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裴先生对“诺思模型”的批评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诺思(Douglass North)和托马斯(Robert Thomas) 在1973年出版了《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其主要论点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而西方世界的崛起正是由于它在工业革命前的历史时期发展出了有效率的组织”。
裴先生认为,诺思原理要成立,其前提条件是“效率始终确保经济增长”,但诺思并没有证明这一点。而按照古典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李嘉图、Mill和Wakefield 等人的意见,传统社会都是供不应求的,其动态历史中有一个供给或者说增长的极限,所以越是高效的组织或国家就会越早地遇到它,也就越是不可能确保持续稳定的增长。反过来看,越是低效的组织或国家则会越晚地遇到它,因此也越有可能确保持续稳定的增长。这样,古典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就得出了截然相反的逻辑结论。
裴先生由此认为,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之间,存在一个根本性冲突。“马尔萨斯,李嘉图,Mill和Wakefield 等人都证明了在这一供不应求的动态历史中有一个供给或者说增长的极限。那么在这一动态进程中,越是高效的组织或国家会越早地遇到它,因此也越不可能确保持续稳定的增长。越是低效的组织或国家会越晚地遇到它,因此也越有可能确保持续稳定的增长。这就是古典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截然相反的逻辑。在马尔萨斯的人口模型中,一个民族从长期来看在农业生产上越有效率,它的人口就增长得越快,因此它也会越早越深地掉入人口陷阱。在李嘉图的模型中,一个民族从长期来看越古老和越有效率,它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就会越快地下降到零,并使它越早地进入经济停滞。”
“中国和印度很象是在与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长期抗争中非常高效的民族。否则,它们怎么可能产生,养育和支撑世界上最大的人口?但是,这种高效率一点都不确保成功。它只不过产生出既多又穷的人口。人不可能改变自然规律。相反,自然规律始终在制约着人类。人越是高效地与它搏斗,回报就越少,增长也越缓慢。总之,我们遍观人类历史,发现许多国家都曾有过辉煌灿烂的时代,但却找不出任何一个“高效”的国家能始终确保经济增长的领先地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是一个经不起历史检验的故事。它在方法上也是循环论证。我们可以说,因为我的经济组织有效率,所以我成功了。我们也可以说,因为我成功了,所以我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这两句话没有区别,也没有给出熊皮特指出的那个非经济底线作为起因性要素”。
但是笔者却以为,诺思所阐明的原理远不象裴先生所评述的那样肤浅。诚然,诺思后来也承认,该书中有许多放宽了的假设,例如对什么是“有效率”就没有给予严格定义。但是,裴先生说诺思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循环论证),关于西欧经济崛起的原因“没有落到非经济的底部”,其结论“经不起历史检验”等等,则是过于贬低了诺思。篇幅所限,本文不能详细阐述诺思的论证,这里需要指出三点,一,诺思的原话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所以从完整的表述看,不能认为所谓“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可以适用于传统农业社会;二,诺思的整个论述表明,他所说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指在西欧经济增长起了巨大作用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商品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钞票、对票据贴现和存款付息的银行等制度和组织。与这些“经济组织”和制度相比,古老中国和印度简直谈不上有什么经济组织,当然也就不可能包括在“有效率的”之列;三,这句话中所说的“关键”和“原因”,都不是指西欧经济崛起的“最终原因”,诺思“非经济的底部”也有很深刻的认识。诺思认为:人口增长是西欧经济兴起的原始动力,它是“可以解释中世纪盛世西欧增长和发展的外生变量”。而西欧区别于世界其它地区的,则是它具有适合于市场发展的地理条件。所以在诺思看来,西欧经济增长的“非经济的底部”首先是人口的自然增长(这是诺思模型与Boserup 模型相同之处),它根源于生物学规律;其次是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它根源于地球演化学。
