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国际体育法学基本范畴初探
目前,国内学界在国际体育法方面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但还没有从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上对国际体育法进行深入的思考,更没有形成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体育法学。我们认为,如果要形成国际体育法学,必须形成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学科概念体系,因此,构建我国的国际体育法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构建国际体育法学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发,对如何构建国际体育法学的体系结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分析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克服的理论难题。
一、构建国际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国际政治、军事关系导致了国际公法的产生,国际民商事交往导致了国际私法的产生,国际经济关系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跨国体育关系则正在催生着国际体育法的产生。”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交流日趋扩大,全球化的浪潮促使每一个国家都不由自主的参与进来。而体育由于本身所蕴涵的国际性,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体育活动的趋势更是势不可挡。首先是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当今世界性的体育赛事经常举行。随着各种体育项目职业化进程的加快,许多体育项目和俱乐部的运作已经是置于全球这样一个平台之上,如篮球运动中的NBA,足球运动中的意甲、西甲,甚至一些大型俱乐部也是如此,如西班牙的皇马俱乐部。其次是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在全球范围的流动。体育是没有国界的,优秀的体育人才在各种因素的左右下,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正是由于这样的大范围流动,提高了体育运动在世界范围的发展水平。再次,体育的商业化运作进一步全球化。奥运会的TOP计划已经吸引了包括我国联想集团在内的6家大型跨国企业成为其全球合作伙伴,近几届奥运会的商业运作更是全球性的。第四,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管理国际体育运动的金字塔式结构越来越趋于稳定和完善。在这一结构中,居于塔顶的是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而各国的奥委会和其单项体育联合会则处于其中,运动员处于塔底。在这样一个层级的管理结构中,上级组织由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惩罚权力,对下级组织有着绝对的权威。每一个下级组织,为了更多的出现在国际赛场上,就必须遵守其上级组织制定的规则,上一级组织所做出的决定将直接影响他们在国际比赛中的参赛资格。如此,在全球范围内便出现了明确的、独特的规制各项国际体育运动的规范。它们是从对各种法律体系的一些相似或共同的特征的诠释中引导出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具有自治性,并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尊重。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际体育法正破土而出。诚如有学者指出,国际体育法诞生的背景主要是政府在体育法律中的地位的提升,国际体育规范的遵守要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随着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活动越来越涉及人们的一些重要权利,比如劳动权的问题;还涉及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因为体育国际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比如反兴奋剂问题……此乃国际体育法诞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
可以认为,国际体育法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而对国际体育法进行研究的学科则构成国际体育法学,尽管其还处于不断的自我完善之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与传统的国际法体系的分支学科是不同的,它具有自己独立而有效的规范体系及执行和惩罚体系。
当然,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必要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有能力去从理论上对此进行开掘,还需要我们有一定的理论积淀。在美国,有学者曾经将一门学科是否独立地存在量化为指标,它们主要包括:(1)存在单独的、区别于其他法律规则的、能被法院适用的法律;(2)提出的问题具有独特性,需要进行特别的分析;(3)该学科包含的论题产生于多个普通法或成文法领域;(4)在这一学科里,各部分是相关、相互影响或交叉的;(5)该领域内的法律裁决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裁决相冲突,该领域内的裁决能影响该领域的其他事项;(6)该学科必须能显著地影响国家(或世界)的商业、经济、文化或社会;(7)规制特定关系的强制性立法的发展;(8)该学科专门的判例教科书的出版;(9)专门刊登该学科论文的法律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的发展;(10)该学科为法学院所承认;(11)被律师协会这样的法律组织所承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指标提供了一个学科发展所需要的细致要素,它们表征的是一个学科之所以成为一个学科所必须具有的学术积累和学术传统。可以说,在我国,这样的学术积累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的层次,足以承担起一门学科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的学术根底。
而且,随着国际学术界交往和知识获得及传播速度的加快,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的时候已经能够较为方便的获取国外至少是英语世界的一些相关文献,吸取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所用。事实上,国外的国际体育法学研究尽管在学科构建方面做得并不怎么如意,但他们在国际体育法的相关问题研究方面已经成果颇丰,能够为我们的国际体育法学研究提供相当的素材和理论基础。
二、国际体育法学的基本范畴
国际体育法是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法是指反映国家意志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调整的是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显然,跨国体育关系或国际体育关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对这些国际法律规范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的法学,就是宏观国际法学。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或分支,国际体育法学则是国际法学学科群下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体育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国际体育法学基础理论,国际体育实体法,国际体育程序法。
(一)国际体育法学基础理论
