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6:5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7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论文摘要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生的证据,有着固有的法律缺陷,对电子证据的含义、分类,电子证据效力的认证、规范化的认识仍然有很多模糊之处。所以,电子证据的效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探讨电子证据效力的概念、认证、规范以及对电子证据效力的考察和探索,找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论文关键词 电子证据 认证和规范 考察和探索

  20世纪80年代,电子证据这一术语在西方国家的立法和论著中初次出现,随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被引入我国证据法研究领域。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个新生事物,一直没有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所以,至今还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其效力和适用给以明确、系统地确立。
  一、电子证据的主要特征

  (一)电子证据法律体系中的引入
  自电子证据这一术语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开始,学术界对于其含义莫衷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的具体的含义和定位,目前还没有进行统一地明确。电子证据从生成到现在发展了几十年,我从前人的书籍中也借鉴了许多经验,对电子证据也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是依靠先进的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生成的,并以之为载体,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电子证据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录音、录像、音频、视频、图片、动画和传真等。
  (二)电子证据特征的具体表现
  1. 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从生成到保存再到传导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凭借电子设备这个载体,而电子设备对证据内容进行采集的过程中是不会掺杂人的任何情感,能够保持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所以电子证据几乎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类似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传统证据的一些弊端。”它不像只表现为纸质或者言语之类的传统证据一样,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电子证据因为凭借电子设备这一客观的载体,能够准确地保存并真实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因此,电子设备决定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2.对电子硬件设备具有较高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没有像传统证据一样形式单一,很容易被人认识和理解,电子证据不能直接被人们感知,它产生、保存、传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如果没有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作为载体,人们就没有办法获知电子证据的内容,进而也就不能有效的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因为电子证据在生成、保存、传导的过程中,需要利用非常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将信息转变成数字信号的形式,只有凭借特定的设备识别,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对电子设备的依赖性。”
  3.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损坏性
  在电子证据的进行传输的过程中,如果设备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能够直接影响其传输的质量,进而损坏电子证据,使其内容无法真实地呈现出来,失去法律效力,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同时,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缺点,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悄无声息地将电子证据修改、损坏、删除,在不易察觉中使得电子证据被损坏。加上网络上的内容非常繁多,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更新速度也非常快,电子证据不能长时间保存,如果过了一定的时间,有关的信息就可能被破坏,无法恢复,这样就更突出了电子证据的易损坏性。
  4.对高科技性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不同,它是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依靠特定的电子设备,带有很强的高科技性,不但可以表现为传统证据的文字形式,还可以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形式存在。电子证据的生成、保存和传输的整个过程都要凭借高科技的技术设备作为载体,另外对其采集和审查也需要凭借一定的技术手段,否则不能被获知、或者不能有效的证明其效力。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1. 以电子证据形成的方式分为电脑自生成证据与保存证据
  电脑自生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完全由电脑自动生成的证据。它完全按照电脑内部系统自身来运行,不需要人为地增加任何因素,这种证据的准确性相当高,具有客观性,能够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电脑保存证据,是指不单凭借电脑来生成信息,主要通过人的作用来完成,由录制人录制而得来。对这种证据效力的判断,就需要考虑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这种证据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2. 以电子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电子证据与传来电子证据
  “原始电子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和原始出处的电子证据,具有直接的可采性与很强的证明力,只要证明其获得方式是合法就可以。传来电子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原始电子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传来电子证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类证据必须证明与原始电子证据的各项都符合,否则不能被采用,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以电子证据证明案件的程度分为直接电子证据和间接电子证据
  直接电子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证据材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证据。判断一种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我们需要准确的界定,主要是要看其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看其表现形式。
  二、电子证据效力规范化途径

  (一)通过限定收集的主体和内容规范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坏性,收集的主体应该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并且依照法定的专业的程序,依据合法的手段。“除非特殊情况,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才可以由电脑专业人员来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供电子证据,但他们不是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这些证据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鉴定才具有证据效力。而且收集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才能保证电子证据收集的准确性。”   由于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传输都依赖于电子设备,所以要保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明确收集内容的范围。以证据的关联性为标准,严格限制取证范围,避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其次,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传输,容易遭到损坏,还应当保持电子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因为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被遗漏,与之有关的电子证据很容易被损坏,甚至可能再也无法重现和获取。所以要保持电子证据内容的客观性,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二)通过固定和保全规则规范电子证据
  要确保法官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非常重要。首先,在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确保完整,准确,不遗漏任何合法有效的信息;另外,法官对于当事人在法庭提交的证据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交给专门的司法人员进行保管,不能随便转移和被修改;最后,要确保电子证据存在的载体安全、保密,建立一个安全的电子系统存储。

  三、改进电子证据效力的建议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解决电子证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对电子证据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这对我国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
  由于我国学术界现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这样就增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用规范的的表达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这样不仅使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也使当事人对电子证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使采集的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
  (二) 制定完整的电子证据效力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效力需要明确一定的认证规则。“一是合法性标准,我国已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二是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由于其高科技性、易损坏性、依赖性等特点往往很难像传统证据一样确定其真实性,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认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三是关联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逻辑上的联系。”
  (三)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制度
  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坏性很容易被人悄无声息的修改、删除、销毁。所以,为了保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必须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制度,从而判断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可采、真实、有效,证明案件主要实施,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法体系中的新生事物,有着固有的法律缺陷,加上我们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很模糊,适用规则也不清晰。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有关电子证据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制度,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运用电子证据。相信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中,电子证据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中国论文网(www.lunwen.net.cn)免费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目录,论文查重入口,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职称论文范文,论文摘要,论文文献资料,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检测降重服务。

返回法学论文列表
展开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