《西方世界的兴起》主要用经济学原理解释了公元900年到1700年西欧经济崛起的过程。中世纪初期的西欧,大部分地区散布着稀疏的庄园,庄园之间还存在广袤的荒野。庄园的人口增长导致荒野地区的开垦。当庄园之间没有可供开垦的土地时,新增人口便从老区溢出,扩展到边远的新区。新区人口少而土地丰裕,刺激人们“选择”(生产)土地密集产品;老区人口多而土地匮乏,他们仍然进行劳动密集产品的生产。西欧不同地区往往具有不同的天赋自然资源,人口密度的不同和天赋自然资源的差异导致各地出现了不同的生产类型,生产了不同的产品。产品差异使得相互交换具有盈利,便利的水路运输使得相距很远的地区也能够实现交换,刺激了市场的兴起。为利用市场带来的盈利机会,人们创立了新的商业组织和交易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又增加了人们的盈利,反过来又刺激更多的人去从事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活动,最终导致了经济增长。
诺思并不否认马尔萨斯人口原理,相反,他还充分利用这一原理来建构他的理论框架。诺思的重大贡献在于他发现了人类走出马尔萨斯“人口陷阱”的途径(原理)。利用他的原理我们还可以阐明,在古代曾经有过辉煌成就的国家如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它们之所以都限于停滞,或者如中国历史一样陷入人口和王朝周而复始的循环,并不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统治者选择了错误的道路,更不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居民本身愚昧,而是由于特定的“客观”条件,更具体地说,是由于自然地理条件使得这些地区不适宜商品市场的发展,例如中国文明本部的黄河流域,产品差异小和陆路运费高,相互交换产品比调整生产结构自己生产产品还要花费更高的代价,所以十分不利于商品市场的发展。在这种环境下,勤劳智慧的人民也只能一代又一代地复制自己小农结构的自然经济,于是社会也就必然陷于停滞状态。这里才真正应用到裴先生推崇的那句老话——巧妇难做无米之炊!
一些读者也许会想,根据马尔萨斯理论,社会经济必然要陷入人口陷阱,似乎是死路一条;而根据诺思原理,西欧却轻而易举地跳出了“人口陷阱”。能否将它们统一在一个理论模型中呢?
统一的理论模型其实也很简单:任何地区的人口增长必然导致向周边地区的移民。如果移民在新地区遇到了与原来相同的自然地理条件,那么他们就原封不动地“复制”了中心地区的劳作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人口向外迁徙的趋势一直会延续到没有可供开垦的土地为止,此后人口继续增长,已经无法用对外移民获得缓解,就会导致全局性的马尔萨斯抑制,印度和中国大致就是这样的情况。如果移民在新地区遇到了与原来大不相同的自然地理条件,他们就适应新的环境条件,形成不同于原来的劳作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生产了与原来大不相同的产品,引起对相互交换产品的需求,刺激了商品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以及社会都发展起来。西欧地区正是这样发展起来的。西欧地区小范围内气候差别很大,例如现今的荷兰、比利时两国(中世纪的尼德兰),面积共7万平方公里,还不到中国河南省面积的一半,但降水量大的地区为1500毫米/年,降水量小的地区却只有600毫米/年。欧洲不同地区生产了谷物、羊毛、葡萄、鱼类、木材等不同产品,加上水路运费低廉,不同产品都集中到交通枢纽的尼德兰进行交换,带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起来。
当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符合理论模型。例如,中国、印度也并不完全符合马尔萨斯原理的假设条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只生产唯一一种粮食),实际上也生产了多种产品,所以也出现了少量的交换活动;而就西欧来说,尽管不同地区的自然产品比中国、印度不同地区的产品差异要大得多,但它的商品市场也不是一帆风顺地就发展了起来,所以中世纪以后的西欧也多次发生马尔萨斯抑制(裴先生谈到英国也曾深陷在人口陷阱之中)。对比看来,古老的中国、印度社会更接近马尔萨斯模型的假设条件,所以都陷入人口陷阱而无法自拔;而西欧社会却接近诺思模型的假设条件,所以通过发展商品市场逐渐发展起来。
说到这里,细心的读者或许会提出疑问,促使人类获得摆脱人口陷阱手段的技术进步是如何出现的呢?