国际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十分重要,在国际体育法研究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国际体育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内涵和外延,国际体育法的渊源,国际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体育法的主体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国际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石。国际体育法的渊源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专门的体育国际公约和涉及体育活动的其他国际公约,比如《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反对在体育运动中实施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等;一类是
国际体育组织尤其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以《奥林匹克宪章》为代表的各国际体育组织章程性文件。这是由国际体育的特点决定了的,这些规范虽然不是法律,但在国际体育中有着强制适用的效力,是一种软法。国际体育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体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参与国际体育活动的自然人、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其中自然人主要为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国际组织则主要为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虽然只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但其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尊重。国际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亦是国际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国际体育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临时性的国际体育规则到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国际体育规则,再到联合国及一些专门机构制定的与体育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国际奥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判例法对国际体育法的发展等等,为我们更好的理解国际体育法提供有益的视角。
(二)国际体育实体法
国际体育实体法是国际体育法学的核心部分,包括国际体育关系中的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如下。(1)研究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的大量专门性的有关国际体育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奥林匹克宪章》、《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等,包括研究它们的性质、主要内容、对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影响等。(2)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体育本身就是一项人权,体现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就是人人应有平等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权利。许多国际公约规定了与体育相关的人权,比如《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等。而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则是人权保护在国际体育中的具体表现。残奥会是奥林匹克运动中较能体现国际人权保护的范本。(3)国际反兴奋剂的法律问题是国际体育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国际社会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及国际体育界在反兴奋剂领域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学术的“富矿”,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角度都有大量的课题值得研究。(4)研究包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国际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5)国际体育赛事转播法律问题研究、国际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运动员国际转会的法律问题研究等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给体育带来的新课题,也是国际体育法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运动员的国际转会,转会费制度在一些国家已被取消,但在大多数国家仍然存在,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协调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三)国际体育程序法
国际体育程序法的研究对象是对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国际体育程序法基本理论的总括性考察。随着国际体育交流的大发展,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越来越多,而国际体育纠纷又有着与其他国际性纠纷的不同点,这客观上要求作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依据的国际体育程序法的发展和完善。国际体育程序法相对来说发展的比较成熟,已经有了自己的一套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规则。国际体育纠纷产生在各个不同的层次,因而解决也具有层级性,主要有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洲际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从纠纷解决的方式来看,主要有国际体育调解、国际体育仲裁、国际体育诉讼等。其中体育仲裁是目前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已经比较成熟,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调解和仲裁机制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声誉。国际体育界也正在探索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二是对各种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分类考察和研究。目前,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所形成的案例已经成为国际体育法学发展的重要理论资源。但解决方式尚欠缺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特别是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形式多样,而作为绝大多数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纠纷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仍然有待完善,因而,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和协调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三、存在的理论难题
国际体育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了相应的现实需要及必要的理论积淀,但不可否认,在构建我国的国际体育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理论难题。
(一)国际体育法的法律性
