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有关近代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存在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倾向。素来被认为是衰落破败的近代华北农村,在不少学者的笔下则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农村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耀眼图景。而与之相对立的过密型商品化理论,以及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衰退论,则被当做“近代农村经济史研究的主流思维”而遭致激烈的批评,甚至挞伐。
慈鸿飞先生的论断即颇为惊人。他断言,黄宗智甚至吴承明先生(尽管他承认吴老“似乎尚认为中国市场的发展方向是趋于资本主义的”)对近代华北农村市场发展“估计不足”,认为“二十世纪前半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市场有很大发展,其扩大程度远远超出前人已作出的判断”,并且“这种发展方向毫无疑问是朝向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黄宗智先生所说的‘非资本主义趋向’”。他强调,“从农村商品交易的自由程度、特别是资本市场融通的自由程度、劳动力大规模迁移的自由程度、外国资本深入农村的自由程度、市场的自治管理程度等等,都可以使敢于正视事实而不仅仅重视政治观念的人们毫不犹豫地作出这样的判断”。他甚而宣称,“六七十年前华北农村手工业的兴旺景象几乎可与今日乡镇企业的腾飞相比美”。他还认为,“农民收入的增加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华北农村市场的发展”。据他估算,20世纪30年代华北农民的收入水平差不多已相当于90年代中期全国农民的年均纯收入,所以“说中国农业直到本世纪中叶仍只是一个‘糊口农业’,既不符合历史实际,也无法对历史的发展作出解释”。他最后的结论是:“这一历史时期华北的农村经济已经具备了一般形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也证明农业生产力达到相当水平”;而且由于“参与市场的农民都是享有完全独立自主产权和经营权的生产者(包括租佃者,他们大都享有永租或永佃权)”,“完全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消费需要,自主决策,自己决定要种什么庄稼、做什么副业”,这就“为舒尔茨的理论提供了历史证明”,并“对黄宗智先生的‘过密化’结论提出质疑”。(注: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史建云女士的研究虽然并非直接针对黄氏的过密化理论,但结论的迥然不同应是显而易见的。她指出,在华北平原所存在的“一个随时雇佣又随时解雇的短工阶级”,尽管“还不能够说近代中国或近代华北农业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可以说“在劳动力市场方面,阻碍农业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因素已经不存在”。(注:史建云:《浅述近代华北平原的农业劳动力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在论述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时,史又认为,在近代商品生产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农村手工业的社会分工和生产力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更明确地说,是发生了质的变化”。(注:史建云:《商品生产、社会分工与生产力进步——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变革》,《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农村手工业生产的收入“有大幅度增长”,“成为农民家庭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的生产观念和消费观念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质量也得以改善。(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339-357页。)
在所有类似的论述中,要算郑起东先生的观点最为决断。他在《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一文中宣称,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华北农村的农业生产飞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户利润率多在10%至15%之间;农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明显改善,以“恩格尔系数”衡量,已经开始了从“绝对贫困型”向“温饱型”的转变。因此,华北的农业不仅“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积累”,“也反驳了那种认为中国农业拖了中国工业化后腿的观点,并给华北农业为工业化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了证明”。(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此文立即受到刘克祥先生的严厉批评。(注:刘克祥:《对〈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一文的质疑与辨误》,《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下文所引刘之反驳郑文的论述,均见此文,恕不一一注解。)但郑先生在随后的商榷过程中虽然承认自己在估算华北农村粮食产量和劳动生产率时,犯了“在学术研究中不能允许的”疏忽和错误,但仍然坚持己见,并抓住刘文中的一些疏漏做了进一步的申论。