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伦理学(Ethno-ethics),亦称民族道德学、民族道德科学或民族伦理科学。是中国学术园地中自20世纪80年代末涌现出来,并日渐崭露头角的一门介于民族学和伦理学之间的新兴横向性跨界边缘学科。现仅将中国民族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概况略述如下,期冀能引起同仁们的兴趣和关注。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伦理学研究
(一)古代的民族伦理学研究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早在原始群时期,就出现了道德的萌芽。那时的基本状况是:人们使用简陋的石器、木器和骨器去征服严酷的大自然,为了生存,终日与自然和野兽作斗争,无暇顾及其他;此时的意识尚属“纯粹畜群的意识”,与人的本能还未完全分开;婚姻形式主要是原始杂交和血缘群婚(据《吕氏春秋•恃君览》载:“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的“洪水”神话和关于人类、民族来源的神话,其中尤其是关于兄妹成婚、姐弟成婚、母子成婚、父女成婚的神话,便是这种群居共处、血缘婚配道德观念的反映人际关
系完全处于天然的自发状态,但每个人又天然地服从集体的需要,自发地与集体融为一体,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在年复一年、月复一月、日复一日所进行的生产劳动的实践中,人们开始“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一般是生活在社会中的。"〔1〕这样,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就逐渐出现了。
传说中的神农氏时期为我国的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这一时期是原始社会民族道德的基本确立时期。在这个时期,各民族的先民们对残酷无情的大自然展开了英勇的斗争,如许多民族关于先祖们同大自然作斗争的神话传说所表现出来的英勇顽强、坚忍不拔、为夺取斗争胜利而敢于战天斗地,克服重重困难,甚至不惜流血牺牲的可贵品质及其精神,就是这一时期人们所崇尚的道德观念。在人际关系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每个人都紧密地依赖集体并无条件地服从集体,所以原始集体主义便是当时原始民族道德的基本原则。《礼记.礼运篇》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为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种情景,当是原始社会各民族奉行原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生动体现。在氏族内部,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人人和睦相处,“无有相害之心”,[2]即便是氏族首领也不享有任何特权。相传神农氏就“身亲耕,妻亲织”,可他在民众中却享有崇髙的威望:“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3〕据《抱朴子•诘鲍篇》载:“曩古之世,无君无臣。穿井而饮,耕田而食;日出而作,曰入而息。讯然不系,恢而自得;不竞不荣,无荣无辱。山有溪径,泽无舟梁。川谷不通,则不相并兼;士众不聚,则不相攻伐”;“势力不萌,祸乱不作,干戈不用,城池不设”;“身无在公之役,家无输调之费。安土乐业,顺天分地。内足衣食之用,外无势力之争。”这种情景与状况,当是对原始民族的原始民主和原始平等等道德观念的详细描绘。
传说中的黄帝和尧、舜、禹时期为我国的父系氏族社会时期。这一时期是原始民族道德向阶级道德过渡的时期。这时的部落首领仍然是普通劳动者,他们生活俭朴,身体力行,注重道德的社会功能与作用,为民众树立了光辉的道德榜样。如传说中的黄帝就亲自制造车船,为民众解决水上交通之不便;教人盖房造屋,使先民们结束了洞居、穴居的生活。其妻嫘祖教人养蚕织布,使先民们从此告别了衣不遮体的时代。传说中的部落联盟首领尧,不仅精明能干,生活俭朴,而且能够“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4他善于用道德的力量协调人民,团结人民,治理好属下众多的部落和部落联盟。后继者舜和禹,也都效法前贤,以尧为榜样,靠道德的力量去征服民心,使民心归化。据《韩非子*五蠢》载:“当舜之时,有苗不服,禹将伐之。舜曰:‘不可。上德不厚而行武,非道也。’乃修教三年,执干戚舞,有苗乃服。”这说明他们在处理民族关系时,把德治看得比武治更重要,认识到光靠武力并不能征服人心,而只有以德治人才能贏得人心。
