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公所乡协”模式实现乡镇转型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26:44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54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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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改革,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4年10月30-31日在海口主办了第50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此次论坛主题为“建设公共服务性政府——政府转型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是作者论坛提交的论文,并已收录入此次国际论坛会议论文集。文章由中国改革论坛网友情提供,转载务须注明来源。

【摘要】乡镇必须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组织转变。官退民进的“乡公所+乡协”模式是实现乡镇转型的现实选择。转型后乡镇不再作为我国基层政府,而是县的派出机构。乡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机制。乡镇转型是在“县政——乡派、乡治——村治”框架下进行的。

【关键词】乡镇经济建设型政府公共服务型组织乡公所乡协

乡镇政权是我国政权序列的最基础部分。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治理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权的实际作为。

乡镇政府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农业结构、兴办农村学校、振兴乡镇企业、保证财政税收、促进农村稳定等方面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的演变,完整功能、队伍庞大的乡镇政府的存在已经是明显的弊大于利,阻碍了农村的进步,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乡镇必须转型。

一、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到公共服务型组织

1、经济建设型的乡镇。

目前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普遍是经济建设型的。政府直接管理、干涉农民经营自主权,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由政府决定。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色彩较浓,服务色彩较弱。

农民缺乏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对需求的动态反应性不强,因为乡镇政府是在没有准确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状况下治理乡村的。因行政体制改革滞后,计划体制色彩较浓,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起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收费和达标升级活动。对来自民间方面的供给积极性调动不足。

经济建设型的乡镇政府是收费型政府。乡镇公共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在实际中,乡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自筹资金收入经常相互混淆,自筹资金收入十分混乱。一般地,乡镇自筹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乡镇企业的上缴利润、管理费和各种集资、罚没款等,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乡镇收费行为的随意性。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就落到农民的身上,农民收入在缴费之余所剩无几,不足以维持农民劳动力再生产和农业的简单再生产。

在乡村社会里,县一级政府最关键,收税费的动力在县一级,乡镇的主要工作是收税。为了应付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征税收费,它不得不临时聘请一些工作人员、成立一些收费性机构,依靠这些非国家正式人员、非正式机构征收税费。这些非正式人员、非正式机构因未被列入编制,其工资和费用基本上是从相应的收费项目中列支或按一定比例从上缴税费中提成;同时,乡镇在执行国家的政策(尤其是税费等经济性政策)时,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即以自身财政收入增长为目的,有条件地执行国家的政策。

经济建设型乡镇政府是大而全的政府。乡镇政府是一个“五脏俱全”的政权机构,它的结构和权力的分配基本上是比照上级政权机关设置的。乡镇政府机构主要分两块,一是政府机关。主要有:乡镇政府办公室、民政办公室、司法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城镇建设所(办公室)、土地管理所(办)、农经站(办)、文教卫生办公室、教委(教育办公室)、企业办公室、统计站等;二是被称为“二政府”的“七站八所”。即粮站、农机站、农技站、农电站、水电站、林业站、兽医站、文化广播站、工商所、派出所、邮电所、交管所、国土所、财税所、计划生育服务所,另加文教办。乡镇站所性质是事业单位,但实际上行使行政职能。站所管理有纵有横,有乡镇管的,有上划的,还有受“上级”对口单位委托执法的。这些部门挂牌后,人员编制严重失控机构庞杂,人员超编,农民负担沉重。

乡镇维持了一种政、经、社全能的体制,并把权力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社会。在农村形成了上自乡镇党委书记下至“七站八所”和村干部(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的“金字塔”型权力结构。

经济建设型乡镇政府是充满矛盾的政府。乡镇一级政府上联“国家”,下接乡村社会。代表“国家”治理乡村社会,也代表基层民意。然而,乡镇政府总是乡村社会治理不济的“替罪羊“,是对村民自治、村主任选举和行使职权横加干涉的罪魁祸首。