目前我们所说的国际体育法在传统法律意义上来说很难说它们是法律,更多的则是体育组织的章程及其制定的体育规则。即使从我们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论证路径来考虑,国际体育法之“法”不仅与我们传统的国内法之“法”的内涵有相当的差距,而且与我们一般认为的国际法之“法”也存在很大的距离。因此,我们考虑是否可以从“硬法”和“软法”结合这个角度对国际体育法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国际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是软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体育的特殊性客观上给软法一个很大的生存空间。首先体育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各体育行会制定的规则就是典型的代表,这些规则是体育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治规则。国家的体育法规对这些规则也是认可的。其次,体育规则的实施一般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其约束力一般来自于当事人的自觉遵守以及体育行会的权威。体育行会可以依据自我管理的需要对违反其规定的成员加以处罚。第三,一些国家的体育管理体制决定了体育领域硬法的相对缺少。比如美国的体育体制是社会主导型,政府没有专门的体育主管部门,而是由专门的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在体育运动中起主导作用。因而这些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它们制定的规则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也是这一领域最为主要的规范。第四,国际体育组织在体育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制定的章程和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也应该进入国际体育法的视野。国际体育领域客观存在的大量软法将是国际体育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及研究对象。
(二)国际体育法学的理论内核
国际体育法目前还很难说存在一个理论内核,这样国际体育法体系的构建很可能就是一些与国际体育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一个简单集合,很松散。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国际体育法学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比如国外就有学者认为,“最后,将体育法看做是一种独立存在并自行发展的法律原则渊源,会夸大国际体育法与其他类型法律的差异。”虽然在体育这一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但还不能因此而称作体育法。
国外学者论证体育法的独立性的视角能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有学者认为“……一些法律部门的确定是因为其涉及某一特定的人类行为,而另外一些法律部门的确定是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性质。后一种法律部门规定了使权利与义务具体化的法律规则,它们在适用的时候是不需要考虑与它们相关的具体案件的特殊属性的,因此可以被称之为“横向法”;而前一种法律部门的确定因为涉及特定的人类行为,可以称之为“纵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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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承认,体育法是存在的,那么它的存在是纵向定义的,或者说是以行为定义的法律部门,但是其实质的内容又是来自于以规则性质定义的法律部门。”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学的存在是纵向定义的,因为国际体育行为在法律和法学上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导致的体育行业或体育产业的特殊性,从而构成了由体育行为而产生的体育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国际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国际体育社会关系,所以国际体育行为的特殊性构成了国际体育法的特殊性。
(三)国际体育法学的范围
国际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的学科体系作为支撑,有其独特的研究范围。事实上,国际体育法学不可能是所有与国际体育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简单相加,它应该有一条贯彻整个学科的主线。上文已经明确地提出了国际体育法学的基本框架,但这样的框架仍然是粗线条的绘制。
上文所列举的国际体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仍然是初步的。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来区分哪一些问题属于国际体育法的研究范围,哪一些问题属于其他传统国际法的研究范围。当然,国际体育法应有自己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要做出一个客观而清晰的界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虽然问题存在,但我们认为,在初始阶段,更应该以开放的姿态大胆的研究一切国际体育法律问题,而不能囿于学科的界限,因为学科的划分本来就是人为的,是为了方便和精细化的学术研究,是人类自己给自己戴上的镣铐。而且国际体育法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决定了它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是不断发展的。
四、结语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国际体育法学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对学术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学者有责任通过自己的工作回应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的进步。国际体育法正是这样一个时代大发展为我们提出的新的课题,只要我们密切关注社会并努力拓展视野,我们的国际体育法学研究定将不断前进。作为一门崭新的学科国际体育法学地位的确立和学科体系的建立将前景光明。
作者:周青山
第2篇: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形成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法学研究与法学学科的建设也有了长足进展,出现了不少法学新学科。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法制建设及法学研究的日益重视,我国国内法学新学科的研究也在逐步展开或越发深入。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国内法学新学科研究的现状及前景,对于推进这些学科的建设以及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无疑都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体育法学是一门体育学和法学结合而成的综合学科,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体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它是在现代体育获得迅速发展并出现对其规范和调整的专门体育法律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法学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正在成为与体育和法制实践紧密联系并为其有效服务的重要学科。
一、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形成及其背景