当然,在中国的原始民族那里,一方面是“人类纯朴道德的高峰”,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道德上的消极因素。譬如,原始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原始民主和原始平等的道德观念,往往只适用于本民族和本氏族内部,对于外民族或外氏族则经常发生争斗和杀戮,尤其是血族复仇。同时,道德上的原则规范也总是和原始宗教迷信相结合,并通过宗教禁忌来维持与传播。因此,原始民族的道德观念,从消极点上来说,总是与偏狭、野蛮和迷信相联系。正如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
在父系氏族社会,由于原始民族道德开始向阶级道德过渡,所以在统一的原始民族道德上便出现了缺口。这个缺口的最初表现就是在某些氏族首领的子弟中开始出现了腐化和道德堕落的现象。如传说尧的儿子丹朱就很糟糕:“丹朱傲,唯漫游是好,傲虐是作。罔日夜颌领,罔水行舟。朋淫于家。”[6]对于这个骄傲、懒惰、纵情声色、奢侈腐化、道德堕落的不肖之子,据说尧毫不留情地给予了严厉的处置。据说舜的儿子商均等人,也是不成器之人,成天只知道唱歌跳舞、吃喝玩乐,故舜也没有把职位传给他。据说禹的儿子启“淫溢康乐,野于饮食,将将丨皇U,莞磬以方,湛浊于酒,喻食于野,万舞翼異”,〔7〕他后来虽然取得了政权,但由于其所言所行,无德无义,因而失去了民心,终被“上天”(即广大民众)取消了其统治的资格。说明当时氏族首领们的子弟在其生活上腐化、行为上浪荡、道德上堕落的现象已很普遍,成了当时的主要社会问题。而正是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才拉开了由原本是统一的原始民族道德走向分裂以致于对立的阶级道德的序幕。这些氏族子弟们开始过上了贵族化的生活方式,抛弃了过去所一贯奉行的原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和原始民主、原始平等的道德观念,“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w阶级道德就这样在原始民族道德日趋崩溃瓦解的基础上产生了。
对于中国古代原始民族的道德状况,虽谈不上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在许多古代文献著作如《尚书》、《吕氏春秋》、《庄子》、《韩非子》、《抱朴子》、《礼记》、《淮南子》、《商君书》、《史记》、《春秋左氏传》等书中,均有一定程度的记载,对于人们研究中国古代原始民族道德的发生史以及原始民族道德的基本风貌,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中国的各民族步人阶级社会以后,道德面貌和道德状况均发生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自然、历史和社会的多重原因,有些发展程度较髙的民族,其道德观念已烙上了阶级社会的鲜明印记;有些发展程度一般或较低的民族,其道德观念则仍带有原始公有制道德观念的浓厚残余。对于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少数民族道德状况,先秦时期成书的《诗经》、西汉时期司马迁所著的《史记》、三国至隋唐时期成书的《吴越春秋》、《越绝书》、《华阳国志》、《蛮书》等,东晋僧人法显所著的《佛国记》,唐髙僧玄奘所著的《大唐西域记》,明代马欢所著的《瀛崖胜览》、费信所著的《星槎胜览》、巩珍所著的《西洋番国志》等著作中,均作了或详或简的记载和描述,其中还涉及到国外一些民族的道德风貌和道德习俗。这些记载或描述性的资料,虽然不是研究性的,但它对于我们今天从事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研究,同样有着无法替代的宝贵资料的价值和作用。