乡镇的困境表现为权力小、责任大、能力弱。权力小,乡镇政府缺乏独立的决策和行政权力,乡镇干部的任命主要取决于县级党政,乡镇无决策权力,却要承担行事与亲民的责任;责任大,就是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对农民,担负着传达和落实国家意志,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治理能力弱,就是缺乏完成承担任务的手段和条件,特别是财政能力弱。无行政责任能力,却随意干预属于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村民自治领域的事务。

随着90年代以来现代化的加速度建设,乡镇政府所承办的上级政府的任务愈来愈多,与此同时,设置于乡级的实力性机构,如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愈来愈多地实行垂直式领导,属于县的派出机构,条块分割,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体制性变动在进一步加重乡镇政府责任的同时,却进一步缩小了乡镇政府的权限,特别是弱化了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乡镇的管理权限是有限的,其主要领导方式是引导和指导,但基层领导习惯的是行政命令式命令,该管的不该管的都要管,盲目决策,强迫命令。

经济建设型乡镇政府是越位、缺位和错位共存的政府。强制性提供公共物品,诱致性公共物品供给少,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户需求。在县和村夹缝中,越位、缺位、错位并存。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计划安排上,存在强迫农民种植某种作物的现象。政府的运行费用和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最终都需要通过农户这一微观经济主体承担,农户对此表示非常不满意;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错位,缺乏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农村公共服务大都是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上而下决策进行强制性供给的。农户真正需要的服务提供不足,而不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却存在供给过剩。这样,本来有限的公共服务经费得不到合理的利用。

经济建设型政府是自利的政府。在现行体制下,决策目标偏向政绩,而不是农民真正的需求。片面追求GDP,搞政绩工程,资源浪费严重,导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2、公共服务型乡镇的内涵。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提供私人或者社会不愿意提供,或者没有能力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组织,公民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通过纳税将政府养起来,政府必须帮助公民做一些公民做不了的事情;公共服务型政府视人民为顾客。需不需要服务、需要服务的多少由人民自己说了算,服务的价格由可以讨价还价,服务的质量好坏、服务的效率高低要由人民来评定。如果不解决要不要你服务的问题,那么服务多少、服务方式和服务效益的问题将很难解决;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权力重心和责任重心向下的政府,是尊重****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是人本政府。******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鲜明地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指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

治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即施政者为达到目的所具有的特殊权力;二是相应的政治责任,即施政者为达到施政目的所必须承担的事务和履行的义务;三是一定的治理能力,即达到施政目的所需要的手段和条件。然而,自国家政权下沉到县以下以来,与国家政权体系的其他层级政府比较而言,乡镇政府从来就不是一级完备的政府。撤消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服务型组织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公共服务型乡镇要求“官退民进”;要求乡镇干部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要求农民自己说话,建立农民自己表达意见的机制;要求乡镇的责任重心向下;要求乡镇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求农民广泛参与农村管理,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

3、乡镇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组织转变的客观要求。

农民满不满意是乡镇转型的基点。在农民看来,乡镇政权组织就是他们通常所指的“国家”,因此,乡镇政权组织的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关乎国家的权威及其合法性基础的建构。

然而由于乡镇干部与农民缺乏沟通;乡镇官僚主义严重、贪污****盛行;一些干部素质低,横行乡里;超生罚款了事;个别地方因向农民强行征税,尤其是处罚不当抓人打人,暴力征税(收费)等恶性事件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少数地区政府与农民关系紧张,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满意度很低,尤其是乡镇政府。

见下表: 改革乡镇政府,改善干群紧张关系,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是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乡镇转型的外在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乡级政府面对千家万户的农业个体劳动者,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经济发展如何导向,政府职能如何转变?怎样实现有为行政,政府应有哪些权力?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长期以来未能找到理想模式,并给乡(镇)政府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中国的农村、农业和农民无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却无法避免地被逐步卷入全球竞争的浪潮之中,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政府为他们的生存、发展、致富、奔小康给予引导、服务,把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目前我国乡镇政府没有承担这样的职责。在发达国家,乡镇都是实行自治的,没有强大的乡镇政府。在我国,撤销乡镇政府,替之以县以及县的排除机构直接服务乡村社会,将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

