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是一门复杂的有较强理论性但又必须和社会实际相结合的课程。本文联系教学实践,对行政法学教学中主要运用的教学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使用这些方法时应该注意把握的问题,以达到优势互补,发挥整合效应,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效果的目的。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以及行政法学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行政立法已逐渐完备,行政法学的理论已趋于成熟。行政法学课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门主干课程。
行政法学内容丰富,涉及法规众多,表现形式多样。高等院校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教学范围一般涉及以行政、行政权、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政责任、行政程序、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为主线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领域,一般既包含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既包含法理学习又包含法律实践应用。此外,行政法学还涉及到行政管理学、人类学等相关联的社会学科和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内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学习难度很大。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探讨。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行政法学教学中最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论文写作指导等。这种教学方法因其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注重法律精神的一贯性以及教学成本相对低廉等原因成为法学教学的主流模式且经久不衰。教学实践显示,由于绝大多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经过高度提炼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和基本原则,内容相对枯燥,缺少师生互动的单一讲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讲授法容易形成重理论轻实践的学风,忽略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因而受到一些学生的质疑甚至抵触,屡为教育人士批评,一些学者和教师甚至主张彻底摒弃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
“以教师为本位”的讲授法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讲授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地位,而是应当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应当注意紧扣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尽量从感性材料入手,以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历的事情或者关心的问题为出发点,使用简单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把晦涩难懂的原理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另外,教师也应注意课堂讲授中不应只是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入手,引导学生经过思考、分析后得出正确的结论。呆板、缺少师生互动并非讲授法的必然产物,实践表明,年长教师的讲授往往比年轻教师更受学生欢迎,原因就在于前者比后者更具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能力。所以说,“讲授”完全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讲授”的精彩,是要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
二、直观法
直观法,就是在已准备好的教案基础上,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PPT课件教学,变书本教学为影音资料,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直观教学法包含图、文、声、像等多种媒体信息,图文并茂,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兴趣,促进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实现由传统的以教师为教学主角向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转变,同时也能更好地锻炼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通过直观法教学,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增强课堂教学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加大课堂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直观法教学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在观看影音资料时,学生往往更加关注事件本身的发展和人物关系,而忽略了其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教师需要事先观看影音资料,熟悉相关内容。课上播放前,先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带着问题观看节目。在播放过程中,适当暂停播放,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带领学生在其后播放的内容中对讨论的结果进行验证。这样才能将教学主题贯穿于影音资料的播放过程中,实现教学目的。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引进,课堂教学的内容将大大增加,教师应当强调课前预习的重要性,指导学生进行课前准备:第一,要求学生全面而重点对即将讲授的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预习;第二,要求学生思考这些法律知识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哪些问题。如果本人在现实中遇到这些问题,应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等等。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最典型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以真实的行政执法活动或人民法院审结的有助于学生理解理论知识难点的典型案件,让学生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行政法课程侧重理论的研究与论述,专业术语众多,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于平时接触法律较少、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来说,无疑会感觉纯粹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枯燥乏味、兴趣不足,因此结合适当的实例丰富教学内容显得尤为重要。案例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可以让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参与讨论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的精神,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让学生感觉学有所得,又能领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学而知不足。引入的典型案例应当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应侧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进而能够解决普遍问题。
案例的引入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适得其反。在教学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抱有浓厚兴趣,在课堂上积极参与讨论,甚至争辩得异常激烈。然而以后遇有同类问题,稍有变化,依然无从下手。这与学生未能真正掌握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原理有直接关系。很多时候,学生并不是以相关法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法律思维,而是以人情世故、社会常识等惯有思维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和讨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师可以提前将案例以课后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与理论知识相关的问题,要求学生自学并回答这些问题(为了保证效果,可以将这些作业与考试成绩联系起来)。课堂分析时,教师可以围绕这些理论问题,要求学生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在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再进行案例分析。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随心所欲、偏离主题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少数学生参与,多数“看热闹”的情况出现。
四、模拟教学法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最常见的模拟教学方式就是进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法律生活中的真实场景,在虚拟的法律实务中扮演角色,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教学,也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考验和培养。模拟法庭教学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和正式开庭。这些程序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得到充分执行,以求达到模拟法庭教学的预期目的,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避免使学生出现模拟法庭就是为了掌握程序法的认识误区。
模拟教学法的成败与所选取的案例和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关系非常密切。从教学案例的选取角度来看,模拟法庭教学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是具有针对性的、贴近大学生生活的、具有一定争议性的典型案例。如果案例能够做到既具典型性又兼顾趣味性,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则更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从选择的案例的难度来看,所选案例应当具有适当的难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跨度,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经过思考探索解决问题。在实践应用中,教师的组织和指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二是督促模拟法庭的进程,给学生必要的监督和压力;三是答疑,对学生在准备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提供解疑的思路,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帮助;四是庭后总结和评价。
模拟教学方法在现实的运用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法庭辩论过程中,学生有时会就某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争论不休,而忽略了对己方观点的整体阐述和分析。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事先对担任法官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其学会控制场面,在庭审过程中,教师也应在不影响庭审的前提下,提醒学生调整策略,把握重点,确保围绕主题进行。此外,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也会出现场上担任角色的学生激烈辩论,场下的同学漠不关心的情况。这就要求教师采取一些方法尽可能安排更多学生参与。例如,在分配角色时可以有意识地要求平时不太积极的学生担任,也可以要求多人组对参与,或者要求没有担任角色的学生作记录、寻找不足之处或是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点评等。
五、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拉丁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校中都得到了成功运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案来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行政法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与生态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许多其他学科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同时又与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紧密联系。法律诊所式的学习模式对传统课堂讲授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在于调换了主体角色,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教师则是发挥指导、协调的作用。与单向、封闭的课堂讲授模式相比,法律诊所更能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拓展其学习思维和知识容量。目前国内有一些大学法学院已经开设了行政法律诊所课程并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但是,行政法律诊所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障碍,如经费短缺、案源不足、指导教师水平有限且兼职化、诊所课程边缘化、教材非规范化等。此外,学生接受当事人代理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也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都是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在法学教学中应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应当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可以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更能使教学产生一种立体的、透明的、深入的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教师应当重视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随着法学教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法学教学方法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从而创立更多、更科学的法学教学方法。因此,法学教学方法本身并非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作者:荆京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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