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颁行对民法学课堂教学的影响是客观的。民法学课堂教学须因应应对。在教学理念上,应该确立整体、系统理念;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基于《民法典》编章布局科学设置教学科目,合理安排各科目课时、学分;在教学内容上,应注意增加新型民事法律问题的讲授,应寓思政教育于民法学教学全过程;在案例教学环节,应并且注意章节案例与相对综合性案例相得益彰,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学;课堂教学
一、引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即是整个国家,”[1]源于民法之于社会关系主体和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学教学一直备受法学教育界重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教学效果优劣是评判一个国家法学教育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民法典》是一部融时代性、先进性、民族性与一体的法典,其是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创新性编撰与重整,她的颁行不仅影响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也影响民法学教学,民法学教学须因应变革。
二、教学理念的应对
《民法典》颁行前,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因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民事法律立法文本中,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单行民事法律规范立法例导致民法学教学长期以来成较松散,不利于学生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以至于有学者谓:“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是在没有民法典情况下的自说自话,毫无科学性可言。”[2]《民法典》颁行终结了民法学教学松散的尴尬局面,民法学者的主要任务将转为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教学,培养学生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能力,民法学教学松散的教学理念应当随之而变。在教学理念上应该确立整体、系统理念,强调民法学不同科目教学教师间的合作。所谓整体理念意指虽然民法课程应该被细分为若干子课程,但各个子课程教师构成整个民法学教学团队,各个子课程授课教师在完成自己分担子课程法律规范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要与其他子课程授课教师沟通协调,不得各自为政;所谓系统理念意指各子课程授课教师应该在自己讲授过程中回顾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规定,将民法共通的规定要求贯彻于各子课程讲授全过程,在相关教学内容讲授过程中,将民法教学视为闭合系统。
三、课程设置的应对
正如有学者所谓:“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可以通过以学分和学时的方式切入法学教育,以及通过增设民法学类必修课程的路径予以实现”。[3]这表明民法学课程可以拆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子课程进行教学。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提及民法学课程时,通常指的是民法总则课程,但该门课程对整个民法学而言,也仅是民法学课程中的一个分支。由于民法学所涵括知识体系的板块差异,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这种差异性导致民法学知识体系往往被细分为不同的课程板块。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受民法学教学理念影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的民法学教学都是属于“零散式”教学,也即一个法律整体被划分为众多单列授课的法律学科,而且有时这些法律学科还会有所冲突。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是作为独立设置的课程出现在各个高校法学院的培养方案当中,有的以必修课的形式出现,有的则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部分高校法学院甚至将每个民事单行法律都单独开一门课程,这不仅占据了大量的教学时间,而且也是间接地对其他非民法学课程教学时间的压缩。法学专业本科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包含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法律职业伦理等十八门,再加上公共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实践类课程等,法科学生的学习时间十分紧迫、短缺,如果民法学不合理地扩张课程、增加课时,就会让本就不够用的教学时间更是“雪上加霜”。这样也会令我们难以感知法律部门的整体和本真维度,难以捕捉法律制度的内在性质。[4]《民法典》颁行后,除总则编外,还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这些分则篇既相对独立又形成一套法律体系,构成一个个子学科。若要以整部《民法典》为主体,单独设置一门民法学课程,显然会给讲授教师带来过于沉重的负担,所以,民法学课程设置应根据《民法典》各个分编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课程划分,将《民法典》分成多个子课程进行讲授,以《民法典》为中心展开,进行体系化课程设置。针对民法学课程设置,笔者建议如下:
(一)设置民法总则、民法分则、合同法三大必修子课程