解决“三农”问题要求破除乡镇体制性障碍。中央政府一直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三农”问题的实质是乡镇政府的困境问题。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有限政策资源在乡镇不断被吸纳,解决三农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体制和制度性障碍。在现有体制下,无法把体制内的人消化掉,无法把权力还给农民,减轻农民负担只是良好的愿望。不可能增加农民的收入,不可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

二、“乡公所+农会”模式实现乡镇转型

1、乡镇转型模式比较。

关于乡镇政府的改革,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公权退出乡镇模式。徐勇、胡星斗、邓大才等学者持此种观点。他们认为,乡镇政权改革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国家的行政权力要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性上移,最终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建立授权性自治体制,即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撤消乡镇政府,建立“统一、精简、非实权化”的县委县政府乡镇办事处,实行村级自治,放活农民。县委县政府驻乡镇办事处作为党委、政府派出机构,按授权行政,不具有重大决策的实权,只拥有少数的具体办事权。乡公所,其编制、人员、经费由县政府统一掌握,政府要办的事(如应由县级财政支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转移支持)由县财政统一纳入预算。

邓大才认为改革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撤乡并村,推进乡村自治。要按照“实县虚乡”的设计原则,将乡镇政府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立乡公所,其编制、人员、经费由县政府统一掌握,政府要办的事(如应由县级财政支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转移支持)由县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同时坚决实行乡村自治。

在人民网2004年4月16日海外中文网上刊登的《乡镇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与潘维先生商榷》一文主张乡镇政府该为乡镇管理委员会或乡公所,有农民自治管理,直接向想乡民负责。

二是强化乡镇政权模式。沈延生和吴理财的“乡治”较为典型。主张者认为,应该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有研究者进一步指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需要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并制度化,在村一级建立行政化体制。

笔者以为,彻底取消乡镇管理机构是在目前是不现实的。抛开乡镇一级,由(区)县政府直接来管理数百个实行自治的村委会,其治理效能是可以想象的。“乡派”模式可以部分替代原有乡镇的功能,但是,在民间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的情况下,这样的改革往往会反覆,乡公所势必成为区县裁减人员的接收站,乡镇早晚会重新膨胀起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转型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起适合农民表达利益的机制、讨价还价的机制和监督机制,提升民众“抗衡”政府的能力。同样,强化乡镇的模式历史已经证明是不成功的。乡镇体制问题的根源是农村官方权力过剩和民间权力的弱化。

2、乡镇转型的现实路径选择。

公共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一种有效治理,治理是一种基于民主的现代政府理念,在治理模式中,政府由人民直接授权组成,并代表社会行使职权。乡村民主化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乡村社会的全面、持续和协调发展。“乡派”加“乡协”的官退民进模式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1)“乡公所+乡协”模式构想

乡公所是县的派出机构,接受县政府的委派,专事县政府委托的任务。乡镇的财政支出由县政府编制预算,由县财政开支。乡镇不必与政府设立对等对口的机构,人员精简,转变职能。其主要职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务,二是指导村民自治活动。乡长由县长委任,不设立副职,可根据需要设乡长助理职位。乡属机构均为办事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行使事权。

乡协即乡村自治协调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组织。乡协的主要任务包括:指导所在乡镇各村村民自治,对全镇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总体协调,组织乡镇和各村农会组织,监督乡公所的工作,反映民意等。