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才开始出现相关研究。?当时,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并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和体育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法制建设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在体育法制实践需求的催动下和体育新学科不断涌现的过程中,一些体育工作者开始了体育法学的早期研究。国内最早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是天津体育学院的石刚在1984年撰写的《体育法学》一文,该文在阐述体育法学产生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创建体育法学的意义和体育法学内容等做了全面的说明。之后,相关的研究便在我国理论界逐步展开,并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理论研讨会。20多年来,在国家的关注与支持下,我国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不断加强,研究领域逐步拓宽,研究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无论是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是体育法的应用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87年,我国最早发起和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5位学者完成了学术专著《体育法学概论》,第一次构建起了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1994年,由部分体育院校学者集体编著的《体育法学》也正式公开出版,部分院校甚至还专门开设了体育法学的课程。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该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此后,我国公开出版了一些体育法学方面的专著,如张厚福、罗嘉司主编的《体育法学概要》,汤卫东编著的《体育法学》等。
二、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与特点
1、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主要表现为如下:
(1)在著作教材方面: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体育法>释义》和各部体育行政法规的释义,先后在“二五”和“四五”普法教育中编写的《体育法规知识讲座》、《体育法规知识读本》等体育普法教材,都体现了有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一些体育院校学者相继出版了《体育法学概论》、《体育法学概要》、《体育法学》、《体育法理》等著作和教材。在《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以及其他一些著作、教材中,都有体育法学方面的专门内容。最近还有体育法学的有关译著公开出版。
(2)在科研立项方面:在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体育学立项中,已有10余项属于体育法学方面的课题。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先后批准的体育社会科学课题中,体育法学方面至2004年已达50余项,其中1995年以来的占86%。这些成果中有些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许多已经转化为各级体育行政领导的决策,有的成果还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有些获得了不同层次的科研奖励。
(3)在学术论文方面:就目前所能检索到的在国内正式发表的体育法学研究文章,1995年前约有80余篇,近十年的约有610余篇,累计共有近700篇。现在还有许多在网络上发表和交流的体育法学论文,而且在中国体育学术网和其他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学栏目。
(4)在研讨交流方面:许多全国性的大型体育学术报告交流活动中,如各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等,都有一些体育法学方面的内容参加报告交流。同时,还举办了一些全国性的专门体育法学学术研讨活动和体育法制理论与工作研讨活动。最近一次全国性的体育法学研讨活动,是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在长沙召开的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经征集筛选后的数十篇论文作者到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我们还开展了国际体育法学交流活动,一些专家、学者参加了国际体育法大会、到一些国家进行体育法学的考察、交流和会议研讨。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侨大学先后举办了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议。
(5)在课程和人才方面:我国的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师范院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在体育专业和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中,已有一些是体育法学方面的论文选题。天津体育学院于1999年培养体育法学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后又设立博士生的研究方向。目前已有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安体育学院、上海大学等多所院校,培养体育法学方向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2、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研究成果非常有限。与我国法学的其他新学科相比,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几乎是最少的,迄今为止,不仅相关的理论专著还比较少,就连研究论文也不多见。
(2)研究的领域比较狭窄。当前我国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对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与创建体育法学意义方面的呼吁和论证方面,研究领域不够广泛。
(3)尚未形成较有实力的研究队伍。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者以体育学院的教师为主,法学方面专家还不多见。这使得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较有实力的研究队伍,研究的视角及水平都受到很大限制。
(4)对学科的宣传较弱,社会影响不足。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体育法学学科的建设比较缓慢,宣传的力度不够,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投入,与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影响相比,体育法学还远没有树立起应有的影响力。
(5)尽管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毕竟是这一学科在创立不久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必然会遭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未来几年中,体育法学将会获得较大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体育法学建设的客观需求与现实任务
1、加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客观需求
(1)加强体育法学研究面临的形势发展要求。我国确立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成为明确的宪法条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要求切实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世界体育的法治化潮流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也要求我国体育必须符合国际一体化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保障。我国体育的改革发展也需要推进依法治体的进程。因此,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必然要求体育法学理论和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其提供支持与服务。
