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中心内容就是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其也被作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所谓归责,通常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借助某种依据作为其判断指标而将责任归结至某个特定主体的行为,归责原则就是依照此判断标准来确准该主体需承担某种责任的标准与方法。如果缺乏健全合理的归责原则,法律规章就会形同虚设,仅仅是一纸空文。本文认为要想更好地防止对受害人利益补偿的纰漏,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应综合多种归责原则更深入、全面的运用到实际当中,才能使经济法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经济法责任的剖析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因为国内经济法起步比较晚,所以受到很多传统组织法的影响和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法责任备受关注的同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不少分歧与争议。所谓经济法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某一行为主体在触犯经济法律条文规定后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因为经济法归责的综合性、复杂性,一般是用来调和国家、社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责任形式和另外一些传统部门法律不同,其按照国家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演进而逐渐变化,因此不可以对另外一些地区的归责原则进行生搬硬套、直接挪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本概述
(一)经济法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
法律责任指的是由于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而导致的由行为主体承担的一系列后果。其中,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我们通常所讲的“归责”,指的是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范或者有关法律程序,判断、归结并且执行到某特定主体的。按照法律规章和某种依据对于经济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进行判定是经济法归责原则的中心环节,其直接关乎某特定经济主体因违逆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后果的判定。具体而言,经济法归责原则只满足其为一个过程,而并不一定发生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在归责环节中产生的结果,在这一环节当中经济法归责原则即为对有关活动进行判断的指标和依据,为核准某主体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手段。考虑到经济法归责原则的综合性,通常被用来调和国家、社会和个人间的利益纠葛,由于国家变革、经济发展及社会体制变迁等因素影响,不同的经济法归责原则也各不相同,因此,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需要依据基本国情来决定,如此一来才可以更加迅速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二)经济法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因为定性和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主要研究形式,对于促进归责原则的研究具有理论性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对此归责原则进行详细阐述。首先,定性与定量分析能够精确解决经济法主体存在的责权利分配不均衡的矛盾。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归责原则,其是以维护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追求利益均衡为根本目标的。比如,一架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轴的“天平”,它的两端分别为维护者以及侵害者,也就是一段为弱势主体,另一端为强势主体。若对两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放任不管,那么利益便自然会倾向于强者。经济法责任归责的主要目的即为给弱者增加“砝码”,从而令天平始终处于平衡状态,这些“砝码”即权利和权力。通俗地说,要想令利益“天平”保持均衡状态,我们就必须保障天平两端“砝码”总数的相等,也就是说从权利与义务的总量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其次,考虑到经营者同国家在经济法范围内作为行为主体出现的普遍性,依靠定性、定量为基础的归责原则能够确定国家或者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定性原则指的是依托国家或经营者有无违反经济法为其设定的义务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定量原则,则是依照国家或经营者采取的不符合经济法的活动的程度或者后果的严重性来判断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责任主体
经济法责任主体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基本特征,而这一特征是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带来的,当中包含有法人、中介组织、个体以及非法人组织等一系列主体。
(二)责任原则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通常更加注重公平的责任原则,同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对公平原则的有效补充说明。
(三)责任目的
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经济法的服务要领和基本宗旨,即为:维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利益作为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四)责任构成
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则的行为、行为主体主观意志上出现的过错、造成的侵害后果、违反经济法行为和已经导致的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是经济法责任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
(五)主要责任形式及免责条件
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罚款、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资格、经济性补偿、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等。此外,经济法责任的行为主体出示有关证据证明损失需由原告、第三人的过失或者自然因素导致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与此同时,在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行为主体失去责任能力等的前提下,经济法责任主体可予以免除责任。
(六)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实现形式
