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世纪,辽国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的地方性政权。其主体民族契丹族一方面承袭了唐朝的旧有制度,一方面则通过武力使得辽国的文物体例传播于周边邦国。其司法体系中的“南北面官”制是契丹族于政治领域的创新,对于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具有时代性意义。辽的邻国高丽,基于三次“契丹高丽战争”的缘故,深受该项制度的影响,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渗透至其军事与政治层面。从而成为了古朝鲜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引言
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率部建立“大契丹国”,自封为“天皇帝”,史称“大辽”,是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环。契丹族起源于辽水一带,以游牧为主业,且居无定所。故其建立国家后,在主要的政权组织与管理上,大部分仿效了唐朝以及北宋的制度。但是,由于辽国的实际情况异于唐宋,即辽国是一个由人口占少数的契丹族所掌权的多民族国家,故若完全沿用前朝体例,会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契丹统治阶级的长久性利益。因而,在唐朝法制与吏制的基础上,辽国开创了“南北面官”的先河。高丽史书上称其为:“契丹地,承唐制,然官分南北,因俗而治”[1]。所谓“南北面官”制其实就是从多民族国家的角度出发,在国家的司法体例中,以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处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长官由契丹贵族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北面。以南面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管理辽国境内汉人、渤海人事务,长官由契丹贵族、汉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层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南面[2]。辽国此项制度的创设既是出于巩固,团结多民族国家的主动性需要。亦是基于其境内各民族文化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尤其是于文化、生产力上较为落后的主体民族契丹族居于统治地位,而具有先进水平的大量汉族人口却处于被统治地位的被动性现实。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南北面官”制是中央集权时代或者王政时代对于多民族国家的管理方式取得巨大进步的实际映证。日本历史学家白鸟库吉对此评价颇高:“契丹人的双轨官制,良好的回避了自身的与众不同,同时发扬了中原的长技,合国家一体于二百余年”[3]。
二、辽制于高丽传播的路径
于唐朝将衣冠文物以和平、交流的方式东传至日本不同,辽国的“南北面官”制度传入高丽,是通过战争的手段得以实现的。10世纪初期,辽国与高丽间隔着渤海国,双方关系较为融洽,高丽太祖王建在建立高丽之前,为了巩固势力,曾于915年遣使于契丹,向辽太祖进献“宝剑”。而辽国方面也愿意与高丽交好,亦于神册七年(922年)派官员赴高丽赠送骆驼,骏马及毛毡等物,高丽受之并予以了报聘。然而,辽与高丽的这种和谐态势并没有保持多久,很快就因为辽国武力吞并渤海国所引起的领土争端与遗民问题所打破。从而先后爆发了三次“契丹高丽战争”。
公元985年,辽国为了避免北宋与高丽合谋,致辽于背腹受敌的不利境地,决定先发制人,先行攻击高丽,宣辽国境内各道、府、县以备兵军马[4]。7年后,辽东京留守萧恒德率八十万大军东征高丽,声称“大朝(辽朝)既已奄有高勾(句)丽旧地,今尔国侵夺疆界,是以来讨”[5]。高丽朝野震惊,并迅速组织抵抗,至993年辽军攻陷高丽重镇西京的北部要塞蓬山郡,俘获高丽大将尹庶颜。高丽君臣决议议和,遣上将军朴良柔于辽国军帐前谢罪请和,辽国接受了高丽的请求,且赏赐了鸭绿江之东的女真故地于高丽。而高丽则彻底断绝与宋朝的往来,去宋年号,奉辽为正朔,称臣纳贡,辽与高丽复交。此为第一次“契丹高丽战争”,此时的辽国制度未能深入高丽并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在于高丽军民并未真正屈服于辽的军事手段。
1010年,高丽发生宫廷政变,而辽国新帝登基,出于多种复杂的因素,辽圣宗再次率军讨伐高丽。契丹名将耶律敌鲁连克高丽北方的霍州、龟城、甲山、铁州,直逼首都开京。并于1011年占领开京,后由于担心战线过长,以及高丽的偷袭与反扑,故而撤军返回辽境。
至公元1014年,双方又因渤海故地与女真故地的归属而兵峰再起,辽国20万铁骑深入高丽,先后于郭州、定远、兴化三地大败高丽军。而高丽各地军民源源不断的驰援北部战场,对辽军奋起反抗,使得战事一直持续到了1019年,直到高丽取得了最后战役的胜利。但是,高丽已然元气大伤,故虽胜而向辽国上表呈请称藩纳贡,辽国应允。至此,高丽彻底接受了向辽国称臣的事实,也正是出于高丽的此种态度转变,使得辽国的各项政治制度与文化风俗开始涌入高丽,并对高丽的官方和民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南北面官”制对高丽的影响
