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占用了农民的大量土地,导致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同时,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陈旧、文化素质偏低等,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未能就业。为了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有必要对目前有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进行总结,指出当前研究的成果和不足,以便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研究。
关键词:城市化;征地;失地农民;再就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 000万人左右,今后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 800万。有研究显示,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其中有5 000万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可能达到8 000万人。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陈旧、非农劳动技能欠缺等因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有很多农民未能就业,成为失地无业农民。******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业是解决生活的较好途径,因此有必要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
一、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影响
(一)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并且缺乏稳定性
张彦丽等认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大致有两种:(1)在本地企业务工或开店经商。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技术进步以及用工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失业。(2)做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失业[1]。
(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徐忠红认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转化为市民的生活方式,家庭的食品如粮、菜从市场上购买,这样食品消费的增加导致固定消费支出增加。
二、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
(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孙绪民认为,我国许多地方的城镇化陷入误区:用城镇建设代替城镇化。用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来推进农村城镇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李培林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加快,技术和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优势日趋强化。在制造业,大量的手工操作过程变成了机器的流水线;即使在管理领域,电脑的广泛应用使很多人脑的工作岗位缩减;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总量尚未超常增长,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
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又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张彦丽等指出,失地农民不但得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就连在发放补偿安置费中,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税费等层层盘剥。除此之外,村委会很可能会截留补偿费。李世平等指出,征地代理人为降低行政成本,将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一起交给了村委会,这为村委会截取安置补助费等提供了方便。
(三)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没有硬性要求,导致培训率低。徐君认为,失地农民培训弹性大,约束力不强,对失地农民是否组织培训、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培训,往往取决于培训部门和失地农民对培训的认识。许方丽指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
(四)失地农民观念陈旧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养成了保守的观念,武玲娟认为,许多失地农民对政府和集体有“等、靠、要”的思想。大部分年轻人“死要面子活受罪”,他们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
(五)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
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陆飞杰认为,学历越低,意味着他能够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除了要具有比较高的人力资本之外,就业信息对他来说也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数量。失地农民与其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从关系网中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
(六)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马弛认为,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基本上没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没有社会保障这个“避风港”。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10]。
三、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魏有玲等认为,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转非”工作,劳动局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民政局、社保局、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社会救济、养老保险,扶贫局负责扶持产业开发,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11]。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空间
工业化是带动就业的基础,葛红岩等认为,工业化进程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直接的需求,而工业化对服务业的衍生需求也增加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12]。沈志兰指出,政府应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加大发展第三产业[13]。
(二)建立公平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有必要合理分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付娆认为,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4]。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培训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求职意愿等,开展多层次培训。林惠玲认为,政府要协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对口职业培训,并探索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即先在培训机构学习文化理论知识,然后到定向单位学习实践知识[15]。政府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对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管,促使培训单位提高培训质量。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农民合理分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和法律责任。
2.应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鼓励失地农民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武玲娟认为,使失地农民由原来散漫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纪律性强的企业管理意识。通过大众媒体,加强择业观念的教育。邢月梅认为,使农民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工作不分高低贵贱,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16]。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坚持低标准缴费,并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惠晓峰指出,在国家财政负担不起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及征地主体各负担一点的筹资机制[17]。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替代家庭养老。刘同昌认为,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的监督。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老年法规[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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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付娆.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现实分析和政策思考[J].开发研究,2006,(4).
[15] 林惠玲.关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几点建议[J].台湾农业探索,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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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惠晓峰.农民失地补偿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J].农机化研究,2006,(6).
[18] 刘同昌.青岛市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策研究[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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