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推进,时代既把中国全面地推向世界,也把世界全面地带入中国,西方各种社会思潮迅速涌入,致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在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冲突中,人生观问题始终是焦点问题之一。人生观问题是人生哲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不同的人生观,体现的是不同的人生哲学理论。因此,中西方人生观的差异,其深层次上是两种不同的人生哲学理论体系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表现在人生哲学理论基础问题的重大差异上。从两种人生哲学理论的整体上看,西方人生哲学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中国人生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整体主义。
个人主义作为西方人生哲学的理论基础,贯穿于西方人生哲学体系的各个方面,体现了西方人生哲学的根本性质。
在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智者派关于个人地位与作用的思考,是西方个人主义最早的发端。伯利克里的“人是第一重要的”思想树立了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了人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把事物客观的尺度转变为主观的、个别的尺度,把人自身作为衡量事物的原则和标准。苏格拉底从伦理学的立场深入到个体意识的理性和价值内核,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著名命题,首次建立起哲学意义上的自我意识观念。中世纪则使每个人的灵魂在尘世生活中相对于其他灵魂是独立的,即它独自面对上帝。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强调人的个性、尊严和幸福,包含了个人主义思想的萌芽。启蒙运动把理性看成是人的本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是宇宙的“普照之光”。德国古典哲学更是把人的地位提高到无以复加的高度,康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在我国,人们往往把个人主义理解为利己主义,并把它当作集体主义的对立面,进而成为“自私自利”、“自我中心”的代名词。实际上,在西方,“个人主义”有着十分确切的含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个人主义”的解释是:“个人主义,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包含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人性理论,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度、倾向和信念。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可以表述为以下三种主张:一切价值均以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验的(但不一定是由人创造的);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某种意义上说道义上是平等的。下述主张最好地表达了这种平等: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当做另一个人获得幸福的工具。根据上述解释和一些思想家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个人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理论,它强调个人具有至高的价值,其他一切人只是手段。同时,个人主义还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它主张个人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并极力反对集体、社会和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限制。正因如此,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都是个人主义者;虽然一个人可能具有自私自利的动机或者做出自私自利行为,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就一定具有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
首先,从个人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来看,它强调个人本位。个人主义人生哲学突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倡个性独立和解放,推崇个人奋斗,追求个人享受,完善个人的人格。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人是唯一的目的,具有最高的价值和尊严。在个人主义看来,在社会上除了自己以外,一切别人,甚至包括社会和国家,都应当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由此出发,个人主义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具有最高的价值和尊严。正如卢克斯所说的:“这种关于个人尊严的思想,享有一种道德(或宗教)法则的当然地位,这种法则是根本的、终极的、压倒一切的,它为判断道德是非提供了一项当之无愧的普遍原则。人的自由和自主性是个人主义的又一个重要原则。“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属于自己,并不受制于他所不能控制的力量或原因。特别是,如果个人对于他所承受的压力和规范能够进行自觉的批判性评价,能够通过独立的和理性的反思形成自己的目标并作出实际的决定,那么,一个人(在社会意义上)就是自主的。—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他自己的,它只应当受自己的理性的支配,而不应当过多地受社会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因此,社会对个人的限制,应当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由此,个人主义认为,对一个人来说,只有他自己才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只有他自己才知道对他来说,什么是幸福的和什么是不幸福的。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追求个人的幸福是人的本性。一个人的生活的真正目的,就是发展自己的个性,而个性的最完满的实现,就是个人幸福的获得。
其次,就个人与整体的关系看,个人主义强调个人高于整体。一般来说,个人主义的思想家都把“人”或者“个人”看作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的集合,只是为个人而存在,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个人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基础和本质,只有个人才是真正的实体。因而,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就不应当有任何的限制。个人主义认为,提倡或主张集体主义,就会因强调集体或国家而抹杀个人的价值。他们认为,任何形式的“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都是同个人的价值、自由和尊严相对立的。因此,他们反对为了社会和他人而强加于个人的任何命令。
与西方不同,中国传统人生观的基础是整体主义的。这种整体主义是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演进史上,逐渐形成、巩固并传承下来的,它在当代的最新的表现形式,就是集体主义。
