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院校法学专业能读吗,法学教育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7:06:03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67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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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需要更多的法学人才。本文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不只是传授法学知识,更应该在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促进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着眼高手低,实践能力差等问题,实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普通民办高校普遍的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多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较薄弱,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问题,而且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实践课,使得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不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丰富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其知识层次;改变固有的教学方式,提倡灵活多样,增加实践课,开展案例教学,帮助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

  一、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普通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军。由于普通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紧张,教师的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办高职院校有一定差距,部分青年骨干教师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影响教学质量。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呈上升趋势,于是各个普通民办高校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不论是否具备师资条件也都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除就业观念及用人制度存在问题外,法学专业学生的质量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刚毕业的学生,不会做开庭记录,不会制作司法文书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除学生自身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学教学方面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普通民办高校采用的是纯粹的讲授方式,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

  多数普通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未安排实践课程。法学专业是一门操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将来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单纯的理论讲授必然造成学生们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对学生日后的工作不利,也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必然影响我国司法改革中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二)普通民办高校教学方法刻板僵化,缺乏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前沿问题的探讨

  多数民办高校的法学教师是返聘的一些老教师,教学中至今仍采用满堂灌式的授课,既不提问,也不列举案例进行分析。还有部分民办高校的教师跨专业授课的现象较普遍,教师对教材的深度掌握不够,必然造成学生吃夹生饭,更无法涉及专业的前沿问题。有些民办高校的教学设备不齐全,未采用多媒体授课,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就更不好解决。加之一些民办高校不组织专业对口的毕业实习,而是安排假期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不论实习情况如何,实习单位都出具评价较高的实习鉴定,使得重要的实习环节流于形式。

  (三)普通民办高校教师能力和意愿的欠缺,缺乏必要的实践操作能力

  笔者认为,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综合学科,它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哲学、经济学、史学及丰富的中国古代文化知识。法学教育的作用在于要与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步,并能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法学专业的课程一般涉及哲学、经济学、史学和人文科学的专业问题,尤其是私法领域涉及相当多的经济学知识,教师缺乏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一方面对涉及相关学科的专业问题无法讲清,影响学生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影响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提高。另外,法学教师缺乏必要的实际操作经验,也是其讲课不够生动,不能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导致教学质量下降的又一原因。法学各专业的课程中,除少数基础课外,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教师在讲课中不能大量练习实际问题进行讲解,学生对单纯理论问题无法灵活掌握,遇到实际问题自然束手无策。现在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大部分人忙于上课,无精力研究学问,这样的研究生走上教学岗位,自然无法胜任法学教学工作。普通民办高校由于社会偏见、政府扶持等原因,一直在艰难的谋求生存和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普通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也是持怀疑态度,这也是普通民办高校能否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着上述问题,使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目标相距甚远,究其原因在于学界对法学教育的特点认识不够。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技术的教育和训练。“法律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技术是一种法律活动中的实践技能,也是法律工作者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技能。法律实践的过程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知识的应用,二是技术的采纳。后者主要是通过司法系统约定俗成的技术规则,寻求解决案件的方法或手段的必经流程。第二,法律技术存在于任何一个法律领域内,须与具体的司法实践相结合。因为“技术”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技术的完善与人性化。

  随着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法律的运作逐渐与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则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技术。然而这种变化趋势的出现,必然要求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上也要有相应的变化。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通常是一种知识的灌输,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中纠纷的能力,只能在工作后的办案中逐步的“历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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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素质法学人才的要求。因此,强烈呼吁普通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决不能只重理论而忽视实践,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

  三、关于改进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思考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若不尽快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然导致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的素质要求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 普通民办高校在教学中要培养法学信仰和实践精神

  法学教育首先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精神层面上树立起对法的信仰,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笔者认为,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学生法律理念的引导,使学生逐渐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逐步养成对法的信仰。普通民办高校对于学生实践精神的培养,比之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实践精神应该成为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精髓,伴随法学教育的始终。

  (二) 普通民办高校要因人施教——树立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教学目标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系统法学知识,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立法、执法等工作基本技能,能在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普通民办高校在明确了教学目标后,就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适用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三)普通民办高校要强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并提高其实践操作能力

  任何学科的研究和发展都离不开临近学科的支持,法学教育也是如此。目前,新任法学教师基本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建议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一方面增加社会科学及我国古代文化方面的课程,如哲学、经济学、史学等,可通过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方式拓宽其知识领域,完善其知识结构。另一方面,在他们走上讲台之前,能够参加一定时间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实践使他们能够用所学法学理论更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款,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处理,使他们熟悉法律技术的实际操作技能,增强他们在教学中驾驭法学知识的能力。

  (四)普通民办高校要改进教学方式、完善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它的教学训练应有针对其特点的方式方法。教学方法的改进:首先,在教学中须紧扣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观看开庭实况或通过多媒体教学进行,并由学生讨论,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教师对每门课程只讲核心内容,通过提问或学生提出问题,教师作答,采用师生互动的方式,引发学生思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教师通过案例练习来训练学生技能。只有通过反复的案例练习,学生才能练就简洁、清晰的文字和有条理、有说服力又有节制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职业所必须的重要技能。总之,教学方法的改进,可采用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接近实践,缩小了培养目标与法学人才需求之间的差距。

  (五)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须坚持的三点理念

  坚定的职业信仰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职业伦理,让公平与正义永驻心间的法学学生应时刻谨记肩负的社会责任,终生追求权利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以自己的行动践行法律人的职业信仰;深厚的职业功底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职业素质,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全面熟悉并掌握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的业务能力;与时俱进的职业理念,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紧随时代的脉搏,准确把握法学学术动态和法律的更新变化,具备终身学习和与时俱进的职业理念。

  四、结语

  普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缺席。多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较薄弱,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问题,而且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实践课,使得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不高。“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着眼高手低,实践能力差等问题,实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学生在知识方面和技能方面都有欠缺,法学教育,应该不只是传授法学知识,更应该在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促进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普通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

  作者简介:赵雪东,辽宁理工学院文法系法学教师;游紫钰,辽宁理工学院文法系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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