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用商法价值为题 觉得商法价值也好,商法理念也好,商法精神也好,都没有多大差距。查了一下最基本的意思,精神一般指生物体脑组织所释放的一种暗能量,哲学意思是过去事和物的记录及记录的重演。理念是一种思想,说的是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面留下概括的印象。价值除去其他非相关含义主要指的是有作用,包括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这里运用商法价值并不是否定了其他的用词,纯属是想从能动的角度谈论商法功能层面的意义所在,在这里应该是有一些面向未来的暗含。商法精神和理念是在过去或是现实表象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在商法领域的架构的一种内化支撑,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有他的存在理由,无需多言。在这里要说的是商法在未来是否需要价值更新,这种更新的紧迫性何在? 二、直面问题——效率优先的商法价值的隐忧 (一)轻易地误读 当提到效率的时候就会轻易地想起以最小的成本换来最大的产出,但是这种效率追求并不会使得社会状况变好,因为强调成本产出的时候,人们更加倾向于把目光放到产出与成本之 间的差值上,那么效率的高低并不一定就产生了交易所想要的收益结果,可能只会说明商主体以怎样凶残的方式对社会大众进行着剥削,因为差值的大小与产出与投入的绝对值并无关系。 (二)潜在的忧虑 在商法上其实强调的效率更多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简便迅捷,商法为商事交易活动提供定型化设计,为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简单快速,然后就是节省成本,实现商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效率的归属也在于保证营利这一商法本质特征,这样看起来没有问题的。但是就是基于这种理解也不得不产生种忧患,商法追求的效率并不会产生一种善意,也不能保证商主体的营利性产生一种延续性营利。保证商事交换活动的快捷立意前提就是有交换活动可以进行,那么要是商法不能催生一种让商事主体提供新兴产能的能力,那么简便交易也是形同虚设,或者说要是一种交换活动本来就是劣等淘汰产业,那么使得产业交换活动得以更高效率的促成也就是助纣为虐了,这样的效率只会侵占掉优势产业可以利用的资源。 那么要把效率概念引向效益的角度是不是会好很多,也就是说,商法坚持的效率价值要体现人们在交易的迅捷的同时也就是产出上升时候不会有人因此而状况变遭。那么状况变遭的标准要怎么评价呢?要是变遭的评价也视为一种成本的话,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考虑的效率不仅仅要考虑因为一种产出而投入的成本,而还要考虑为了这种产出所要付出的其他的代价,那也就是潜在的成本,这个潜在成本的意思是其他人状况变遭所要预防的潜在危险。那么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潜在成本是不是可预见的,意思是潜在成本是事先可以认识的还是事后突发的,事后突发的诸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不需要考虑了,因为有风险风散规则比如保险制度来预防,同时要商家承担这种完全意料之外的事件导致的损失确实强人所难。那么要是实现可以认识的潜在风险成本呢?比如要开一家餐馆,在一家可商业用的居民楼内,而事实上该餐馆有卫生上的问题,同时也导致了周围一定程度的污染,那么商家的卫生问题就是潜在的风险成本,就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一旦出问题商家和消费者都会承担毁灭性责任。但是要是以营利性为前提,一种对效率的痴迷为前提来保障商法的运行,在风险没有爆发的时候,这种潜在危险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为得到商家的产品已经支付了让其可以为继甚至让其可以膨胀的对价,然而却让其承担额外的风险,这是丧尽天良的选择。但是一旦东窗事发,两者都要承担责任,商家以商誉和经济利益为代价,消费者以生命为代价,所以这种代价之间差距未免太大。但是有一点前提还是要质疑的,那就是商家真的会为其交易对象承担毁灭性责任么?这些姑且就算不重要了,现在重点是每个人不能因为所谓的发展而使得状况变坏,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风险就不应该存在,那么怎么预防就会摆在我们的眼前了。 (三)延伸的毁灭性 在这里要说的是,一味地强调效率以及其追求的营利性不能激发优势产能,也不能造就一种持续性营利,要是商法主要的参与者因为商法的理念而得到不经意的悲惨的削弱,那么商法的价值就完全失去了。针对上面提到的情况,一般来讲,政府难辞其咎,政府需要为此设立预防,那就来强调下政府的作用吧。一般来说,善良的人们要是遇到上面所说的潜在危险爆发事件,一般来说就要开始反思政府管控是否严格,政府是否有所作为,所以在此就会建立许多风险防范机制,也就是安全机制,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安全本来也是对营利性的良好保证。但是这种善意的出发点是否就会收到善良的回馈呢?也就是说政府参与是否就会是的状况变好?政府一般来说要参与监管笼统的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事前准入管控,事中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结果评价,这也使得商法明显出现公私合一性质的原由。 