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审计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26:02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27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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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及有关单位提取、使用农民承担费用的活动进行的审计监督。农村审计作为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仅2001年,全省农村审计资金总额19.7亿元,占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70.4亿元的28%;查出违纪金额2894.3万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1.5%;查处贪污案件80起,贪污金额81.3万元追回贪污款54.1万元,查出有违纪违法行为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农村干部144名。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的变革,因此也对农村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和面临的问题,探求解决的途径,对于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势,做好农村审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本人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审计产生的影响

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是通过调整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以实现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林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其调整的内容全部属于农村审计中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范围。因此,必将对农村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缩小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范围。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虽然由乡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但属于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交,全部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镇统筹费的收取,因此,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范围也随之缩小。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将村提留款的筹集方式改变为农税附加和“一事一议”两种方式筹集后,农税附加的征收管理纳入财政税收征管范围。这一管理体制确立后,农村审计不再对农税附加的征收实施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审计范围进一步缩小。

第二,对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对农税附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实行专项审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采取农税附加及“一事一议”办法筹集的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劳务,应实行专款专用、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的办法管理,这就要求在农村集体资产审计中,不能将这项资金与其他集体资产混同起来,而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进行专项审计。二是提高了合法性审计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费三项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上限控制。这就使农村税费改革前对村提留的合规性审计上升为合法性审计,从而扩大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合法性审计的范围。

第三,减小了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收费项目的监督范围,加大了税收项目的监督范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因此,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收费性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将大幅度减小。但与此同时,开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附加,将大幅度增减税收项目的审计范围和难度。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审计面临的问题

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影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审计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是:

1对农村审计必要性的认识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部分农业工作者甚至农村经营管理干部认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济来源的乡镇统筹费取消了,村提留款中的大部分作为农税附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直接监督管理,农村审计的主要内容已不存在,因此对农村审计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十分偏颇和错误的,理由是:首先,如前所述,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乡镇统筹费的取消和村提留筹集方式的改变,农村审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缩小了,但是,农村审计的主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并没有消亡,只要其组织存在,其资产存在,其经营管理资产的活动必然存在,则农村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就不会消失。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虽然在性质上是集体资金,但实际上使用权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代收代交义务,而没有实际使用权。因此,取消乡镇统筹费,并不会减少农村集体资产的实际存量。第三,村提留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收入,实际只占集体资产的极小部分。据统计,2001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为18亿元,其中村提留收入只有2.2亿元,只占到其总收入的12.1%。第四,村提留的筹集方式改为农税附加办法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改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仍然是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第五,农村审计的目的和作用不仅是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它同时还肩负着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农村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2确认筹资筹劳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审计依据,将直接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集资金或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出预算,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将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额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提取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的筹资筹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可依照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确立了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一规定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这一政策规定未对作出决定的法定议程和法定文书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就使其在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这对作出确认其决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判断带来了困难,因此也就难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二是村规民约属于道德范畴,如果发生部分农民拒绝缴纳筹资款或拒绝出工的问题,将很难依此做出合理的审计建议,这也将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也会因为这部分农民垫资而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3农税附加管理的审计将成为农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附加由乡财政征收,征收后交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其存入农税附加专户,按村设账。实行这一管理制度的优点是,强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但与此同时,由于乡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均属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下属部门,农税附加由这些部门征收、管理,实际上直接纳入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范畴。从体制上看,这为乡镇政府平调、挪用这项资金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乡镇财政较为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附加管理的审计将会成为农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

4缺乏对违反政策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农村税费改革及有关农民负担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为审计确认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作出审计决定及提出审计建议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制定出对上述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无法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额度及赔偿期限作出判断和结论,这将严重影响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5农村审计中存在的原有问题。我省农村审计工作是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但由于《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只对农村审计的主体、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农村审计长期存在着责任不明,职权不清,程序、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农村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有着较大制约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深入,一些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

三、有关政策建议

第一,由省税费改革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专项规范化议程和文书,以规范化方式为确立筹资筹劳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依据。

第二,尽快建立农税附加及村内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制度,对农税附加及村内筹资筹劳实施专项审计,以确保这两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要求,尽快制定加重农民负担处罚办法,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具体行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及经济损失赔付等问题怍出规定,为充分发挥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在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尽快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对农村审计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精神,确保农村审计对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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