(2)“乡公所+乡协”模式的优势

确保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途径一般有农户自己想办法解决、村集体统一解决、农户合作解决、专业协会解决、基层乡镇政府解决等几种。当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最主要的仍然是依靠农户自行解决,村集体和基层乡镇政府往往是缺位的,专业协会在农村还很不发达。在实行“乡公所+乡协”模式后,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将主要依靠村集体以及县政府的专门拨款,农会和各种农业专业协会将得到大的发展。乡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将逐步过渡到县政府安排,乡公所和乡协统筹,农会、多种民间专业协会和企业多主体负责提供的局面。这样的供给制度合理确定了公共物品的供给安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供给制度是建立在真正民意基础之上,确保了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性。

减轻农民负担,放活农民。取消乡镇一级政府后,乡镇原有的机构和干部编制必然大幅度减少。在乡镇一级存在诸多的组织,包括乡公所、乡协、农会、各种农业专业协会以及服务中心,但是,只有为数不多的乡公所干部工资由县财政负责,乡协的所有委员是兼职的。除了合农业税外,杜绝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农民的负担将大幅减轻;另一方面,乡协、农会和大量的农业专业协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将充分激发农民利益表达和参与农村管理的热情,增强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

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村民自治、村主任选举和行使职权的阻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乡镇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改革,最难落实的也是作为最末端的乡镇政府。实践证明,至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成功的。随着民间力量在农村经济领域主导地位的确立,客观上要求国家将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返还给民间。如果能够一劳永逸地撤消乡镇政府,代之以不具实权的乡公所,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回归乡协、农会,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从乡镇开始的由下至上的、以民为本的、主权在民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合理起点。

从源头上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滞后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消耗了经济建设的成果。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启动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公共权力退出乡村社会,让农民自己发声,已经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官退民进将催生众多农民合作组织,国内外经验证明,由农民主导的合作化是乡村建设的法宝。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按照官退民进的思路,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农村能否走出困境、农民能否享受现代化的成果以及农业能否实现大发展,将是对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3)模式推行的可行性思考

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可以让渡给民间。农业税和绝大部分农业特产税将取消,乡镇政府的征税职能大部消失,极少数需征税的项目可由县局负责。区县乡村政策的执行完全可以由乡公所承担;“乡公所+乡协”模式是中央政策的合理延续。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我国各地农村广泛进行了村委会民主选举,奠定了村级自治的一定基础,扩村并镇工作的有序展开,以及2004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这些都为乡协、乡村两级农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的组建准备了条件;“乡公所+乡协”模式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自主权,符合民意,必将赢得农民的支持;尽管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县和乡镇的治理方式。撤消乡镇一级政权,建构公共服务型组织,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举措。何况宪法如果脱离现实、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要作出必要的符合实际的修改。

(4)模式推行的障碍分析

乡镇债务的消化、乡镇人员分流以及乡公所与乡协关系的界定等都是“乡公所+乡协”模式推行的现实困难。这些问题处理的好坏,决定乡镇转型的成败。

三、“乡公所+乡协”模式的具体构建

乡镇的转型是在“县政——乡派、乡治——村治”的整体架构内进行的,乡镇的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1、大力推行县政。

县是中国行政区划的关键一环,是中国权利架构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发展和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我国政治所面临的困境也主要在县一级。县既是城市的尾,更是农村的头,乡镇转型后,县级政府成为直接面对乡村社会、功能完备的基层政府。发展“县政民主”不仅是必需的、可行的,而且也最可能具备民主政治应该具备的品质。“县政民主”并不单单是全国民主化过程中的一个发展步骤,更是全国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是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的一个轴心。

县政是指县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和具有地方自治特点的行政法人单位。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县拥有更多根据本县实际进行治理的自主权。主要根据规则—遵守而不是命令—服从关系行使权力。即国家明确规定县所拥有的权限,并主要运用法律等方式管辖县政事务,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计和构造县级治理体制,条件成熟时,在县一级实行县人大代表和县长双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职业化,专事议事与监督。县长民选,对本县行政事务全面负责。为了防止地方主义和离心倾向,可以通过垂直式的党组织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影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县域内的贯彻实施。

