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无本案管辖权的主张,以求排除法院不合法的管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但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大量出现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故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效率的现象。笔者尝试分析此类现象的原因以期改善。
一、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案件的基本特点
1、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案件多为合同纠纷类案件,如: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2、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被告多数是受理法院所在县、市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东部沿海省份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3、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经一审法院审查裁定驳回后,绝大多数存在拖延审限,故意提起上诉的现象,而且二审也以维持原裁定的居多,裁定移送的甚少。
二、管辖异议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1、管辖异议制度的缺陷。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该规定,即使被告无正当理由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异议裁定可以提出上诉。然而,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争取最大的诉讼效益才是最终的目的,而时间效益就是诉讼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为了赢得更多的时间收益,往往会利用上述规定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故意增加法院工作量,延长案件审理周期。我们简要分析一下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程序可以更加明了:(1)被告在答辩期15日内提出异议(一般是答辩期最后一天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至法院);(2)一审审查管辖异议申请书,作出裁定;(3)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因被告多是外地的个人或企业,通常是需要邮寄的);(4)被告收到裁定书后往往在上诉期满最后一天提出上诉;(5)上诉状副本送达原告;(6)一审法院整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案件在途耗时几天;(7)二审法院针对管辖异议上诉进行审理,作出裁定;(8)将案卷返还一审法院,又耗时几日;(9)一审法院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从现行处理管辖异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述过程起码拖延审限四五十天,甚至更久。一般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最多90天,通常实际25天到30天内就可以结案,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大大拖延了审理周期。
2、依据现行的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以及针对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均无需缴纳费用。被告认为即使管辖异议不成立,也没有任何损失,而且还争取了时间效益,有益无害更加促使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
3、缺乏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责任措施。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即使一二审均驳回其请求,拖延了审限,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任何赔偿损失责任。
4、某些法律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败坏,恶意烂诉。作为律师,明明知道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为了在被告面前彰显自己的法律才能,或者纯粹是为当事人争取时间效益而出谋划策,唆使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
三、改善管辖异议权的对策与建议
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拖延了诉讼进程,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浪费了紧张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必须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层面
1、提高管辖权异议的门槛。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倾向性地滥用管辖异议权,主要原因是管辖权异议程序门槛低,提出管辖异议几乎没有限制,只要当事人提出,即便明显无理,法院也要进行审查。因此必须提高管辖异议权的门槛,异议申请书必须阐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起的上诉也必须说明原裁定所违背的法律法规。同时,诸如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自然享有管辖权,但是被告明知异议不成立,仍然要求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针对类似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性管辖的案件,应该立法规定被告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2、设立管辖异议缴费制度。上面我们分析过,就是因为管辖异议的提出及上诉无需缴纳任何诉讼费用,才导致被告肆无忌惮的滥用管辖异议权。因此,笔者建议设立管辖异议缴费制度,要求提出管辖异议以及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被告参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按时缴纳规定的诉讼费用,直接不予审查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书或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如果被告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但是受诉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异议之裁定,可以退还异议人所缴纳的诉讼费用;一二审均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诉讼费用自然由被告承担,不予退还。如此可以一定程度上造成被告的经济压力,遏制其滥用管辖异议权。
3、设立管辖异议错误赔偿制度。审判实践证明,多数的管辖异议是错误的,这样滥用管辖异议权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该要求被驳回管辖异议的当事人赔偿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所损失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4、设立处罚制度。针对严重的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滥用管辖异议权人处以一定的罚款。针对法律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恶意唆使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可以向法律服务行业的相关主管部门反应情况,要求如实查处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其律师执照。
(二)社会层面
深入法制宣传和教育,积极倡导诚信诉讼。我们必须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向当事人宣传诚信诉讼及恶意烂诉的后果,还应该尝试向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其代理行为,培养其树立以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为荣,以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为耻的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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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海平、成华娟:《论我国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完善》,载《燕山大学学报》2011年9月,第12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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