(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这些批评涉及过密化理论的方方面面,但是核心问题则是农民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如果事实确如郑起东先生所说的,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华北农民的生活消费已经开始了“从绝对贫困型至温饱型”的转变,以至于像刘先生据此所估计的,用不了三五年的时间就可以步入“小康”,那么,整个过密化理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注:参见陈意新《美国学者对中国近代农业经济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所以,这里拟接着刘克祥先生的话茬,就这一问题再做一番辨析,以求去伪而存真。
鉴于上述论者大都特别强调在研究方法上要反对过密化及相关理论的所谓“简单化倾向”,即“单纯依靠例证,缺乏定量分析”、“偏重典型调查,忽视系统调查”、“囿于静态研究,忽视纵向比较”等等,要“反其道而行之”(注: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所以不管事实如何,下面的讨论都将力求避免这种倾向,而注重定量分析、系统调查和动态研究。
(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统计学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但无论如何也只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辅助手段或工具,而不是起点或目标。对此,吴承明先生曾有的评“经济计量学方法应用经济史,其范围是有限制的。在这个范围内,应该主要用它检验已有的定性分析,而不宜用它建立新的理论。”(注:吴承明:《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如果我们的统计学模式建立在某些错误的逻辑联系之上,或者说有意无意地隐去某些关系条件,那么,你的模型再诱人,再复杂,也是没有任何解释力的,姑且不论你输入的数据准确与否。上述郑先生之所以依据1922、1931年两次所谓的“系统调查”以及李景汉的定县调查等(注:这些调查主要是1922年燕京大学农村经济系戴乐仁()教授主持的对直隶遵化、唐县、邯郸、冀州南部等乡村3673户进行农家经济调查、1931年国民政府农业部对包括冀鲁豫在内的全国22省6市农户平均每年收支的调查以及李景汉1928年对定县34家农户和1931年对定县123家农户所做的调查。),就得出华北农户收入迅速增长,生活大为改善的结论,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这类统计学的基础之上。
其中之一即是刘克祥先生业已指出的,通过平均数“掩盖农户间收支的阶级差别”,以少数地主富户的收入进行横向“拉升”。否则我们很难理解定县每一农户的年平均收入会从1928年的281.14元,猛增到1931年的440.79元,而其每家生活费的平均费用也在短短3年内由242.64元膨胀到424.55元。(注:参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02-305页。何延铮整理:《三十年代初期河北定县一百二十三户生活水平调查》(摘录),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7-84页。)刘先生未曾注意到的是,这种平均数还可以在另一极的1922年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借多数贫民的收入压低了富户的年平均收入水平。一抬一压,其间的差距无形之中又扩大了许多。以下就是郑所引用的戴乐仁的调查结果
由表可知,在戴调查的3673户直隶乡村家庭中,年收入在他所估算的华北农村贫困线(150元)以下的家庭,即多达3023户,占总户数的82.3%,而收入总计只有112313元,不到总收入的20%,其中50元以下的家庭则为2277户,几占总数的62%,入款则只有总收入的8.15%。这一点也可以从戴乐仁按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而划分的各层次组家庭数及人口的比例中得到证明 表2 1922年直隶农村土地占有与家庭、人口及收入的分组统计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34页,表8;第56页,表14。表中数据及分组均对原始资料做了部分调整。由于原书表8及表14中被调查的家庭数有出入,故分列。
据上表,占地25亩以下及无地户,其人口总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也高达66.5%。这都是一些让调查者“不敢置信”的数字,“是一个很可惊的现象”。(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60页。)很显然,作为灾害救济机构中国华洋义赈会委托的这次调查,其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最下层的贫民,富户只占极少数。被调查的地区,据原报告叙述,“除遵化一处外,其余多是灾难之区,有的还连遭数劫的”(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19页。)。因此,以这样一种背景下的调查数字,特别是以低于贫困线的所谓年平均收入作为参照系,其结论之可靠性也就可想而知了。何况这里的年平均收入,正确的结果应该是156.6元,而不是郑所计算的145.43元,因为根据原表加总,表中所列的281户“未包酬偿在内之家庭”并没有收入计入总收入之内,如此之少算了11.3元。
其实,戴乐仁在调查中,曾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对有关家庭的收入做了分组计算(见表2),将此结果与郑文表13“冀鲁豫三省各类农户平均每年收支”做一对照,不难发现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1922年的收入水平已超过或接近河北省1931年百亩以上的农户,而50亩以下的农户,1931年各类农户中的最低一组(即地主)的收入也是1922年的2.11倍。如此巨大的反差,怎能不令人怀疑其可比性呢?