(2)加强体育法制研究面临的学科建设要求。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体育界积极落实中央部署,国家体育总局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对包括体育法学在内的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国际上体育法学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我国法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中,日益突显体育法学的重要地位。因此,需要积极推动和加快体育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我国体育法制研究的现实任务
(1)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国体育法制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开展的时间较短,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不能适应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比如,相比法学和体育的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数量还不够多,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较少;研究质量、深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研究内容有待丰富,学科基础还比较薄弱;研究力量不足,长期坚持研究的学术骨干不多,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参与的面不够大;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不够经常,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得更少;体育法学的宣传教育也不够普遍,没有形成广泛的学术影响。
(2)要积极采取推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工作措施。首先,体育界要强化依法治体、法治体育的理念,切实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摆上体育管理决策工作的议事日程;其次,要充分发挥体育法学学术团体的作用,逐步扩大体育法学研究机构的建设;第三,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和调动体育法学研究力量,开展有组织的体育法学交流研讨活动,扩大研究数量和范围,提高研究质量;最后,要扩大体育法学的宣传和信息传播,逐步加强体育法学专业教育,沟通体育法学研究的对外交流渠道,不断扩大我国体育法学的国际影响。
(3)要全面开展体育法学学术研究,加强体育法学理论建设。在研究的基本内容上,一方面,要重视加强体育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开展国外体育法和国际体育法的比较-与借鉴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强适应需要的体育法规制度研究,当前要特别关注对修改《体育法》和完善其配套立法的研究,为健全我国的体育法规体系提供服务;同时,要在坚持法学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对一些具有显著体育行业特点的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的创新性法学探索。
(4)要关注当前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学问题。比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类体育组织的规范化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问题;竞技体育中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保护的法律问题;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体育纠纷解决和法律救济体系完善的问题;依法建立健全我国体育行业标准的问题;体育产业与各类体育市场的法制管理问题;举办北京奥运会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等。
我们相信,在现代法治不断向体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一系列新的理念、命题和需要的过程中,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必然伴随着我国法学和世界体育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取得更大的进步,实现更大的作为。
作者:霍磊
第3篇:康有为体育法学思想及历史贡献寻脉
1引言
康有为(1858.3—1927.3),又名祖诒,字广厦,号长素,又号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晚年别署天游化人,广东南海人,人称“康南海”,清光绪年间进士。我国近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社会改革家、书法家和学者,信奉儒家学说并致力于将儒家学说改造为可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国教,曾担任孔教会会长。于1890年发动并领导我国资产阶级改良性质的戊戌维新变法,使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朝统治受到强烈冲击,为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开辟了道路。
1.1国际背景
清朝末年,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西方势力逐渐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侵犯中国,中国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一些的先进知识分子围绕学习西方先后提出各种主张。而梁启超就此曾经著文列举诸如国家思想、法治精神、地方制度、经济竞争和帝国主义等当时社会上几种比较有影响的思想。他认为西方国家正是凭借上述思想才强大,在对上述学说进行系统比较分析后提出,“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而国民教育中强身健体的体育也必须结合法治加以管理约束。
1.2国内背景
当时,大量的鸦片流入中国,民众的体质万分赢弱,白银大量流失到国外,国家财力日渐衰败。在遭受了两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的惨败后,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不仅轰开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而且多次的割地赔款,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把中国推到了被列强瓜分、亡国灭种的悬崖边,民族危机日益严重,激起了不少有志之士忧国忧民的情绪。国内局势异常紧张,有识之士纷纷要求学习西方,变革旧的器物,新兴西学。此时,西学也逐步传播至中国,启发了知识分子的思想,解放了他们的陈旧观念,有识之士开始开眼看世界。
2康有为体育思想建立初期发展情况
2.1康有为体育(教育)思想建立初期的历史背景
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的落败使得外患不断的冲击,以至引起近代思想界强烈的激荡,造成了中华民族最危险的变局,只进行枝枝节节的改革已无法救亡图存,因而必须进行全面性的改革,甚至是重起炉灶“再立堂构”的制度性的改革。康有为将其高度概括为:“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
自古以来时代的变革都是一个民族自强不息进取精神的意识表现,中华民族主义中改革者的足迹屡见不鲜。从奴隶社会内部富国强兵的改革一直到封建社会内部调整统治政策的改革,都反映出中华民族弃旧图新的变革追求。这些变革无一例外的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内部革新,而经历了甲午战争后的维新变法则是以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为蓝本,做外向型的嬗变。这两种无论从内容、形式还是性质看,都截然不同。
