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31:31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5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一)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影响之一是,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它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过不同时代的学者的发挥传播,势力渐渐增强,威严逐步的树立起来,至格老秀斯、洛克时,则发展成为一个系统的学说。自然法学派以人性、理性、平等、自由、独立、秩序等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自然法不但在自然状态中有其效力,在政治社会中的效力更加明显。大多学者在论及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时都没有提及自然法理论,而人权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而对人权的重视与保障正是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所以自然法的思想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三权分立学说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三权分立学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它主张权力分立,孟德斯鸠在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种权力之间要相互制衡,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它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①为此,他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由各个由国家机关分别掌握,互相分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掌握,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握,司法权由裁判机关掌握。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
  (三)心理强制学说
  费尔巴哈是基于心理强制学说而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他认为: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一个人只所以去犯罪,是因为他可以从犯罪中得到某种快乐和利益,因此犯罪对一个人具有吸引力。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必需抑制人们去产生犯罪的想法,所以,费尔巴哈认为:“用科处作为害恶的刑罚,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②也就是说,由于人们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当刑罚的“害”大于犯罪的“利”时,人们就不会去犯罪了。因此,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威吓能够起到心理强制作用,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③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格言本身并无高深可言,但其价值蕴涵却是十分丰富的。从刑法价值论考察,刑事古典学派宣扬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权与司法权加以限制,即以法律限制权力,从而保障个人自由。具体来说,一方面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否认国家对公民行为进行事后追溯的权力,即刑法不溯及既往;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司法权的限制,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
  从刑法价值考察,刑事古典学派宣扬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刑事古典学派直面中世纪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态意擅断滥用之事实,秉承古典自然法理念,以个人价值为体位,以人权保障为已任,将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对立,在价值取向上作出对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的偏一性的选择,确立绝对罪刑法定,以防范和遏制刑罚权的扩张和滥用。而且,绝对罪刑法定对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从而达到以法律限制权力,最终实现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刑事古典学派以个人为本位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然而,时代的变迁,导致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擅变。这一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同样对法律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出现了所谓法律社会化的运动,以庞德等人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就应运而生。刑事实证学派主张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社会环境等方面研究犯罪的起因,寻找综合性的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寻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协调④。确立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均衡原则,由此动摇了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促其裂变,最终形成了为现代各国所奉行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总之,从刑事古典学派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到刑事实证学派对社会利益的注重,表明,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不是完全对立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也并非势不两立,正是由于通过二者的矛盾冲突,最终达到协调与平衡,使得罪刑法定原则最终经过了自身的完善与变化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体现了兼顾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价值意蕴,也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原则才得以经久而不衰,其所蕴含的价值,仍为世界各国的刑法所发扬光大。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②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82-83.
  ③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2.
  ④张文,孟照武.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时代命运[J].法学研究,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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