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传统的金融手段已无法为乡村旅游业提供充分的支持,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本文通过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对乡村旅游投融资方式存在安全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突出问题,对此提出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安全教育;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机制;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机制;优化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环境;加大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力度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和举措。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乡村旅游;投融资
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旅游产业的发展必然无法脱离金融单独存在。当前,我国传统金融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无法满足乡村旅游业升级发展的资金需求,若要加强金融对乡村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就必须充分发挥出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优势,促进乡村旅游产业资金的合理分布。
一、互联网金融对乡村旅游投融资方式的有利影响
(一)服务对象范围更广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并在互联网上搭建相关平台,所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小额的个性化服务,还能快速准确地获取客户数据,制定出更为合理的利息来吸引民间资本。因此,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模式下只关注优质客户的现象,开创了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
(二)融资信息更加透明
乡村旅游业中的小微企业存在规模小、内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此外,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其信用做出准确的评价,以至于某些家庭作坊式的乡村旅游经营个体难以实现有效融资。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上述现象提供了解决方案。互联网金融可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中小微乡村旅游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探索与分析,从而实现中小微乡村旅游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对其还款能力与抵御风险的能力做出有效判断。这样有助于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融资成本更加低廉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无需出款人出具抵押或质押物,也没有对担保人提出过多要求,仅需要依靠信用评级与数据分析手段就能对企业的大体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这样不仅大大降低了乡村旅游产业的融资门槛,还减少了金融机构调查乡村旅游企业经营状况的成本,其中包括调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一定的透明性,因此,在互联网平台上可明确看到借贷双方的有效信息,从而减少了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的过程,大大节约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且借贷双方都可在满足自身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
(四)操作流程更加简便
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进行融资要经过较为复杂且繁多的程序,还要经历层层审批,大大的延长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而乡村旅游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大多数迫切需要资金支持,无法经历较长时间的等待,显而易见,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很难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该问题。互联网金融使得借贷服务更加快捷高效,且简化了申请流程,小微企业只需在网络上进行操作就能实现融资,使得借贷双方可在网络上实现对接与沟通,加快了审批过程,缩短了等待时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时间与空间上都简化了筹资流程,充分满足了投资双方的需求。
(五)融资政策更加倾斜
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下,乡村旅游产业缺少相关政策的扶持与保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各行各业都开始顺应互联网的发展,其存在的政策滞后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行业乱象频频发生。因此,为规范行业发展,我国在2016年出台了多项政策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机制,改善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对乡村旅游投融资方式的不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手段实现了资金供需双方的有效配置,不仅解决了传统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为突破乡村旅游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做出了新的尝试。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当重视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存在的缺陷与风险性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
我国仍处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其具体业务的操作流程并不规范与完善。外加其网络化的服务方式,增加了对交易者身份信息确认与审核的难度,从而提高了金融交易成本。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其业务的办理以及交易行为的发生都在网络客户端进行,因此,虚拟网络的安全与否直接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程度。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数据化传输以及网络化操作,所以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成为急需重点监管的项目。与此同时,随着技术解决方案的多样化,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若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忽视对企业内部系统的监管,则很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数据泄露的风险。内部管理涉及的风险有以下几种:(1)交易管理失控。例如在金融交易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着未经授权或未经报告的案例;(2)技术安全存在隐患。例如在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对支付的整个环节进行监听,从而泄露了客户的个人隐私,且造成客户财产的损失;(3)资金管理缺位。例如在资金结算时出现操作失误、内外勾结、擅自挪用资金等现象;(4)人员管理不善。例如贪污受贿以及做假账等现象。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欺诈是指:互联网行业外的其他人员通过各种欺诈手段来侵占他人财产。互联网金融外部欺诈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技术水平高、隐匿性强、防御难度大。在上述金融风险下,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在原本的投资模式下面临重重困难,且尚未得到改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融资交易依旧存在安全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并且缺乏科学合理的评级手段,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未完善,以至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导致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存在金融成本过大,以及安全隐患性问题。2014年以来,大量P2P平台的倒闭揭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加剧。目前现行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手段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互联网金融整体处于发展阶段,且尚未成熟,因此很难获得全面准确的数据。虽然互联网技术正不断深入地发展,整个社会也朝着数字化的方向前进,数据的获取与共享机制都有所改进,然而依旧不能用于支撑大范围的数据征信。首先,水电煤气以及五险一金等基础信息均未实现完全联网,导致整个征信体系基础数据的缺失。其次,我国的支付与社交尚未建立关联,依旧处于分散状态,主要表现在我国大部分社交平台与支付平台合作交流的缺失,甚至存在双方平台相互敌视的情况。因此,很难通过互联网技术广泛收集信息数据。征信机构为了广泛获取用户数据,就必须采用传统扫描用户账户的方式来提取数据,该方法不仅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还极容易存在隐私泄露等安全问题,并且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可能会降低阵型效率。尤其在农村等偏远地区,互联网在当地的流行速度较慢,且当地的征信建设较为落后,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安全隐私问题会有所加重。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支付风险以及平台技术风险等,上述风险最终都有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相关政策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存在金融与网络安全双重风险;第三,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仍处于探索阶段,且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涉及范围更广,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互联网金融总体呈现出法规零星分散的状态,并未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部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本质并非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落后,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操作时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风险。
