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将开庭公告进行网上公布是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作为西南交通大学2015年SRTP项目“旁听正义”中的一个研究点,项目组成员即法学系2013级五名本科学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分别对四川省、湖南省、山西省、湖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的十多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刑事庭审活动进行了五十多次随机旁听。发现我国在开庭公告问题上存在着未将开庭信息公布网上、开庭公告信息更新不及时、开庭时间不准确等问题。文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开庭公告上网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一、 开庭公告与司法公开
(一) 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是指在我国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事先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的司法文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应当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开庭公告具有告示性和先期性的特点。
(二)司法公开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里强调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任务。最高法院将司法公开明文界定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六个方面,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主要用意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开在普法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所可能具有的功效。 而最高法院对于司法公开界定中的庭审公开则与开庭公告上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开庭信息获取变得便捷,使社会各界得知各类案件的开庭时间与地点变得更加简单,并准确的参加到庭审活动的旁听,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使得庭审走向公开。
二、开庭公告上网对司法公开的意义
开庭公告的意义在于前文所提及到的告示性和先期性,这两个特点的重要性不仅及于诉讼参与人,而且对于整个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着不容小觑的意义。如诉讼参与人而言其可通过开庭公告来准备开庭的资料准时准点地参加庭审,而除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友以外的其他人,若想旁听某一案件,其得知该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信息便需要通过开庭公告来获得,因此开庭公告无论从保障庭审顺利进行还是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司法公开中的一项里程碑式的举措,在我们看来开庭公告上网与裁判文书上网一样,对于我国司法公开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虽然说开庭公告上网与裁判文书上网有相似之处,但其间也存在区别——判决书属于事后公开,而开庭公告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事前公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审判各类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裁判文书上网则是将此类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得上网的以外)公布于互联网上,供社会各界所查阅,大家所看到的则是一份“结果”而没有“过程”,而这个过程则需要整个庭审活动来体现。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说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忽略庭审程序规范化的审判并非正义,开庭公告事先告知了庭审信息,使得不仅仅是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友能够准确地参与到庭审中来,而且对于这些人以外的人也能够切实地观看整个庭审程序,对其产生监督,促使整个庭审程序趋于规范,并使法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更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利益。相比较而言,这种“事前” 比“事后”更为重要。其意义在于,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其使得公众得知开庭信息更加便利,并且其在宣传上具有广泛性,使庭审过程更加的透明化,推进司法公开中的庭审公开。 综上,不难发现在司法公开的大进程中,开庭公告上网也是司法公开发展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开庭公告上网使得更多人关注起庭审活动并参与其中,使得庭审活动趋于“透明化”,实现最高院对于司法公开所界定的庭审公开,从而进一步地实现司法公开,推动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进程。
三、 开庭公告上网现存问题
通过近半年的实地调研,我们参与了四川省、湖南省、山西省、湖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等十多所法院五十次刑事庭审活动的旁听。在获取开庭信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完善。
(一)未将开庭信息公布于网上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获取各类信息的途径可谓是多种多样,在获取开庭信息时我们采用的方式也是通过互联网来查询相关的信息。在39%的法院的官网上,我们能够便捷地从各法院的官网或者各区域性的司法公开网站上查询到各法院各类案件的开庭信息,其中主要包括了案号、案由、开庭日期、开庭地点、当事人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信息。但是,在调研中43%的法院,我们却很难从该法院的官网中获取到开庭信息,只能通过传统的方法到法院的公告栏和LED屏处阅读开庭公告或者向法院咨询才可得知当日在何时何地有哪类案件开庭,这无疑加大了时间和人力的成本。
(二)开庭公告信息更新不及时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也存在18%法院虽在其官网上有该法院开庭公告的网站链接,但是打开后链接后的内容却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的开庭信息,并未更新,可是在没有网上公告的这段时间内却是存在案件开庭的。由此可见,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该法院对开庭公告上网引起了重视,但是又不知何种原因导致其渐渐将此类信息在网上公布忽视掉,从而造成无法获取到最新的开庭信息,还是需要通过最传统的办法来获取。
(三)开庭时间不准确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我们还发现在参加旁听的所有法院都存在实际的开庭时间与开庭公告上所公布的开庭时间不相符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地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在与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过程中我们得到的较为一致也让人无法反驳的答复是——“押送被告的车被堵在路上了。”由于此类现象发生较多,所以我们也有留心观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发现开庭前十分钟法院用于押送被告的车才从法院出发去看守所押解被告,而就算在交通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法院与看守所之间的距离却不是能在十分钟之内往返的,由此可见,是否由于交通问题而导致庭审推迟显而易见。在实践观察中,无论是代理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旁听人员都按照开庭公告中所公布的时间按时到达法院,却往往需要等上一个小时甚至更久庭审才能开始。这样不仅浪费了相关人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也使得法院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四、 开庭公告上网优化路径
以上所述的几种现状,不与时俱进地将新时代的工具利用到实践中,于整个社会而言也是发展中的一种倒置。开庭信息不在网上公布、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不准确无疑也是对人力和时间资源的一种浪费。为了真正做到司法公开,有必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并以此来达到提高司法水平的目的。 对此,我们进行了以下构想:
(一)全国统一规划,要求开庭公告全面上网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来,其效果在全国各地效果显著,各级法院依照该规定的要求作出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于依法应公布于互联网的裁判文书均予以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了具体的规定及实施办法,一项制度才能被促使合法有序地运用于实际中,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开庭公告上网也应参照《规定》的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定,这样才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开庭公告予以网上公布。
(二)构建区域性司法公开网站,促进地区内开庭公告上网
我们在成都市的调研中,对于市内的各级法院的开庭信息获取十分顺畅,主要原因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囊括了成都市内各级法院的立案信息、开庭公告、庭审视频、裁判文书等各项内容,各级法院最新的开庭信息都在该网站上能够查询,各类案件分别整理,查询十分便捷。通过这个网站,不仅不用采用传统的方式去获取开庭信息,而且也不用辗转各法院的官网去查询开庭信息,省去了不少麻烦。因此,各省市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司法公开网站,及时整理辖区内各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并公布于网站上,这样不仅方便社会各界及时获取开庭信息参与庭审活动的旁听,还有助于推动地区司法公开的发展。
(三)法院各部门协调工作,确保庭审按时进行
庭审不能够按照开庭公告所公布的时间开始,除去交通等客观因素外,还存在着法警在执勤时的低效率,不按时前往看守所押送被告。因此,法院内部应当加强管理,各部门加强交流与协作,考虑交通、路程等因素,安排好开庭时间与前往看守所押送被告的时间,保证期间不会发生冲突重叠的现象,这样才能确保庭审活动能够按时进行,进而争强法院在社会中的公信力。
五、结语
“依法治国”、“司法公开”最终想要得到的目的无非就是“公正”二字,司法工作的透明化无疑是实现“公正”的保障。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一大进步,而庭审活动虽然一直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前往法院进行旁听,但是由于开庭信息获取不便利,导致社会渐渐忽视了对庭审活动公正性地监督。开庭公告公布于互联网上,一来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庭审活动的监督以及方便学者的学术研究,二来也有助与推进司法公开的建设,因此,全面推行开庭公告上网是一值得细细筹划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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