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第十二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内容涉及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六个方面等,同时规定了宣告、免除、延长及时效等配套制度。大陆刑法中虽然有诸如强制医疗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措施,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一词,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保安处分的良好运作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对大陆立法启示意义颇多,大陆应该在扬弃中形成具有特色的犯罪预防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一、台湾保安处分略述
台湾保安处分规定与刑法总则第十二章,从第86条到第99条,基本规定了内容及执行方式两个方面。
(一)保安处分的内容
台湾保安处分内容分为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驱逐出境处分六个方面。根据处分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保护改造类处分
感化教育处分和监护处分都是通过教育和监护措施达到降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预防犯罪的目的。处分对象上,感化教育处分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而不罚者以及因不满十八周岁而减刑者;监护处分则主要针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能力而行为者,同时还包括聋哑人。处分方式上,二者都是进入特定的感化教育场所或监护场所对行为人进行感化教育或监护。处分时间上,感化教育处分一般为三年以下,执行超过六个月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之执行;监护处分则一般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的执行。
2、强制作为类处分
强制作为类处分分为强制工作处分及强制治疗处分,规定于台湾刑法第90、91、92条。这两种处分方式都是通过强制特定行为人为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行为一段时间,帮助其适应社会。台湾刑法第91、92条分别规定了强制治疗处分和治疗处分。二者的共同点是强制行为人接受治疗,区别则在于处分对象及处分方式两个方面。强制治疗处分的处分对象是“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治疗处分涉及的罪名则包括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等,其处分对象是犯这些罪的行为人中“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之后,经评估认为有再犯之危险者”。处分方式及时间上,强制治疗处分从刑罚执行开始前进行,期间到疾病治愈为止,而治疗处分则到再犯风险显著降低为止,且执行期间应当每年鉴定、评估有无停止治疗的必要。
3、强制不作为类处分
台湾刑法禁戒处分规定于88、89条,处分对象分别包括“施用毒品成瘾者”和“因酗酒而犯罪,足认其以酗酒成瘾并有再犯之可能者”;处分方式则都是“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禁戒期间均为一年以下,但执行中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法院得以免除处分之执行”。毒品成瘾或酗酒成瘾均是沾染某种不良生活习惯,通过禁戒处分强迫行为人戒除不良习惯,回归正常生活,彻底完成改造。
驱逐出境处分规定与台湾刑法95条,规定“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将驱逐出境解释为不得为进入台湾境内的行为,故而将驱逐出境处分归入强制不作为类处分。
(二)保安处分的执行方式
1、执行的宣告、执行免除及执行时效
台湾刑法第96条规定:“保安处分于裁判时并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保安处分的执行分两种情况:第一,因未满十八周岁而减轻其刑者以及因精神障碍或者其他心智缺陷造成的辨识行为违法得减其刑者,如果先执行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认为没有执行保安处分之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保安处分执行。如果先执行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而免除后,认为没有执行徒刑必要的,法院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徒刑的执行。第二,施用毒品成瘾者、因酗酒而犯罪者、获强制工作处分及强制医疗处分者均先执行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而免除后,认为无执行徒刑之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罚。
保安处分的执行时效规定于台湾刑法第99条:“保安处分自应执行之日起逾三年未开始或继续执行者,非经法院认为原宣告保安处分之原因仍继续存在时,不得许可执行;逾七年未开始或继续执行者,不得执行。”也就是说,台湾地区保安处分的一般时效为三年,最长时效为七年。
2、执行机关
台湾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安处分的执行机关,原来规定于第94条的保护管束的执行者“保护管束,交由警官署、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之人行之。”随着《保安处分执行法》的颁布也已被删除。但在《保安执行法》中则明确规定:“执行保安处分,应依裁判行之。保安处分的处所,由法务部或法务部委托地方行政最高机关设置。保安处分之实施,受法务部之指挥、监督。法务部应派员视察保安处分处所,每年至少一次,并得授权各高等法院检察处随时派员视察。检察官对于保安处分之执行,应随时视察,如有改善之处,得建议改善,并得项目陈报法务部”。
二、大陆法律中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简介
大陆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使用保安处分这样的词汇,但却有一些具有保安性质规定,如强制医疗、强制禁戒、收容教育等,其目的也在于帮助行为人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再次犯罪。
(一)强制医疗
第18条第1款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可以看得出刑法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才进一步规定,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对公民强制医疗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等等。
(二)社区矫正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针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矫正内容一般为社会服务和教育学习。
(三)工读教育制度
这一制度是针对品德行为偏常及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攻读学校接受矫正和接受教育”。
(四)强制戒除制度及其他
我国大陆针对吸食、注射毒品者的强制戒除制度,与管制、监视居住等其他制度配套的禁止令等可以说也是有保安处分的色彩的。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教养制度、收容遣送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也扮演了保安处分的角色,现在已经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本意是对轻微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用的强制教育改造措施;收容遣送制度本意则是为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维护社会治安。但这两个制度在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符合现代法治观念,逐渐被废除。
可以看出,我国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制度及措施其实是不少的,只是存在着许多诸如名目繁杂,规定不系统,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这一词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台湾保安处分对大陆刑法的立法启示
从大陆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也有不少,但都散见于不同的法条中,没有成为体系,适用混乱。同时,这些执行权大多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由政府机关相关部门执行而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使得保安处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达到真正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作用。
(一)保安处分专门立法
大陆的保安处分措施都零散的分布在参差不起的法律、条例、规章中,更适合我国的立法方法应当是将这些规定进行筛选和整合,搭建一个专门的《保安处分法》框架。由于大陆不论从历史、民族性还是法律可行性上均与台湾一脉相承,有很大的共同点,《保安处分法》体系上可以借鉴和补充台湾目前的框架。但在大陆法律中针对法人的“禁止执业”等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颇多且收效较好,可以在其体系进行增加和补充形成大陆特色的保安处分体系。
(二)机关设置及运行
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基本都有行政机关进行适用。但由于行政机关事务繁杂,这类处罚的执行就很容易流于形式或被滥用成为权势博弈的牺牲品。加之没有监督机构,这些措施没有真正达到教育行为人、降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从而帮助其彻底改造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保安处分法》的前提下,应当在政府机关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保安处分的登记、执行、审查。同时,应当让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保安处分机构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体系。法院很据《保安处分法》对行为人应当适用何种处分措施以及处分时间通过判决进行宣告;不论最终行为人将到何处所进行处分,都由行政机关专门部门统一登记及审查,在认为可以减少或免除处分时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则对法院的判决、保安处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减少免除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交由法院宣告。
四、结语
如果说刑罚的作用更大程度在于处罚的话,保安处分的意义则更大程度上在于教育,在于防患于未然,让民众及早学会按照这个社会的运行规则来行事,学会与社会相处。单纯的处罚不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也不能真正震慑犯罪分子。从根源上给未成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教会人民谋生技能而不致游荡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成为潜在犯罪分子;强制人民戒除不良生活习惯,找到自己在社会上可以发生作用的位置,发现自己的价值,这些保安处分做得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使得更加合理化。整理完善立法和架构更加合理的执行系统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刘晓凤(1989-),女,安徽安庆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刑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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