三、乡村旅游投融资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安全教育
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创新的产物,在乡村旅游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融资业务操作的过程中,其交易安全问题为重中之重。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能否被广泛普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不仅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员工的安全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更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应当加强对客户风险管理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从而切实提高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客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其充分认识并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借此提高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指数,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此外,可通过提升计算机安全技术水平等方式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金融平台可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来了解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认知程度,根据客户的薄弱项进行针对性的知识宣传,通过演讲等方式提高乡村旅游小微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了解,在客户申请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前,主动为客户介绍互联网产品的使用需求等。引导客户正确使用互联网产品,并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风险。此外,互联网安全教育包括:为客户普及安全知识,提供安全性信息,设置杀毒软件等。要让客户认识到密码的重要性,并且正确使用互联网密码,积极引导客户从正规渠道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进一步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深化征信体系的建设,能推动乡村旅游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具体而言,我国应该加强不同征信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交流,扩大征信信息来源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决定了征信系统的准确与否,若是能有效实现征信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扩大信息数据来源,就能进一步确保征信系统的准确性。因此,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在联系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基础上,对其金融信息服务进行明确的定位,允许其在经过授权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接口获取个人征信报告。我国应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互联网征信系统间的有效协作,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第二,我国应该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将大数据信息融入进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系统中的目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征信流程,将互联网金融有序的引进征信体系。制定合适的准入标准,挑选出具有较高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第三,充分加强商业征信机构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降低接入负担。同时,要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央行可以通过核查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能力的评级结果,有选择性的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到央行征信体系中。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手段进行金融交易,因此其准入门槛较低,从而导致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外加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很难对接实体经济。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应当在现有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机制,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可能存在的投机现象。立法机构与监管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长期以来片面维持正规金融的做法,并且改变打压民间融资的思想,要着手进行系统化的清理,以及适时调整影响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的政策。为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化,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一方面,要加强风险规划与教育,禁止非专业的投资人员进入;另一方面,我国立法机构可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并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监管机构为给乡村旅游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可在基于保护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原则上,尽快出台科学规范的众筹制度,在推进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发展的同时,保障用户的安全。
(四)优化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环境
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创了全新的金融业务,相较于传统金融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业务覆盖范围更广,且传播速度更快。然而,若发生恶性事件,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经营方式特点,针对性地建立起审批及监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以及市场准入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与此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并且发布相关的指引文件与国家标准,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稳定运营提供指导。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除此之外,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利益,应当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达标的企业,并建立用于保护公众投资人利益、减少其损失的特殊退出机制,以此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我国日渐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管理,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整体风险呈下降趋势,有效抑制了互联网金融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有按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并进一步引导其向创新化方向发展,才能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从而促进乡村旅游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实行分类监管,且为不同类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规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及服务范围。与此同时,可采取行政干预为辅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严惩违法行为。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文件制度的方式,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政策支撑。政府还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一定的风险补贴以及贴息支持,以此强化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五)加大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力度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资金主要流向货币市场与理财市场,然而,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仍然不足,且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并未形成良好的接口。为鼓励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该主动帮扶实体经济,助力实体经济创新其经营模式,从而解决产业链问题,并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乡村旅游小微企业的产业融合,支持小微企业进行互联网金融探索,推动实体经济朝着更高水平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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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