诺思认为,技术进步是西欧经济增长的“表现”之一,它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尽管它出现后又大大加快了经济增长的步伐。诺思阐明,技术进步产生于制造业,它也是人们利用市场盈利机会的结果。西欧各地通过交换各自的农林牧渔基本产品获得了比较利益,这就有力量消费更多的制造品(现在所说的手工业产品)。制造品销路的扩大刺激了专业化和制造过程的分工,精细的分工使人们只需要重复简单的操作,刺激人们设法用机械代替手工,用水力、风力等自然力代替人力和畜力,大大刺激了生产技术的进步。
回过头来我们看到,马尔萨斯原理假定农产品都是粮食,这样不同地区之间就没有交换,这就不可能发现商品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原理。而忽略了商品交换对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当然也就无法阐明技术进步的原因了。马尔萨斯本人之所以对人类前景作出了悲观的预言,正是由于他的人口理论的缺陷。也可以说,在他的理论中,根本就没有走出人口陷阱的出路。
可以肯定,李嘉图关于“一个增长着的农业剩余是工业化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一个错误论断。“农业剩余”这一概念只有单从粮食生产的角度才可以理解,而当我们研究现实世界,引入商品交换之后,它的模糊性就完全显露了出来。根据李嘉图自己的论证,国际贸易的基础是比较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农业剩余”。从“比较利益”原理看,即使一个地区的人口已经完全达到饱和状态,即收敛于NS =AY,每人拥有的粮食刚好能够维持生存,它也能够通过交换在其他地区相对更便宜的农副产品,例如用大米、小麦交换玉米、番薯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从而供养更多的人口。所以“农业剩余”并不是商品交换的必要条件,所以也不是社会转型的必要条件。至于“农业剩余”不是社会转型的“充分条件”,大量历史事实更能很容易地证明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西汉的文景之治和昭宣中兴,唐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清朝的康雍乾盛世等等,都是由长久的“农业剩余”支撑的,但这些时代并没有出现经济结构的转型,所以“农业剩余”根本不是结构转型的“充分条件”。李嘉图等人“发现”的向经济转型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实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过去研究者都强调剩余产品对于商品交换的意义。其实刺激了商品交换发展的不是产品“剩余”而是产品“差异”,即相同产品在不同地区生产成本的差额。如果各地同一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差额,相互交换就没有任何意义。实际情况是产品生产成本的差额不能抵偿运输成本和交易费用,商品交换无法实现,于是这些剩余产品就只会按马尔萨斯阐明的人口增殖原理(只要生活资料增长,人口移动会坚定不移地增长),全部转化为人口,最后导致人口饱和,出现马尔萨斯抑制。
有必要说明,马克思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产品差异的重要性。他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不是土地的绝对丰饶性,而是它的差异性,它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引起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刺激了人们多样化的生产手段。如果马克思沿着这一正确的思路一直探索下去,一定会建构起严格、科学的社会经济理论,可惜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用他那无法严格定义的“生产力”概念把崇拜他的信徒们引入了歧途。由于“生产力”概念无法从数量上把握,于是马克思主义学者把它演变为“劳动生产率”,认为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可以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正如裴先生一直强调的那样,在有限的土地和“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的作用下,“劳动生产率”是随着劳动投入的增加而递减的,所以“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根本不能表明“生产力”的发展趋势。从劳动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方面探讨生产力发展的原因也没有取得什么成果,影响几代人只能在社会科学的外围瞎折腾……
