大量的理论知识,以往都是过分依赖教材、教师,学生缺乏自主性。改变考核内容,使其倾向于对以往知识的理解和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考查上,即增加应用、创新知识的考核。
2.3 科学评定考核成绩,突出应用性。2016年河北省将开展"知识+技能"考试改革试验,研究以技能竞赛成绩、平时技能考核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等折合成绩作为对口升学及应用型本科招生"知识+技能"考试改革中"技能"成绩的办法。
因此改变考核成绩的构成,评定学习成绩时,适当侧重过程考核,显得比较重要。避免学生只注重期末不注重平时,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只注重分数不注重实施。
在教学中,我们可以对法学考查课进行细化制度,加大实训课成绩构成比例,降低期末成绩考核的占分比例,强化技能培养。对参加相应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学生,可将期末成绩认定为优或良。
3.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主要切入点
第一,教学内容的改革。教学内容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在坚持破除迷信、尊重科学的原则下体现深刻性和鲜明的时代感、前瞻性。
因此,在其教学内容中应当敢于对中外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作理性的分析与反思。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就是开放的法学和创新的法学,它是在与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斗争中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科学的法学。
所谓深刻、广博,是指法学理论课程的内容设计应本着"拓宽专业口径、夯实理论基础"的指导思想,加强相关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如法理学课程中应适当以素材的形式增加不同的学术观点,在教学过程中要讲两点论、重点论和辩证法;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
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要使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富有新意和活力。法学理论课程应具有时代感和前瞻性,是指其内容应跟上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吸收法学前沿的研究成果,与时俱进。
法学理论课程如果陷入注释法学的泥潭,将导致法律人才素质退化的恶果。受注释法学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内容陈旧。
主要表现在:
(1)体系陈旧。如法史类学科一直是以朝代的更替为基本线索,只注重甚至强求时间上的连贯性,忽视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完整性和跨越式的继承,对法律传统和现实社会的影响以及同时代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异同及产生的原因背景更是没有丝毫的涉及。
(2)观点陈旧。如法理学课程对"法治"的解释仍然是20世纪50年代的,而对21世纪法学的发展,如经济全球化而引起的法律趋同(如我国加入WTO引起的法律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引起法律调整范围的变化(如法律与环境、资源等问题)等又非常迟钝。
(3)固步自封。法学理论课程与自然科学老死不相往来,与经济、文化、宗教和伦理等社会现象联系肤浅,与部门法学相互脱节。以上种种情况使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在培养学生探索法律事实的兴趣和能力方面难有作为。
作者:任一 来源:读与写·下旬刊 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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