经过了三次“契丹高丽战争”之后,辽丽双方在之后的一百多年间内再未爆发过大规模的军事冲突。双方的人员往来与科学文化交流也迅速升温,在这种情形下,辽作为高丽的宗主国,其所施行的礼法体系不可避免的会对高丽所固有的政治体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随着大批渤海国遗民抱着不愿成为辽国臣子的决心而涌入高丽,以及大批宋朝与女真百姓因战乱或饥荒而进入高丽,高丽作为单一民族国家的历史在极端的时间内被改写了,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因素,从而诱发并加快了高丽吸纳辽国“南北面官”制的动机与速度。引入后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主要体现在高丽的军事与司法行政两大方面。
(一)军事方面
辽国的“南北面官”制其核心是一种“少数民族与汉族分治”的“双轨化管理或应对模式”。而高丽在经历了延绵达十七年的战争,以及国家民族构成成分的重大变化之后,也迫切的需要这样一种机制来完善其自身的政治运行机能。
由于高丽向来自视为“海东小中华”,以“中国之礼”待宋朝,以“蛮夷虎狼”称呼契丹女真,故高丽一直以来所抱有的“夷夏大防”的观念在长期的战争之后彻底爆发,并首先在军事建设方面得以“宣泄”。
“契丹高丽战争”之前,高丽的国防力量主要由官军、镇边军、民兵、僧兵等构成。但是在辽国的“南北面官”制度传入高丽之后,高丽率先在军事领域仿效了该项制度。以固有的官军、镇边军、僧兵等应对国内的治安与叛乱。新建“光军”司,招募光军三十万专门应对北方边境的游牧民族,即高丽显宗所言的“聚柔兵以控内,驱烈勇而御夷”[6]。总的来说,这项改革虽无“南北面官”之名。却在内里兼具其实。
这种改变对于高丽的影响是空前的,改制后的“光军”战斗力大增,并在传统的高丽主力兵种步兵的基础上增设了大量的骑兵兵种,且将高丽人精湛的箭术与之相结合,从而拥有了能够对抗游牧民族强大铁骑的机动性力量。使得高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能够在自保州至元山的漫长国境线上凭借“平虏”、“定州”等“北方六镇”和“千里长城”所共同构筑的“钢铁防线”而免于遭受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与抄略[7]。亦促使高丽有能力以军事手段通过数次“遏懒甸”之战,以逐步蚕食并巩固了对于鸭绿江东岸女真故地的控制权,扩大了高丽的传统疆域,增强了高丽的国家实力。使高丽王朝重新登上了十一世纪东亚的历史舞台,成为中华文化圈内一支重要的力量。
(二)司法与行政方面
伴随着多年的战争以及与辽、女真、宋的跨国贸易的不断深入,高丽国内的民族构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国内的外国移民或是暂居的商人与难民一刀切的适用高丽律法在现实中激起了很多不满。尤其是高丽律法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8],故渤海、女真、契丹以及奚等中华文化圈之外民族的人群往往无法理解或认同。这促使了高丽朝廷在战后设立象征并实现“汉法治国人,辽律束北人”的“南北枢密院”。该机构独立于高丽承接唐朝旧制所循“三省六部”的格局之外,南北两枢密院的最高官员均直接向高丽国王负责,其权力的直接性可匹敌同时期的高丽“西京平壤留守”。
在具体职能上,以北枢密院对北方游牧民族施以契丹之法,以南枢密院对高丽及中原百姓晓以华夏之律。对于北地各游牧民族的百姓,在尊重他们固有的民族习惯法的前提下,委派专门的官员予以编纂记录相关法典并主持相应的仲裁活动。而高丽人与宋人则仍按《高丽律》以完成具体司法活动。该项做法迅速解决了高丽国内所面临的现实性法律适用与司法协调问题,加强了国家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同时,在行政方面,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选拔领域,对高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才根据其民族属性分别委任以南、北枢密院的官职。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高丽王朝治下各民族均有平等机会能够入朝为官。根据《高丽史》的记载,在设立“南北枢密院”之前,高丽王朝的官吏中,非高丽人官员“不足百之一二”[9],足可见外族人要想涉足高丽的公务机构是极其困难的。到了高丽后期,仅渤海人官员数量就达到了“斥宇内吏数之十一”[10],而契丹人与宋人所占的比例更高。这也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高丽社会内部的民族矛盾与生存压力,更在一定层面上维持并保护了高丽境内的文化多样性。对于高丽王朝以及后世的朝鲜半岛而言,诚然是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伟大举措。
4 结语
辽代司法中的“南北面官”制度虽然具有相对的历史狭隘性与一定的民族压迫性,但是在10-12世纪的中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它无疑率先点亮了具有人文主义色彩治国方式的灯塔,并照亮了它的近邻高丽。催生了高丽的“光军司”与“南北枢密院”等一系列变革的发生,提升了高丽的国势,也大大改善了高丽境内各民族的生存环境与质量。可以说,其对高丽的影响非同一般,不可小觑。
作者:马天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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