裴先生说,“人口增长决不是技术进步的最终原因”,“否则,每当人口增长时就应有技术进步。若果真如此,就永远不会出现人口陷井。而且人越多的国家,如中国和印度,生产力水平应越高。这显然与我们今天看到的事实不符。”
我们可以用物理学中“作用主体”和“作用对象”的关系来说明裴先生提出的这一疑问。两块同样大小的石头从相同的高度自由落下,一块砸在铁砧上,另一块砸在鸡蛋上,结果当然会大不相同。如果我们把自由下落的石头看作原因,那么相同的原因就有大不相同的结果。很明显,裴先生在理解“原因”时,也没有考虑不同情况下“原因”所作用的“对象”。如果不考虑对象(在这里就是环境条件),只说人口增长是技术进步的最终原因,必然会得出“人口增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会引起技术进步”的结论。但是,这已经与“科学”探索相距很远了。
总之,社会科学中所说的原因,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原因。从西欧技术进步的原理看,人口增长确实是原始动力。人口增长在印度、中国没有引起技术进步的结果,只是因为它作用的对象大不相同。
还是让我们回到诺思原理上来吧!按照古典经济学原理,人口增长总要使社会陷入人口陷阱;而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诺思原理,人口增长却是引发社会转型的原动力。现在看来,古典经济学只适用于解释传统农业社会,而新古典经济学却适用于解释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二者各有适用范围,并不存在什么冲突。“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指近代初期在荷兰、英国出现的与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市场等相关的组织和制度,但裴先生却用古代中国、印度的高度文明来说明这些国家的经济组织也是“有效率的”。由于中国、印度没有“自发”实现向近代社会的转型,结果就被裴先生作为批评诺思的历史依据,并说诺思关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是一个“经不起历史检验的故事”。
一句话,裴先生没有区分马尔萨斯原理和诺思原理的适用范围,把适用于转型社会的新古典经济学直接套用到传统社会,这才得出了两种理论相互冲突的结论。
六、马尔萨斯模型无法解读当代农村
裴先生分析了人多地少的人口大国的情况后认为,“土地生产率界限”法则必然导致一个“均分土地”的历史大趋势,中国1949年前后实行的土改以及现在的“土地均分制”(按人口定期调整土地),就是这一历史大趋势的结果。“土地均分制”把沉重的人口压力均摊到每一分土地上,提高了粮食总产量,对解决中国人口的生存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的制度,将降低粮食总产量,给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造成更大阻碍。
那么,“土地生产率界限”法则真的会导致一个“均分土地”的历史大趋势吗?中国的土地公有和均分土地是否历史大趋势的表现?均分土地能否提高粮食总产量?实行土地私有是否会降低粮食总产量?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如何改革?下面我们讨论这些问题。
1、“土地生产率界限”法则是否导致一个“均分土地”的历史大趋势?
裴先生说,“假如一个国家没有农业剩余,没有进口粮食但它的人口仍在增长,那么粮食总产量的最大化一定应是它农业的首要目标。而这一目标必须靠亩产量的最大化来确保实现。亩产量能否最大化(或能否接近土地生产率极限)又近一步取决于亩均劳动投入量的多少。但是在‘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下,不同的人/ 地比例关系必然导致每亩土地的劳动投入量大不相同”,由于那些人少地多的农户每亩土地的投入量较小,所以他们的土地并未发挥最大潜力。如果把他们超过全国“劳均土地”的土地均分给更缺土地的农民,则可以更大限度地利用土地的生产能力,必将使全国粮食总产量上升。所以,在那些“耕地相对它的劳动力极度短缺的国家”,“均分土地制就是能导致每亩土地的劳动投入量无处不在地接近土地生产率极限的唯一土地制度。”
