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6:55:53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7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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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地以文本的形式自我授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

  2、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中国宪法法律效力的特点

  1、存在区际差异。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实行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我国已形成不同的“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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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是由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适用时有其特点,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原则包括: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特别行政区适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凡是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必须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两种制度”方面,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规定,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1。可见,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性,这与宪法在大陆地区的效力相比较,具有很大的不同。宪法效力在不同特别行政区也存在差异,即为我国宪法效力的区际差异。

  2、强调宪法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的实际效力2。首先,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强调作为整体的宪法的政治功用,即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合宪性,而宪法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规制(即宪法的社会功用)、对其他法律规范的违宪(或合宪)审查(即宪法的法律功用),既缺乏程序措施,又没有制度保障,这必然导致宪法效力法律特征的弱化。其次,宪法规范以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规范为重心,缺少程序性规范,至今未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程序及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价值的缺失,使宪法丧失了实践的品性3,“实体”宪法沦为纸上的宪法,宪法仅具有一种抽象的整体效力,难以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实效。而且,宪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有效和适用,是重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实际效力这一宪法效力特征的典型实例。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性,是就宪法的抽象效力而言,而非指具体宪法规范的实效。我国宪法效力的这一特征也可以概括为重效力而轻实效,或者重应然效力而轻实然效力。

  3、宪法效力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5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我国宪法对自身效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正如有学者警告的那样,“世界上没有一部宪法,它的效力只是来自于自己的规定” 4。宪法并未规定保障宪法效力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程序,也未建立宪法诉讼或诉愿制度。因此,实践中,我国宪法的效力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三、宪法法律效力的实现

  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说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具有直接效力。那种认为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不仅存在理论上的荒谬性,而且具有极大的误导性,似乎宪法不能直接适用。法律效力只能是直接的,不存在仅具有间接效力的法律。因此,主张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无异于主张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本质含义在于宪法的直接适用性。“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在效力不一的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效力比其他规范高。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法律适用的位阶顺序,直接适用其他规范。直接适用其他规范隐含着其他规范不能违宪,宪法在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实现了对其调整对象――一般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不一致,或者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未被其他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1、宪法效力的实现依据

  第一,是国家权力。一方面,同法律效力一样,宪法效力的获得或丧失依据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宪法效力的实现也以国家权力为基础。人们对宪法的遵守与服从,固然与他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对秩序社会的自我认同有关,但更主要的仍是对国家权力的敬畏。人们一旦不遵守或不服从宪法规范,国家权力就以制裁等方式所体现的强制作用力对这种行为予以校正。

  第二,是人民意志。宪法效力的实现同宪法所体现的民众意志密切相关。宪法效力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宪法主体的自愿遵守和适用,对宪法的自愿遵守和适用要求宪法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意志即宪法的民主化。

  第三,是知识和经验。一方面,对宪法特别是宪法规范内容的理解是人们遵守、服从与适用宪法的前提。另一方面,对宪法的遵守和适用也因于经验。人们之所以遵守和适用宪法,是因为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真理性,宪法是经验的产物。对宪法的遵守和适用本身也是理性经验的结果5。

  第四,是宪法的科学性。宪法的科学性是宪法效力实现的前提,因为它深深地根植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

  第一,宪法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6,包括对宪法禁止性规定的服从、宪法权利(力)的行使和宪法义务的履行。宪法遵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它意味着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行为中的贯彻和落实。宪法为宪法主体遵守的普遍性程度是宪法规范产生实效的核心指数。遵守宪法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宪法效力的实现也就越充分。如果不遵守宪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则表明宪政机制失灵,宪法的效力难以实现。在成熟的宪政法治社会,宪法效力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宪法主体对宪法规范的全面遵守。

  第二,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它包括立法机关的适用、行政机关的适用和司法机关的适用。宪法适用实质上是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权力使宪法规范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实中得以强制落实,这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同时,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的追究作为宪法适用的核心内容,又有力地促进了对宪法的遵守。“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获得实在法性质的根本标志和途径” 7。

  作者简介:李志勇,现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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