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问题”指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强调“人性是利己的”以及《道德情操论》中强调的“人性是利他的”两种思想之间的矛盾。本文阐述了对斯密问题的认识,并探讨了法学视角下的“斯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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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主张的利己主义和在《道德情操论》中主张的利他主义之间的矛盾形成的“斯密问题”是近代的经济学者和伦理学者最感兴趣的问题之一。古今中外,已有许多学者对“斯密问题”进行了自己的解答,然而似乎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从法学视角对“斯密问题”进行探讨,尝试从宏观层面找到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一、法学角度看待斯密问题
亚当·斯密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上的成就世人瞩目,而大家却往往忽略了他在法学上的造诣。1762-1764年期间,他在格拉斯哥大学任道德哲学教授,除了讲授伦理学外,还讲授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后人根据他学生的课堂笔记整理出了他关于法学方面的著作《法学演讲》,其中记载了大量斯密对于法学尤其是法理学问题的见解和观点。斯密在法学上的造诣也十分深厚,因此我们是否能找到他的经济学、伦理学思想和他的法学思想之中的联系呢?这就需要找出一个能将三者紧密结合的“连结点”——我认为这个“连结点”可以是他的“公正旁观者”概念。“公正的旁观者”是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认为“公正的旁观者”概念来自于人的责任感。关于旁观者的具体形态,斯密认为,人们的一言一行都会被一个旁观者看到,这个旁观者是绝对公正、无私、没有偏向的。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有多种涵义,有时从真实的公正旁观者来理解,有时又是从设想、假想的公正旁观者来理解;有时指局外人,有时指人的内心,即良心;甚至有时指一种人格化的制度、秩序,普遍共识的标准、法则,是正义的化身。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能承担“公正的旁观者”的使命吗?我们一般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几乎无限趋近于零。原因在于每个人都是有“利己心”,想找到一个完全摒弃“利己心”、完全公正的自然人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引入一种公正评判的制度来承担这种“公正评判”的功能,即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体系。因为人们在行为过程中都受到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且法律具有稳定性、公开性、程序性、公正性,因此法律可以胜任“公正的旁观者”的角色,从而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平衡。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斯密问题”在法学之中达到了一种平衡。经济学中的“利己主义”和伦理学中的“利他主义”在法律的规范作用下统一到了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来,并共同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
二、斯密问题对我们的启示
“斯密问题”的解决给了我们很多启示,让我们对于人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人们出于“利己心”的求利性是有一定条件和前提的。这种“利己心”绝不同于“自私”,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将基于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称为“自爱”。斯密认为,利己主义是一种好的品德,自爱建立在自尊和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绝不是“自私”的表现,相反,自爱能使人积极进取,有着积极方面的意义。斯密对于“自私”是持否定和轻蔑态度的,他把自私和贪婪相提并论,他认为自私是一种负面的、不可取的态度。“利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经济活动中为所欲为,相反,他们要因为自爱的心理,出于不愿意损害自己的名声等方面的考量而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不侵害他人利益。我们正视我国当今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既有出于“自爱”的互利共赢的交易行为,也存在许多自私贪婪、片面追逐利益的行为。因此要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建立惩戒机制,并鼓励人们自尊自爱、合理合法的进行交易活动。在制度的约束下,引导人们将“利己知心”汇入“利他轨道”,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次,人们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约束下的利己心是调动人民群众劳动、创造的积极性的不竭的源动力。利己心是人类的本能,也是人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驱动力,这种求利性使每个人都希望自己通过努力使自己生存、发展得更好,从而激发了人的潜能、调动了人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国家和政府应当在法律体系完备运行的基础上保护个人利益,创造人的潜能最大发挥、保护人们合法求利心态的社会氛围,从而使人们能最大程度地创造社会价值,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市场社会需要道德政府,政府应当是有效而廉价的。斯密认为国家和政府除了向人们提供自由。安全的贸易市场和市场贸易无法解决的公共服务之外,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应减少到最低、维护正义的效率应相应提高、将政府费用压低到最低程度,这是政府的道德性之所在。这与我国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不谋而合。此举好处有二:第一增强国民独立性,促进道德文明的发展;第二减少腐败问题的滋生,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德治经济形态。
总之,“斯密问题”涉及的《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之间的矛盾,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实则是辩证统一的,并且奇妙的在法学之中达到了微妙的平衡。法律充当的“公正的旁观者”角色约束着人们的利己心、并促使人们不得不为他人考虑,这也成为了社会美德的基石。在此情况下,即使人们追逐自己的利益,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框架之内,社会的道德性不会因此崩塌,相反会由于人们的利己行为而更有效率的运转。结合《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可以发现,斯密的最终目的在于为现代社会的顺利运行和人在现代社会的生产与发展创造条件,而这个条件由《法学演讲》中的法律体系所创造。因此,要想对于“斯密问题”找到符合逻辑的解答,仅仅从伦理学、经济学角度出发还不够,还要从法学角度之中寻找答案。
作者简介:侯佳青(1994.3-),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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