裴先生论证这一问题的关键原理是,根据马尔萨斯模型,亩产量在NS AY 里较低,在NS = AY 里较高,在NS AY 里又稍微高一点。如果将NS AY 的大农户的土地分一部分给NS AY 的小农户从而使NS = AY 成为普遍存在的主导类型农户,用亩产最大化来确保粮食总产量最大化的社会的目标就可能实现。中国的传统是家庭的土地一代一代地按儿子的数量来不断均分。这实际上暗示着一个自然法则导致的均分土地历史大趋势。裴先生认为,中国1949年的土地改革把地主多余的土地分给缺地农户以及现在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定期调整土地的“均分土地制”,就是由这一原理决定的必然选择。
为了说明这一所谓的历史大趋势,裴先生还举出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Chayanov(1925),Amartya Sen (1966), John Mellor(1966),以及Albert Berry和William Cline (1979),都共同地发现了农场面积和土地单产之间的反向关系:面积越大,单产越低;面积越小,单产越高。裴先生认为,这正是二战后发展中国家土地改革的理论基础。
裴先生更明确地指出,“均分土地的实质就是在一个巨型人口国家整体上处于NS = AY 的严峻状态时,土地生产率极限法则已经在客观地要求:将沉重的人口压力化整为零,让每一块耕地来平均地承担它。如果不这样做,就有可能造成人口死亡。但是,均分土地不是市场原则。市场必然会制造出NS AY ,NS = AY 和NS AY 这些不同类型的农户。如果是这样,那么正象我们以上所分析的,NS AY 的大农户的Y (亩产量)会比较低,这个国家最有可能提高亩产量的那部分土地的潜力被损失了。另一方面,NS AY 这类小农户已没有了提高亩产量的潜力,饥饿和死亡已在它们中出现。这个国家现有的一部分人口和劳动力资源也损失了”。
笔者以为,用马尔萨斯原理论证生存性小农都将收敛于NS = AY,还难以得出“均分土地的历史大趋势”的结论。用中国实行的弟兄们平分土地的继承制度来说明这一“历史大趋势”也没有多大说服力。裴先生的意思也许是说,由于相对于NS = AY 和NS AY的农户,NS AY 的大农户单位土地的劳动投入量较低, 所以粮食的亩产量较低,这就损失了一部分土地潜力,使得社会难以供养饱和人口。而均分土地能够追回来这部分损失,使土地充分发挥它的潜力,所以,一个人多地少的社会,就“应当”选择“均分土地”的制度。
不过,历史从来就不是按照“应当”如何发展,而是按照“能够”怎样发展来发展的。首先,在研究中引入“应当”这一概念,讨论社会“应当”如何如何,这就根本上超出了实证的范围而进入规范研究领域。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即使均分土地确实能够提高粮食单产从而提高粮食总产,那么谁去实行这一措施呢?全能的上帝是不存在的,而只能由“人”去执行,而人都是经济人,他的行为原则是效用最大化,对谁有利谁才会去实行。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要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实行平均分配,当然对无地和少地的农户(NS AY类型的农户)有利,所以只能指靠他们去实行。那么他们有力量实行这一措施吗?大概是没有力量,因为NS = AY类型的农户不会拥护这一措施,而NS AY的农户将会坚决抵制这一措施。如果无地和少地的贫民都有力量完成这一措施,世界早就成为红色共产主义的天下了。特殊的是,俄国(苏联)、中国的贫穷阶级在20世纪依靠暴力夺取政权后确实实行了这一措施(均分了对土地的权利),但这是不是体现了这一历史大趋势,能不能“历史大趋势”去理解,倒是一个大大的疑问。在1950年代,世界上也许有十亿以上的居民认为公有制度和均分土地(权利)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但在20世纪的末期,当苏联、中国的公有制度完全走进了死胡同,迫使他们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后,恐怕很少有人还认为“均分土地”是什么“历史趋势”了。