还有一个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这就是郑文在估计1931年农户收入时尽可能地满打满算,包括农、林、牧、副各项产值,却忽视了戴乐仁的调查在估算农家收入时实际上是相当不完整的。虽然“凡是家庭之入息,包含各项之总数,在此均算在内”,但是家庭工业部分,却因调查时间太少,计算困难,“未包含所有在家庭的工作之价值,独算其所做的能得到金钱的报酬之一部分”。(注:《中国农村经济实况》,第51-52页。)这未包含的部分,就有家庭棉纺织业在内。尽管这些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农民收入水平,应是没有疑问的。
郑文另一个极其重要的疏忽则是略去了这么多年间商品价格的巨大变动,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在可比价格的基础上来进行纵向的比较,由此自然也拉大了农户收入的增长速度。按郑的计算,冀鲁豫三省1931年农户平均收入为314.93元,较1922年(145.43元)增加1.17倍,平均每年增长9.32%。(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可是从表3可知,从1922年到1931年,华北的物价总指数也增长了36.2%,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其所计算的农户收入增长速度自然要大打折扣。
表3 1922、1928、1931年天津批发物价指数(1926年=100)资料来源:《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转引自王玉茹《近代中国价格结构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郑文坚信不疑的1931年华北农户收支调查,看起来并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早的。最早的同类型调查应在1928年。在河北省政府1930年6月印行的《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的“农矿类”第24至55页就可以找到。将书中的数据与郑文引用的1931年的数据做一比较,你就会像郑之“发现”华北农户收入大幅度增长那样,发现1929至1931年间华北农户收入居然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下滑,参见表4 表4 1929、1931年度河北省各类农户平均年收支比较 单位:银元
资料来源1929年数据见河北省政府秘书处《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1930年6月印行,第24至55页;1931年数据转引自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要是扣除1931年物价上涨的部分(参见表3),其下降的幅度还要大。假定这一调查是可靠的,再联系到郑先生也会承认的随后的农业大危机,那么,可以断定,此一下降势头恐怕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至少要延续到1936年。从20年代中期到30年代中期,也就十几年的时间,而经济萧条期就占去了其中的一半(尚不考虑重大的天灾****),要从中得出农户收入以接近甚至超过当今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郑文的估计是年增长9.32%)飙升,则不能不有点“玄”了。
郑文之得出华北农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改善的结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清末民国年间华北粮食亩产量的上升和副业、手工业的发展。这也是他和刘先生争论的焦点之一,或郑先生所说的“根本分歧”。因其有关手工业部分的论述主要是利用了史建云女士的研究成果,我们在下文将专门予以讨论,这里仅就农业问题略做陈述。
应该说,在经过海内外学者,特别是徐秀丽女士细致艰苦的论证之后,要否定华北粮食亩产量总体上的缓慢上升势头,继续坚持“持续下降论”,确实非常困难。但徐秀丽女士的最后结论却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一现象。她认为,近代华北的粮食产量较清末有较大增长,并已恢复到清中叶的水平,但是由于19世纪末期以后我国人口又开始大量增长,其速度快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因此,“人均粮食占有量仍大幅度趋减,近代农业已危机四伏,不容乐观”(注: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1页。)。而根据笔者的论证,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粮食产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应是同一时期全国气候变暖的结果,而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太大的关涉。(注:参见拙文《近代中国粮食生产与气候波动》,《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4期。另请参见拙着《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2-166页。)