事后结果评价在这里先不谈,事前准入控制是可以很容易实现的,但是要做出事前准入的标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准入控制立意就在先前提到的风险的防范,最终实现一种效益。准入控制就算能够指定一种可以明晰的标准,那么还是能够轻易的知道进入者与未进入者之间并没有竞争可能性,而要是以效率為前提的话就要避免资源浪费,那么重复性设立行为就最好抑制,这种抑制使得在这里进入者是一个有限的维度,而未进入者是一个无限的维度,而要是因为进入就可以获得一种优势的话,那么可以为之进入的标准本身就是一种获得优势的资源,而要是标准足够明晰的话,那么把控标准的人就是一个可以努力的对象了。而要是法制的努力最终是把重点放在执行标准的那个人是否是善良上面的话,法制本身就是一层面纱而已。对于过程监督也好不到哪里去,要是把重点都放在政府作为上,无疑是希望政府官员们都拿个小板凳坐到企业中去更加细致的监督,但是当监督主体而且是可以决定生死的监督主体为少数的时候,那么这种监督是否有效就值得质疑了,因为监督对象倾向于认为搞定少数监督主体是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加之监督主体的威慑力因为居于高位而可以有所震慑,但是要是朝夕相处结果就会把监督转化为一种博弈式的运作。这样对于政府来说问题又何在呢?那就是政府事实上为企业作了一个担保,那就是既然政府在先前行为和过程行为中施加了较强的作用力,那么这种商主体的行为就是政府的一种默认,那可不可以由此说商主体的恶性行为也是政府默认的,人们总是认识局限的,两件事情要是先后发生总会习惯性的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就算是政府尽到了最大努力也会因为商主体不当行为以及政府事中和事前参与行为而吃哑巴亏。要是以这样的恶性循环走下去的话,严格的管制只会导致管制者自己累累伤痕。
三、解决思路 (一)回归基本面 在上面讲到了商事交易活动以效率为导向追求营利本质的隐忧以及针对隐忧所做出的努力所带来的恶性循环式的损害。所以在这里要讲的是商事交易活动的最初形态所要达成目的。人类最初的交易活动产生于行业分工,而这种行业分工事实上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这个意思是把最初行业分为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是一件很粗枝大叶的事情,其实农业内部本身就可以分出很多门类,但不管怎样理解重要的要点在于运用行业分工的思想引出了一个关于交换的目的,那就是运用交换得到我们所缺少的。那么在最初的部落交换中,人们并没有营利性动机,因为此时的交易对象并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只能称为一种物品,那么得到我们所缺少的并不是赚取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价,而是得到我们所缺少的由此可以使得我们可以达到一种自足的状态,最初的自足是一种生存的自足,这里的要义就在于要是把商家和购买者放到如最初交易状态下交易的双方的时候,那么交易倾向于使得自己可以维持,而营利性特征只是持续维持的种手段,那么古代时候对商道的崇尚,也是期望建立一种商誉的前提下对自己交易的可信度和交易物上一层保险。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这层保险由商家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而原因就在于商事交易活动违背了其最初追求的单纯性,因为市场化偏向将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分开来,企图寻找属于自己可以独立的特色,但是要是这种追寻本身违背了最初的优秀傾向追求,那么无疑这种生硬的独立思维无疑就成为了背叛。 (二)最初的追寻 在一个自由交易的环境中,人们更加容易获得自由,因为要是可以自由交易,那么就可以以一种出卖购买行为逃避一种依赖,但是这种自由交易本身也是以自由交易为前提的。最初的交易行为以获得一种自足为前提,自足就是让自己可以获得一种超越依附的独立,这种独立运作就在于对于生活共同体能力的确认,也就是说这个共同体可以以一种交易行为获得独立运作,以期获得一种可以自我满足的安全感,对延续性生活获得一种预期,而当这种能力达到足以使得个人维持自足的时候,那么个人自由就提上了日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自由的追寻不应该成为幕后过时的产品,而自由在市场经济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就在于竞争的自由,竞争的自由无疑是对无限制重复行为的容忍,让他们自生自灭,因为比较之中自会有优劣的区别,自会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而意义并不止于此,真正的自由竞争的要义在于,通过相互竞争,能够发现人们追寻的善意。商主体的生命力在于他的服务对象买不买账,那么企业要想生存就要特定化自己的服务,寻找人们缺乏的空白点提供人们所需的服务,那么也就是说通过自由竞争才能把商家的注意力引向他们所要服务的对象,那就是他的产品接受者。但是自由竞争本身不可以摆脱恶性竞争行为,但是要是政府插手并不会使状况变好。其实重点不在于是不是要插手,而是在于要在哪里施加力,把重点放在哪里。先前并没有讲到事后结果评价,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保证过程和进入的自由,而且对于管控的不分阶段是致命的,一管就死就在于进入和过程控制太过严重,一放就乱就在于结果评价松懈。在这里强调的自由竞争就在于准入和过程评价上有更加合适的角色,这样也才能摆脱政府为企业作担保的不合理现象。而结果评价的自由竞争要义在于要把竞争引向一个善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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