简单地说,历史已经再一次证明,它不是按照“应当”如何发展而发展,而是按照“能够”如何发展而发展。具体到公有制度和土地均分政策,那么历史已经表明,这是一条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还是让我们从理论和世界大势的高度降落到现实生活中来吧!要认识在传统社会中实行土地均分(就是中国的土改运动)是否能够提高粮食总产量,关键问题是看具有多余土地的地主是否充分利用了自己的土地潜力。如果地主的土地也已经达到了产量极限,或者比自耕农民的单产还高,那么均分地主土地就不会达到提高总产量的结果。为了说明自己观点的依据,裴先生借用了Chayanov(1925),Amartya Sen (1966), John Mellor(1966),以及Albert Berry和William Cline (1979)的研究成果,说是“农场面积和土地单产之间存在反向关系,即面积越大,单产越低;面积越小,单产越高”。
学者们把经营农场和生存性小农所作的比较,自有他们的道理。但笔者以为,用这样的比较来类比中国的情况并不合适。如果说我们有理由把中国自耕农民看作“生存性小农”,那么我们去不能简单地把中国地主经济看作“经营农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富裕农民的人数很少,规模也不大,地主一般只雇用一个长工,并且,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也使地主很容易降低为自耕农。所以在1949年前后进行土地改革时,不少村庄甚至没有一户象样的地主。当时划分地主只有两条标准,一是出租土地,二是雇用长工剥削。在新中国生长的人往往会认为地主家庭的人均土地面积大大超过社会人均土地面积,实际情况远不是这样。不少地主家庭,人均土地并不太多,只是由于家庭缺乏劳动力,这才出租土地或雇用长工的。笔者老家是一个大村,解放前有二百多家农户,但却只有两户地主,一户是个寡妇老婆,在丈夫早逝、儿子又夭亡后将土地出租给别人,自己成了远近闻名的迷信婆。她不会种地,所以只好全部出租,结果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成分,把她的一部分土地分给佃农,留下一部分由其本人直接耕种。另一户是分住两院连续五代没有分家的叔伯弟兄两人,“户均耕地”较多。但两院每一代各自都有四五个女儿,裹脚姑娘不能参加田间耕作,都是“纯消费者”(很少有学者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家庭劳力很少,(地主)掌柜弟兄与所雇用的那个长工同样参加劳动,土地经营的倒也不错,能够供养全家生活。但土改后把一部分土地分给贫农,使他家庭的生活水准大大下降了。从这两个例子看,不论是强迫不会种地的巫婆经营她的土地,还是把缺乏劳力家庭的土地分给他人,对粮食总产量的提高很难有什么作用,只要不降低粮食总产量也就不错了。所以我们说,中国的地主也基本上都是生存性农户,规模也不大,远不能与西方的经营性农场相比。
我们还可以用其它情况说明地主土地的亩产量也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农业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每一单位劳动时间,农民都认识到,农忙时劳动效益高,农闲时劳动效益低,所以在传统社会中,农闲时有许多围堆闲扯的农民。农村传统的文化艺术活动,例如踩高跷、跑旱船、说唱团、武术协会等,其组织人员和训练技能也都是利用农闲时期。即使地主家雇用的长工,在农闲时也没有农活可干,所以地主还常常为他寻找“额外”工作(喂养牲畜)以利用他的劳动。所以地主土地投入的劳动量是否足够,是否达到了与农民投入的劳动量相应的程度,主要是看农忙时期,看地主是否因投入劳力不足而耽误了农活。实际上,地主雇用长工正是为了解决缺乏劳动力的问题,由于不同时期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很大差别,所以有的地主在农忙时期愿意雇短工帮忙,这样在利用劳动力的同时,实际上充分发挥了土地潜力。当然,土地潜力是否充分利用,最后要看结果,即土地的单位产出。实际上由于地主善于经营,他的庄稼往往比穷人的庄稼长得更好,因而产量更高。在农村,笔者从来没有听说好户人家(即地主、富农和富裕中农)因土地多而种不好的。当然,真是由于土地多忙不过来,又不会雇用长工经营的话,地主就会直接出租土地给佃农,再不然就把土地出售,从而下降为自耕农。
如果地主的土地并没有多少未尽的潜力可供利用,裴先生还能够得出“均分土地”的历史大趋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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