将县作为基层政权并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操作困难不大,可利用的现成体制资源也多。如现行法律规定县乡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县是独立的财政核算单位,县级决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强等。

2、乡公所替代原有乡镇政权。

机构设置应该主要着眼于提供必要和必须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乡公所是县的派出机构,只是一个办事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行使事权。撤消乡镇,建立乡公所需要做好以下配套工作:

明确原有乡镇机构的去留及归宿。原由乡镇政府的职能部分上交,如财政所、工商所、税务所、文教办、司法所、派出所、检察室、土地管理所、电力管理所、计生办、畜牧检疫站等;部分取缔,如工业办公室、劳动管理所、交通管理站等;部分由村级自治管理,如水利站、林政管理所、渔政管理所、种子管理所、环保所等。撤消乡镇的人大、政协机构。

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乡镇财政供养的1200万人员。非公务人员自行就业,教师由区县教育局管理,公务员将由国家多渠道安置。就乡镇公务员安置而言,一是加强企业。县乡分流人员懂管理知识,熟悉党的方针政策,有较好的人际关系,相对于其他就业主体更受企业的欢迎。县乡机关分流干部到企业,会充实企业的管理人才,增加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二是发展民营经济。县乡干部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在农村区域人群中具有比较优势,他们可以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由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联合,把安置金集中发放,通过提供贴息贷款、信用担保、减免税等金融、财税政策进行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可以发挥示范效应,有助于机关干部转变“官”念,又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三是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得好,也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减轻政府负担,节约财政开支;四是开展多元化培训。公务员的培训既要适应政府管理的要求,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一的党校培训显然不符合要求,应把公务员送到地方大学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做好债务清偿工作。目前,乡镇一级净负债2300亿。对于乡镇负债,化解的办法是,由县驻乡镇办事处即县政府负责偿还一部分;由县、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偿还一部分;由中央、省、市政府偿还一部分。

3、乡协指导乡村农会。

乡协由乡镇的所有民选村长(村主任)组成,各村长都是乡协法定委员。在委员会内部,推举一名村长任农会主任,其余为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一年,主任实行轮值制,委员会成员全部是兼职。主要工作是村与村的合作、协调等。乡协反映本镇农民的民意,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搞好村民自治,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保障农民权益。

在乡镇和村建立农会组织,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农会是公益社团法人,而非营利社团法人。农会的功能与作用①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生产技能,为会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农会提供综合性服务,不局限于某种专业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并有金融信贷业务。②协调、沟通农民和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宣传解释政府的政策计划,并迅速获得农民的支持;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供政府决策参考;沟通农民与农民间的意愿,以期减少分歧与误会,增进团结和理解。③为农民提供服务。包括农用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采购与分配、农产品的共同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农业推广教育、生产指导以有及文化福利事业、会员金融事业、农业保险事业等。

政府可以通过乡协、农会了解农民的意愿,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有序的信息传递渠道,为制定和调整农村发展政策,创造更好的条件。

4、合理界定乡公所和乡协的关系。

乡公所和乡协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乡公所代表区县,执行区县政策,直接对县负责,乡协对乡镇民众负责。他们之间是一种既合作又相互监督,甚至讨价还价的关系。乡公所无权插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5、完善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里的公共事务及支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直接对本村村民负责。

关于村民自治,学术界讨论很多,其中胡星斗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政治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现代农村制度包括现代农村政治制度、现代农村经济制度、现代农村社会制度等。现代农村政治制度指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村民自我管理、直接选举、村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农村自治制度。

具体而言,村组的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罢免;村里重大事务由村民直接投票决定,乡镇性公共物品由区县或乡民管理委员会协商基础上提供,其他农村公共物品由村级提供;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成立农会、各种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中的博弈能力;在村民自治中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促进中国从管制型社会向自治型社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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