(二)近现代的民族伦理研究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些有识之士也曾把学术研究的视野和触角扩展并延伸到了民族道德的领域。如孙中山先生就把“勤劳、和平、守法”、w“忠孝、仁爱、信义、和平、智能、发明能力”、(11〕“世界主义、重道德、主张民权”[11]等看成是中国人的民族道德中的积极因素,而予以褒扬和肯定性评价。与此同时,孙中山先生也把“亘古守法,不思变通”、“尚鬼神”,〔12〕“不敢行、知识程度不足、不敢为主人、一盘散沙、贪污、自大、凝滞不前、不尚自由”,〔13〕“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易走极端忧愁”[153等看成是中国人民族道德中的消极因素,而予以揭露并作出否定性评价。梁启超在揭露中国人民族道德中的消极因素时,也十分不留情面。在他看来,“奴性、愚昧、为我、好伪、怯懦、无动”,〔16〕“武断、虚伪、因袭”,〔17〕“不知法治为何物,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18)等,皆是中国民族道德中的致命弱点。对此,他理所当然地给予了猛烈抨击。其他如鲁迅、李大钊、陶行知、蔡元培、林语堂、柏杨等,也都对中国民族道德中的良与莠、好与坏、积极与消极等因素,用善恶评价的标准进行了剖析和论述。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大多是针对汉民族的,对中国众多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研究,则很少有人涉及。不过,曾承本曾于1938年在《康藏前锋》杂志(该刊物由南京康藏前锋社主编)第8、9期合刊上发表《我对于康藏民族称呼的一点意见》一文。在该文中,曾氏在论及康藏民族文化时指出:康藏文化,虽由于地理上的关系较落后,但康藏民族却具有四种美德,即仁爱、节俭、从容、有理。他认为,康藏民族的这些传统美德,我们不仅不能鄙视,相反,却值得我们赞扬和学习。在关于藏民族的道德规范方面,曾承本认为:唐初吐蕃国王弃宗弄赞(即松赞干布)曾颁布十六条德行标准,即(1)崇拜三个伟人;(2)奉行宗教原则,并了解其意义;(3)显扬父母;(4)尊敬有德者;(5)尊敬耆老与贵族;(6)爱护亲友;(7)忠于国家;(8)诚实;(9)研究食品与货品之用途;(10)学习贤者言行;(11)受人恩惠,必须感激思报;(12)采用规定之度量衡制;(13)与人同必合德共事,勿存妒念;(14)勿听妇人之言;(15)语言温婉而宏辩;(16)坚忍。实际上,这是熔藏族传统道德规范、宗教道德规范及汉族儒家道德规范为一体的道德行为标准,体现了历史上藏汉民族伦理文化相互交融的特点,其中尤其反映出唐时汉族传统伦理纲常对藏族道德标准形成的重要影响。当然,据《西藏王臣记》记载,松赞干布当时所制定的这十六条德行标准,与曾承本所讲的这十六条是略有出人的。原文为:“松赞王凭籍那写作俱便的善轨文字的方便,在十善法戒的基础上,制定出敬奉三宝、修行正法、孝敬父母、恭敬有德、尊高敬老、诚爱亲友、利济乡人、心须正直、效法上流、善用财食、有恩当报、斗称无欺、心平无嫉、不听妇言、和言善语、任重量宽等十六条正净的做人法规。”〔19〕两相比较,可以明显看出曾承本在对藏族十六条德行标准的理解和阐述过程中略有加工的痕迹。在当时中国正处于抗日战争的形势下,对团结少数民族共同坚持抗战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20世纪30至40年代,在国民党统治区陆续出版的一些有关民族研究的杂志,除前面提到的《康藏前锋》外,还有像《民族学研究集刊》、《中国边疆》、《边政公论》、《禹贡》、《民俗》等,其中有些文章的内容也涉及到某些民族的道德现象和道德问题。此外,在凌纯声先生的《湘西苗族调査》、《松花江下游的赫哲族》,翦伯赞先生的《台湾番族考》,林惠祥先生的《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费孝通先生的《花篮瑶的社会组织》,林耀华先生的《凉山彝家》等专著中,也涉及到一部分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问题。当然,这些杂志和专著都不是专门研究伦理道德的,所涉及的内容尚属资料性的,但同样为今人的民族伦理学研究起到了资料积累和铺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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