康有为受过经世致用的教育,这类人素有近代今文经学的“集大成者”之称。随着甲午战争的爆发,眼看着中华民族古老的躯体在毁灭,康有为新的思想在升华,旧的躯壳在蜕变。甲午战争结束之后他终于完成了世界观的重组,与同时期的其他思想先驱者一样,令资产阶级的蓓蕾从清末的封建幻化思想中脱颖而出,也令自己转化为资产阶级思想的主要代言人。康有为开政治制度局的政治主张,虽然因遭到封建顽固势力的猛烈反对而失败,但是应该承认,康有为改革官制的思想是中国近代国家体制改革近代化的开端。
2.2康有为体育(教育)思想形成的基础
康有为一直将振兴教育看作是国家富强的一条根本途径,这促使他一方面把兴办教育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加以宣传和提倡,另一方面又潜心研究教育本身的规律,身体力行地进行实践,从而摸索出了一套独特的教育方法和教育体制并将这种方法和体制灵活应用到体育思想的研究。
康有为早期的经历让他有了从启蒙到思想的过度,在这一过度过程中都是在“经世”的思想指引下积累知识、寻求为国之道。康有为入学思想的鲜明特点可以用两个词简单而全面的概括——“经世致用”和“微言大义”,严格的说是在这一传统思想中所经的“世”和所营的“天下”就是现实存在的社会和世界。表达对当时世界现实积极投入的身后隐含着其个人价值观取向的形成及其微妙的变化,这也促使着康有为将探索解脱之路的眼光从时下伸展到了未来。应该说康有为所言“经营天下”的宏图在他的公车上书和维新运动中被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其著作中也表达的相当充分,而这一宏图的价值心态逐渐演化到了“经营全球”的境界。
由此可见,康有为未来的理想与中国当时现实的政治主张是息息相关的,这也反映了他思考人生和社会的程度是由浅入深的思维轨迹。
2.3康有为体育(教育)思想的现实主义色彩
康有为的实践活动和呼吁重视教育的思想,在《大同书》里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这时他已将教育看成是创立太平之基和保证未来社会良性运转与发展的关键之一。他还认识到教育可以美化风俗、改良人种、培养人才、促进生产、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多重功能,他设想那时的人们经过系统的教育,便具有了高尚的情操、专门的知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熟练的劳动技能,没有经过专门教育的人不能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人们素质的整齐。可见体育法的现实意义与康有为的这种社会全面发展、天下大同思想相差无几、如出一辙。
3康有为文化民族主义对当今体育法(学)的影响
康有为所处的民族时代变革思想循序渐进,这也正是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可逾越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现阶段我国体育的目的,此法的颁布不但充分体现了法律本身的意义,还维护了公民实际享有体育的权利。
法律的本体就是权利和权利关系,所谓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及法学的核心观念,其意义为个人自主性为正当。其职责就是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决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根本,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体育法的产生与运用正是与之相适应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被马克思称为“法权”关系,即自然存在的权利。
随着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与之相应的法权关系也不尽相同,而法律正是将这种法权关系变成权利关系,也就是法定权利,这样体现出自身存在的价值。法律的自身价值体现在抽象的社会目标中,每件事物中都富含着最普遍的东西,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所谓的价值。著名的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把自己的法哲学观点概括为,“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斯坦·香德也曾经说过:“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从法律现象一产生就产生了,它从一产生开始就引起了法学家、思想家以及历代统治者们的高度重视,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上的探索。
首先是法律促进价值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是指法的目的。例如,《体育法》第二章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三章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这些章法都是从法的目的来论述法律价值的。
其次是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具有的一定价值,时刻体现着其本身的整体倾向性。例如,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这是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叙述的。
最后是在相同或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根据什么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在这方面意义上来讲,法律的价值就是指它的评价准则。例如,“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论述是在法律确定的评价标准意义上来叙述法律价值的。
从上述几点不难看出法的价值,都是围绕根本价值进行的探讨,比如秩序、规则等。因为不论是法的促进价值还是其本身体现出来的价值,或者确认评价的标准,都是指向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那就是法律所维护的正义、自由、秩序、权益。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没有权利和意志的保证那么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体育权利也不过成了空话一句。
中国长期没有体育科的设置,直至康有为1893年在广州创办万木草堂,才开始有了体育课程。《大同书》(又名《人类公理》)是康有为的代表作之一,其中教育理想的观念背景是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和近代空想社会主义的综合体,带有明显的未来乌托邦色彩。
此时的康有为已初步领悟到一个民族必须利用时代的竞争意识去武装自己的头脑,在竞争中迫使自身的内涨力充分发挥出来,并且逐渐取得超前和领先的优势,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上有立足之地。在甲午战争后,康有为形成了新的世界观:“天道后起者胜于先起也,人道后人逸于前人也。”这种后来居上参与世界竞争的意识,是一种能动的进化论世界观。
道其根本,体育思想是其教育救国、教育图强爱国思想的组成部分。资产阶级维新派是最早接受西方近代教育思想和体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们以“救亡图存”为目的,从教育的观点来论述和倡导体育,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体育思想。这一思想对促进近代体育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学校体育的兴起,尚武风气的开拓,都起了极大的作用。
4结语
康有为的体育思想已经走过了一条从革新到对体育法学有着重要影响之路,形成了体育法与法学教育独立体系。虽然以目前的普及程度还不能将康有为对于体育法的思想尽享,但体育法学思想已经深入每一位体育院系和一部分法律院系的学生,相信可以结合体育法律精英和体育法律常识性的教育作为发展的实际。体育法制建设过程当中出现的林林种种的问题也让我们必须面对体育法律伦理问题,在体育法的思考与探究之路上不断的发现并分析出现的问题,使受众者理解体育法思想的根本。
作者:陈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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