首先,中国传统人生观强调整体本位。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中,无论在哪个时代,都几乎毫不例外地坚持整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之所以如此,与中国人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以农耕为主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以_家_户为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人们使用十分简单的手工工具,在分散的土地上耕作。由于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再加之人们相对封闭,分散劳动,因此抵御自然的能力就必然低下,这就使得人们必须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结成或大或小的共同体,大家相互协作,共同生产,才能够维持生存,谋求发展。这种几千年几乎一成不变的生产方式,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整体本位观念。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绝大多数中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生活在固定的家庭、村落等群体之中,因此比较容易受群体观念的影响,很自然强化这种整体本位倾向,从而使得整体意识成为中国人意识的突出特征。
其次,从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来看,中国传统人生哲学强调整体高于个体。这与西方个人主义有重大区别。在中国传统人生哲学理论中,个人没有独立的个性和人格,个人必须融入整体才能够获取自己的人格。个体作为整体的部分必需依附于整体,因此个体要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儒家的人生哲学是中国传统人生哲学的核心。在儒家的思想传统中,人的观念并不是指一个个独立的个人,而是一个更大实体的组成部分,这个实体可以是我们的家庭、家族,可以是我们所属的民族,也可以是我们的国家。由此,中国的整体主义便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_方面是国家本位,即个人对国家尽忠;另一方面是家庭本位,即个人对父母尽孝。这种情况的最终后果,就是个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针对这种情况,梁漱溟说:“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_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然在西洋,则正好相反……在中国几乎看不见有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张东荪也指出:“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3](P9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人生哲学中,个人只是作为一个特定整体的一个部分,只是某一个整体的附属物,个人被整体彻底消解了。因此,作为独立实体的个人自然也就消失了。
在两种不同的人生哲学基础理论的影响下,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生哲学理论体系和人生观。
以个人主义作为人生哲学基础理论,形成了西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人生观。这种人生观主张人是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对此,梁漱溟评价道:“中国弥天漫地满是义务观念,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西方人生观尊重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拥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行动自由的权利、有财产的权利和身体的权利等等。但是,即使个人有绝对的自由,也不仅仅意味个人可以任意选择,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把责任推卸给社会和他人。正是因为个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任何人都不得推卸自己的责任。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担保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但只要一个人行使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就必须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出发,西方人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看作是人的自然的权利和自爰本能,是人的活动的根本动力。这样_来,追求个人利益就具有天然合理性和正当性。培根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爰”,自爰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永远是第一位的,利他永远是第二位的,社会公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利益,个人的特殊利益才是真实的、根本的;洛克则认为,每个人的人生目标都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因为人们任何时候总是设法逃避使自己身心痛苦的事物,追求使自己身心快乐的事物;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感官快乐,逃避感官痛苦,故而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个人欲望满足的历程,人生的幸福就在于不断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他把人生比作是一场追逐私利的赛跑,人生的目标就是在追逐私利的战场上获胜。总之,这种个人主义人生哲学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生目的就是追求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幸福快乐。尽管西方也尝试用“合理利已主义”对这种个人主义人生哲学所导致的极端利己主义进行校正,要求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的同时,兼顾他人的利益和幸福。但是,合理利己主义的兼顾他人、进行合理的自我节制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是利已的一种手段。
与西方把自我作为价值主体的理念不同,在中国人的人生哲学理论体系中,自我是绝对没有资格做价值主体的。“自己即自我除了作为社会组织的元素之外什么也不是。这种情形自然而然地意味着个人的意识在东方未能通过历史而充分展开。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中国人向来“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鲁迅先生更是尖锐地指出:“中国人向来有点自大,只可惜没有‘个人的自大’,都是‘合群的爰国的自大’。在中国人生哲学中,“我们整体主义”是代表普遍原则的共同体,是它赋予了个人本质,使其具有存在的权利;“我个人主义”的行为的规范、准则,都是“我们”给予的,所以“我”具有极大的消极性,为我就是自私自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人生哲学从整体主义出发,割裂了人格与权利的本质联系,过分强调个人对家族和国家的义务。由此,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优先考虑的,是如何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伦理义务,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中国人的义务观念就是一种责任观念。在传统中国人看来,无责任的行为,就是作为人的品位和名誉的丧失,这是极不道德的。因此,对群体的责任感和义务观念,是融入每个中华民族成员的血液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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