有意思的是,郑先生为了论证这一时期人均粮食占有量的提高,竟然以同期华北人口数量的下降为依据,并认为这种下降“除了可能受到战争和瘟疫的影响外,还可能受到向外移民的影响”(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的确,在郑先生所论述的这一时期,近代华北农村不仅正处在近代以来一个新的内战频发期和高潮期,也恰恰进入了一个 新的自然灾害群发时段,发生于此地的大规模移民潮正是在这种天灾****的促动下形成的,且不论仅仅是1920年及1928-1930年华北、西北两次大饥荒就分别造成了50万和1000万左右的人口死亡。(注:参见拙着《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73-112页。)以如此巨大的代价换来的人均粮食占有量的提高,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从农户的角度来说,粮食亩产量的提高与农户收入的增长之间也不能直接划等号,我们必须从中扣除一应的生产成本。如果在产量增加的同时,生产成本增加的幅度更大,其对农民生活改善的贡献也就微乎其微了。关于这一点,定县农家的经历就是最好的例子。
据李景汉的调查,该县从前“常遇旱灾,土壤又属平常,因此农作物之产量不丰,民食甚感困难”,20年代以来,由于“遍地凿井灌田”,“产量大增”。有井之地,“不但在一年内能收获两次作物,且每次作物之产量亦较无井时增加,又可年年收获,而无苗枯之患”。(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11-613页。)增收幅度,小麦、大麦为100%,粟为55.6%-67%,白薯27.8%-40%,花生16.7%-20%,棉花60%。(注:李景汉编:《定县须知》。转引自应廉耕、陈道《以水为中心的华北农业》,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版,附表三。)所以在当地有“旱不死定县”之说。(注:鲁绍柳:《定县农村经济概况》,《文化建设月刊》第3卷第4期,1937年1月10日。)但一来凿井的费用很高,20年代及以前,村内井平均每口约33元,村外井54元,1931年每口井增至80元左右(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44页。);二来井地“所费的人力比较旱地约增两倍”,“这样算来,获利并不很厚”。调查者认为,其原因是“各农户吝惜小费,在播种时,不肯多用肥料,常常浇灌,土地渐瘠,等到秋初结实,田禾日益萎弱,所以不能丰收”(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15页。)。可是多施肥料,并不一定能导致产量成比例增加,同时又增加了工本和人力,结果可能还是得不偿失。定县的大多数农民,即便在太平年代,也依然只是“饱粗食暖粗衣”,而把“烧饼油条不离口”当做极乐世界。(注: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6月。)鲁绍柳先生是这样描述定县农民“颇为清苦”的生活的
到了冬季,多数人家都以菜蔬作为主要食料,谷米反为不常吃的东西,白面并非遇特别事情,也轻易不肯吃一次,鱼肉膏粱更谈不到,所以俗有“糠祁州,菜定州”之说。甚而只吃几块煮山芋喝点白水,就能混过一天,但是喝水,亦多喝凉水,喝开水的很是少见。至于吃香油,说来更是稀奇。每买几两香油,常常吃了一两个月还不见少。这是因为油勺是用一枚制钱插上个高粱秸做成的,每勺一次油,还不如从汤水中带回去的水分多。(注:鲁绍柳:《定县农村经济概况》,《文化建设月刊》第3卷第4期,1937年1月10日。)
一方面是“旱不死定县”,一方面又是“糠祁州,菜定州”,两者之间的关联颇值得深思。张佩国先生关于近代山东农村水利灌溉的投入产出分析,则表明这种现象在华北各地并非偶然。(注: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齐鲁书社2000年版,第161-164页。)
(二)
郑文对华北农民消费结构以及恩格尔系数所做的衡量与判断,采用了同样的计算方法。
且不论考察经济生活的变动趋势必须具有长期系统的调查数据的支持,也不论其所利用的资料是否具有可比性,即以郑文统计的结果而言,不仅不足以支持郑的立论,相反却恰好证明了农民生活的糊口性质。的确,从其所利用的原始资料来看,定县被调查农户的恩格尔系数是从1928年的69.23%降低到1931年59.97%,但也不过是处于“勉强度日型”(恩格尔系数在50%-60%)的最底线而已,似乎并不值得欢喜雀跃。
从理论上来说,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是有一个过程的,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有在解决了基本的生存问题,并且食物消费达到相当高的平均水平之后,家庭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才会导致食物支出所占比重的下降。而在此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家庭收入的增长一般会导致食物支出的进一步增加,甚至是较大幅度的增加。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都曾经历过这样一种正常的变化过程。因此,如果我们无法证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华北农村也曾经历过此类过程,那么,恩格尔系数在某一年的突然下降就只能是偶然的,不正常的,是不能用作对长期变化趋势进行判断的依据的。
考察和测量恩格尔系数的变化趋势,并不只是将两个年度的食物支出额和全部收入额做一个比较就完事大吉了。除了考虑食品和日用品之间因使用寿命的不同而造成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天灾****等突发事件引起的随机波动之外,还必须特别注意价格变化的影响。由于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小,在低收入家庭中所占比重较大,价格的微小波动对低收入家庭都是非常不利的。一般来说,如果食品类价格上涨幅度大于非食品类价格变化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高,如其他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幅度大于食品类价格上涨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低;相反,如果食品类价格下降幅度大于非食品类价格变化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低,如其他消费品的价格下降幅度大于食品类价格下降幅度,恩格尔系数必然偏高。