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均为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实现途径。其中,经济制裁指的主要是对于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同时依法承担责任的经济主体所施行的经济财产权益方面的相关处罚对策;行政处罚则是指政府部门对于不遵守经济法相关规定并且依法承担责任后果的责任主体的惩处形式;刑事制裁是指对于违反经济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同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三、对目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内容的具体分析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以往道德层面上的规定来讲,即为个体对由于自身过失所导致的相应后果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也是正义和道德的基本要求。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依据过错行为当做归责的判定指标,突出反映由于过错的发生而造成责任的公平性,法律的严谨性和正义性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因获得了更大范围内的利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不光是侵权归责原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作为一般法律机构通常所选取的归责原则。过错归责主要是依据过错标准来判断责任主体的,在保证承担责任的主体之后按照责任主体出现过错的轻重情况判断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不管是在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方面的判断上,或者是根据过错轻重程度对承担责任多少的划分,过错责任原则均为依靠主观判断的过错标准。尽管过错责任原则在传统的法律机构当中作为常用的归责原则,然而在经济法归责中一般却不过分依赖于这一原则,如果经济法归责原则只是一味地借助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判断,则对于受害主体的保护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对于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也不容易作出更加合理、公平的判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主要是行为主体是否为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作为判定其是否应承担、应承担多少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此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主体应当对由于其自身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不管其是否真的出现了过错,这也展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并且这在经济法实践过程中一直被广泛地运用;而过错责任原则中主要就是根据行为主体的过错标准来判断责任主体及应当承担责任的轻重。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说在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上,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难以获得有效、合理的解决。
(三)严格责任原则
这一项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常类似,其在责任主体的判定方面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不必请求当事人出现主观意志上的错误,然而不同的地方在于,严格责任原则对免责条件的规定更加严谨。按照损害情况来判断行为主体发生过错之后,许可其证明损失需由原告、第三人的主观过错或者自然因素等客观因素等承担,那么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然而,严格责任原则的应用范围并不是很广,因此,它的独立性非常差,几乎不被承认。
(四)天平责任原则
所谓天平责任原则,指的就是国内著名教授陈婉玲在她的个人著作中所提及的一种创新性的归责原则,和以往归责原则存在差异的地方是,其将经济法作为基本出发点,对于每一个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进行详细、全面的剖析。其提出:归责原则必须同时含有定责及定量两方面,分别对政府以及经营者实施归责。对于政府归责应当采取结果责任原则,而对于经营者则主要采取定责原则,量化原则作为主要的辅助原则进行归责。天平责任原则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归责前提,但是对经济责任主体为个人或集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重视,也忽视了单个消费个体的切身利益。
(五)公平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即为当事双方均未对出现的损害事实出现过错,按照法律公平的理念,加上对两方基本状况的考究来分配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很好地保障了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同时突出了公平性对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存在漏洞的补充作用,所以在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等环节中均获得了有效利用。
四、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今后的发展思路和构想
(一)合理选用归责原则,注重各原则间的有机结合,构建归责原则机制
现阶段,在经济法责任之中,目前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不管是属于传统型的,还是属于创新型的,在它们单独使用的过程中均会出现某些方面的纰漏或者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还往往伴随一些矛盾关系的产生。经由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研究可以得知: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当中主观意志判定为主要依据的归责原则是不太适用的,我们应当坚持施行更具综合性、全面性、主客观结合性的归责原则,并且考虑对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多少责任、该选取哪种标准来判断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相较于另外一些法律责任归责具有更明显的灵活性特点,然而经济法责任归责流程十分繁琐,必须在经济法责任中把多种归责原则进行有机的结合运用。除此之外,想要更有效地防止受损害主体利益补偿方面可能出现的漏洞,并保障其获得最大化的权利,就必须构建起一个全面、完整的归责原则机制,如此一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独立,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和价值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定量、定性归责原则中应设定更合理的动态量化标准
根据成本及收益的经济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假设成本越高,则获得的收益就会越少,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会更低一些。违反经济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和它的成本呈现出反比例的关系,和收益呈正比关系。所以说,在经济法责任具体制度的设计环节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定量、定性归责原则使用过程中的动态量化标准的设定,同时将设计核心放在法律制度的供给方面,经济法必须预设规范,目的是令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成本超过收益,才可以更有效地防范经营者或政府滥用私权。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有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尽快转变常规思路,突破以往理念的束缚和限制,并构建一套更具特色、独立性的归责原则体系,不能一味借助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等其中某项原则作为判定依据,而是必须用综合的眼光去选取并融合各项归责原则,从而防止受害人利益上弥补的缺陷,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权益,令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放大。
作者简介:庄季乔,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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