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国初步建立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市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问题。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学理论出发,介绍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学理论基础——知情权
最早提出知情权概念的是美国人肯特·库伯,他在呼吁政府应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知道应该知道的信息,并建议将其提升为一种宪法权利。知情权是人权的基本要素之一,也具有法律属性。食品交易行为中,知情权的法律属性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权利。知情权要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机会充分获得重要信息,使得其个人发展以及自身人格实现成为可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经营者所必须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了列举。就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而言,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1、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明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服务的真实成分、所用原料、来源等信息;2、有权了解和询问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的真实情况;3、有权知悉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存问题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很早就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是随着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发展,当初的立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具有一定依附性。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即是当前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或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专门立法。
1、标识范围较为狭窄。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目前纳入我国转基因强制标识管理体系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只有5大类17种。同时,现有的标识目录忽略了对下游产品的规定。
2、标识内容不够充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注方法有三种,现有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内容的规定并不能满足消费者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也偏离了标识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和宗旨。
3、标识形式不够合理。对于标识的形式,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分别作出了规定。但是,这种笼统的规定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充分的信息,显得不够合理。首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醒目度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其次,对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4、违反标识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处罚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违反标识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是比较轻的。
(二)监管主体有待优化。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公共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行政性监管主体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应当是主导性的。但是我们看到,这种只有政府的监管模式因为少了非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也给标识制度的运行带来了现实的障碍。
(三)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已经近10年,但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影响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运行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转基因食品检测体系存在不足;转基因食品标识监测体系有待完善。
(四)知识宣传与文化传导不到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已经有数十年,但对很多人来说,转基因、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等概念仍然是模糊的。转基因食品相关文化宣传的缺乏以及一些媒体、舆论片面的评论和报道,导致部分公众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怀疑、恐惧、不信任、甚至抵触心理,同时也使得部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转基因标识形成担心和规避的态度,阻碍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运行。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对策
标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培育和发展我国转基因食品市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同时也与我国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并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就成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为了顺应现实的需要,应当以转基因食品这一概念为起点,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和背景下,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统一规定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品的概念及标识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种立法的继承和创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标识的范围;完善标识的内容;规范标识的形式;丰富责任承担形式;加大惩处力度。
(二)优化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主体。要实现政府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有效监管,仅仅依靠农业部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需要进一步扩充政府性监管主体并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能权限,形成一张政府监督的大网,分布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各个阶段和领域,最大限度地保证标识制度的有序运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力量和群体的监督意识也在逐步觉醒,人们共同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参与监督食品行业的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也为社会性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行的条件。需要做到的是:健全社会中间层监管主体;保障消费者的监督地;加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自律性监督。
(三)健全转基因食品标识配套制度。首先,建立统一的转基因检测程序、技术手段、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避免不同的检测机构依据不同的检测标准和技术手段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其次,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检测实验室及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最后,对转基因食品检测机构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检测机构的资质。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监测体质,转基因食品标识检测体系要求对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及上市后的标识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确保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
(四)加强宣传,优化制度运行的环境。加大对消费者有关转基因食品及标识法规的宣传,能从最基础的层面解决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实际困难。首先,对消费者进行转基因食品相关知识的宣传,可以让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形成科学的认识,消除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误解,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同时使得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必为了迎合消费者的抗拒心态来逃避标识责任或进行虚假标识,有利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管理;其次,对消费者进行转基因标识法规宣传,有利于消费者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共同参与监督。因此,应当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途径以新闻的方式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法规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设立一些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及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从而让消费者参与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管理中。
作者: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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