所以,要真实地反映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必须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其实,从1928年到1931年,乃至随后的几年,食品类和非食品类物品的价格均发生了剧烈的变动,但李景汉的两次调查并不能据以完整地反映这种变动给农户消费带来的影响。1928年的生活费调查,虽然列有34家全年内各项食品平均消费数量及平均费用,使我们可以计算出各项食品的平均价格,但其他生活资料的价格阙如(其中杂费类各项列有平均费用,但没有消费数量,同样不能计算其平均价格)。在后来整理出的1931年调查中,这一项倒很齐全,但只是以类计算,而没有将消费品逐一列出,难知其详。好在李景汉还主持调查了定县1930到1933年度(1930年7月到1934年6月)各种物品的价格(注:见李景汉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1934年10月印行,第151-413页。),至少可以让我们比较一下定县农民消费的一些主要食品价格1928和1931年的变化(见表5)。至于非食品类的价格,虽因1928年缺乏资料而无法确切比较,但是从天津城的价格变化中,还是可以捕捉到其大致的变动趋势的。大致说来,在这两年之间,以粮食为主体的农产品价格从1931年起开始下跌,而其他物品的价格大部分在1931年度尚处于上升势头,此后虽绝多跌落,但程度甚微,“跌落的程度是不及农产品远甚的”(注:参见张培刚《张培刚经济论文选集》上册,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95-98页。)。在农户消费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以时价计算的恩格尔系数。就食品类消费而言,主要食品价格除甘薯外均有大幅度的下跌,副食品类价格涨跌不一,但总体上似略呈上升之势,故郑文所谓食品消费结构的优化,恐怕也是很有限的,更不用说这种价格结构的变化给农民收入带来的不利影响了。资料来源:《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13-316页;《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51-236页。
说明1.表中所列各项为定县1928年比较重要的消费食品。1928年每项食品价格=每家平均费用(元)/每家平均消费数量(斤)。同一食品1931年价格,如系多品种的,以最低价格选入。
2.1931年各项副食品价格中,米面杂粮类原调查表系按公斗计算,现据当地度量衡换算成市斤,其中小米 1公斗=20市斤;小麦、稷米;1公斗=19市斤;高粱1公斗=17市斤(参见《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93页;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2月印行,第481页)。其他如大麦、豆类、玉米、黍子、荞麦的折算暂同小米。
现在假定李景汉1928、1931年度对定县农家生活费所做的两次调查具备可比性,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这时我们就会发现,其中有许多问题是一般经济学原理难以解释的。请看表6的统计结果,相比1928年度,1931年度定县农家的食品消费量要多出15.94%,但其每单位平均价格则高出30.63%,这显然与当时食品类价格总体下跌的趋势不符。尤其是米面类,1931年的单位平均价格是1928年的187.38%,而平均消费量又只相当于1928年的61%,高得出奇,少得也出奇。虽然这一年甘薯的实际价格上升了39%,其他米面杂粮的价格可都在下降,其带动整体价格水平的上涨幅度当不致如此之大;而且,由于甘薯是定县大部分农民的主要食粮之一,在1928年的消费量几乎是米面类消费总量的一半(不包括甘薯片),所以尽管价格上涨,其消费量也不至于猛减,毕竟其价格比其他粮食还要低很多。再就是蔬菜类,1931年的价格比1928年高出34.45%,消费量却多出了1.12倍。肉蛋类、油类也是如此,价格越高,消费量越大。而这类物品显然不是经济学所指的“吉芬物品”——即一种特殊的低档物品,其价格往往与需求量做同一方向的变化。诸多反常现象,按照郑文的逻辑,大约只有一个因素可以解释,这就是1931年农户的收入水平要大大地高于1928年。但这与我们前面的叙述又大为抵牾。于是,真实的情况便是刘克祥先生所说的,1931年被调查的农户,多数是当地比较富裕的。1931年度这类农户消费的米面类价格在粮价总体下滑的情况下之所以依然居处高位,主要就是因为粮食品种相对优良,其价格较甘薯类杂粮的价格本来就高得多。 表6 1928和1931年度定县每调查户各项食品消费量、值及平均单价
资料来源:《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13-316页;《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51-236页;何延铮整理:《三十年代初期河北定县一百二十三户生活水平调查》(摘录),《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第77-84页。
说明:表中1928年食品分类系据1931年调查所列各项做相应调整,与原表略有出入,但总数不变。各类平均单价=各类消费值/各类消费量。1931年食品消费量和平均单价中带*号各项,系估算所得,其平均单价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户1928年消费的此类食品所包括的各项,按1931年的价格进行简单平均;其消费量=此类食品消费值/平均单价。
即便是1928年的34家调查户的生活程度,也如同刘先生反复强调的,是因为每家平均农地面积(31亩)超过了当地62村的平均水平(23亩),而“稍高于一般的生活程度”。除此之外,调查报告还特别做了补充,指出“在记账的周年内农作物的收获也比较的稍好,又没有遭遇特别的天灾****,大致农民是比较的过太平日子”;“经济状况尚较普通年稍佳”。(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59页。)饶是如此,大多数农民还是只能够“饱粗食暖粗衣,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下而活着,以不挨饿为侥幸,视饱食暖衣为福境”(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2、311页。)
不过,对于那些占地百亩以上的大户是否都是地主富农,郑先生有自己的理由加以否定。他引用史建云的研究成果,认为华北农户的平均人口一般随着土地的增多而上升,通常占有耕地20亩左右的农户平均每家5-6人,占地80亩的农户平均人口超过10人,因此占地百亩的农户,从人均土地占有的角度来看,在华北只能算作中等户,“都只是自耕农,而决非地主富农”(注: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与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问题是,从这个角度即使可以摘掉百亩大户的“地主富农”的帽子(且不论这种观点正确与否),也无法为自己的观点说项,相反倒是提供了一个反证。不妨听一听李景汉先生针对这种现象所做的评论
从这种耕田大小与家庭人口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上,我们也可以看清农家的贫穷现象是如何地普遍。不但是小农的耕田面积不足以维持其适当的生活程度,就是耕田较多的农家也是难以提高他们的生活程度;因为耕田的亩数增加了,紧随着人口的数目也就增加了,家庭的消费也随着增加了,也就不得不同样的仍过着穷苦的生活程度。自然也有例外,但太少了。(注: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
在对上述34家调查户家庭人口与生活程度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即“家庭人口愈多,不但不能提高家庭之实际生活程度,反有使生活程度降低的趋势”。人口愈多的家庭,“虽然全家之收人比较亦愈多,而每等成年男子收入平均数反愈减少”;每家全年总支出的平均数也随之而增加,但每等成年男子的平均支出却随之而减少。因此,“家庭人口增多,非为家庭之福,实为家庭之累”。(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9页。)
刘文把百亩以上的大户判定为地主富农,是从他们出租土地面积较大这一角度立论的。但郑先生认为这是“文章作者对近代华北的土地分割状况不太了解”,因为华北土地分块极其零碎,对于农事极其不利,所以各农户既租出、当出土地又租进、当进土地,“目的不是为了剥削,而是为了换种,这是对农业生产有利的”。郑文此语为读者构想了一幅极度自由的无磨擦的土地交易世界,可惜在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有关近代华北农村土地问题的调查中,我们都不曾找到类似的所谓“换种”的记载。相反,在有关定县土地调查的一份更为详细的报告中,作者则特别强调,这种分散状态,“使土地合理化的管理与土壤的改良,都不容易实现”,“是目前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注: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1卷第3期,1936年4月。杨懋春先生对其家乡山东青岛台头村土地交易现象的描写则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人类学证据。在那里,“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把这些碎块土地重新合并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那需要两三个土地所有者同时把他们的土地转让给一个人。一个家庭不到迫不得已是绝不会卖地的,因此几个家庭同时不得不卖出土地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何况土地的这种极度分散状况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小农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杨指出,“在一个村庄,土壤的贫瘠程度相差也很大。土地的极度分散使得某一质量的土地不致全部为一个或几个家庭所有,从而减少了任何一个家庭颗粒无收的可能性。因为不同的土质适合种植不同的作物,一个在几个地方拥有土地的家庭可以种植多种作物,他们多少能从土地上得到回报,因而可以自给自足,很少需要交换。”(张雄、沈炜、秦美珠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这种安全方面的考虑,显然会抵消可能会出现的所谓“换种”的冲动。)
显而易见,郑文的计算方法和定量分析,的确像刘先生所说的那样“有问题”。在对刘文的答辩中,郑则抓住刘文的一些明显的错误大做文章,但这些错误并不能反证郑文的正确,相反在其他不少问题上倒显示出郑文的偏颇。例如,刘先生认为郑文的分析太偏重平均数,以致给人“误导读者的感觉”,郑文便借题发挥,认为“没有平均数,就没有统计学,单一的个体对统计学毫无意义”;如果对比较的数据资料要求过于苛刻,就是“取消了比较,取消了统计和估计,从而取消了定量分析”;“取消了定量分析,就只能单纯依靠例证”,如此就“弊端甚大”,云云。郑文此处实际上是把“偏重平均数”和“没有平均数”等而视之了。诚然,没有平均数就不成其为统计学,但如偏重平均数,往往会制造出非常糟糕的统计学。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有关平均数与阶级分析之相互关系的论述,迄今仍是值得回味与深思的。(注: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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