法学科目主要以学分和学时的方式切入法学教育,考虑到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庞杂繁多,对于民事法律而言,要切入法学教育要么切分课程,要么增设学分。受制于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上限,民法学课程要切入法学专业,可以以增加学分的方式,或以增加学时的方式切入。但是,对于必修课程的学分和学时而言,这两种方式并没有较大的操作空间。那么,可以用于解决该问题较为合理的办法则是切分民法学的课程板块,按照《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在民法总则之外,另设民法分则(合同编以外的其他分则内容)课程,同时再分设合同编的课程。这样,既不影响其他专业必修课程的地位,又能够恰当地勾画起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民法学内容丰富,为了使学生真正掌握民法的内容,对于民法学课时的设置,可以适当增加。下面略做展开分析:1.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的七编制体例中,总则编位于开篇之首,共有204条民法条文,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民法典》总则编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确立了私法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弘扬私法自治,强化私权保障理念。《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正是因为民法总则确立的完整的权利保障体系在各个分编得以充分展开。《民法典》总则编所广泛确认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等权利,为各分编的制定提供了线索,决定着《民法典》的体系安排。[5]2.民法分则民法分则意指除合法编之外的《民法典》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5编。其中,物权编共计258条;人格权编共计51条;婚姻家庭编共计79条;继承编共计45条;侵权责任编共计95条。这5编的内容难度相比于民法总则部分会稍微低一点,各编的条文总数又比合同编少得多,不适合一一分列出来单独开课,所以可以将这5编整合为“民法分则”课程,赋予其72学时。这5编对应的是民法领域中5个子领域,这就可以由专门领域的民法学教师配合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这也能很好地缓解72课时的课程单独由一位民法学教师完成的压力。多位教师共同配合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这就需要事先进行沟通交流,明确每位教师所负责的课程内容,衔接好给学生上课的课程顺序,教科书的指定以及期末考试中各编的分值比例等问题。3.合同法《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共计526条,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3个分编。第一分编为通则,是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则,也就是合同法的总则;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该分编一共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第三分编为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这些内容严格来说属于传统债法的内容,但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单独设立债法总则,而合同编在一定程度上又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所以将这些内容规定在了合同编之中。[6]合同编的内容没有总则编那么抽象难懂,但是其规定详尽,这就使其具备526条之多的法律条文,所以可以将合同编分列出来,单独设立一门合同法课程,为其赋予48课时进行教学。这样既可以将民法学课程进行合理地分置,又可以在民法分则部分将合同法分列出来,避免民法分则课程过于冗杂。
(二)特色法学方向,可以考虑细分民法分则部分,设置更细子课程
对于一些以民法学为特色的法学院、系,则可以将“民法分则课程”再进行细分,具体落实到课程设置方面,这就需要结合法学院系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来进行划分。因此,对于这类法学院系,可以采取分类设置必修课的方式,在基础类课程中,将民法学拆分为若干部分。
四、教学内容的应对
(一)《民法典》对民法学教学内容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课程教学就是以该门课程对应的部门法作为要主要教学内容。《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我国民法学教学的研究对象就应当以《民法典》为主,民法的概念、基本规则和体系等都应当按照《民法典》所确立的体系而展开。法典本身就是一部教科书,是让人“知晓法律的最好形式”。[7]《民法典》的完备性和自足性也为其教育功能提供了基础。[8]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体系化的法学教育模式,从法律概念、范畴出发,从而最终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注重通过个案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体系化的教育模式,这就需要该国家拥有体系化、法典化的成文法。对于我国的民法学教学来说,《民法典》的颁布恰恰符合这一点要求。民法典时代下,我国民法学的教学内容也应当进行更新换代,过去的民法学教学内容也会随之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二)民法学教学内容的应对
1.增加新型民事问题教学内容讲授法学教育的重在传授、整合与革新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训练法律技能,修养法律职业道德。在这一中,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至关重要,而学术火花的碰撞恰恰是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民法教学内容中引入《民法典》颁布后尚存在的重大争议问题,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欲对学界争议问题的评判分析,就必须深入思考权利的基本特征问题,以及《民法典》编纂中尊重传统和创新的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则需要扎实的法学功底,如果在民法教学中适当向学生介绍这些学术争议问题,并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展开辩论,无疑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绝佳手段。民法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无时无刻不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无疑将导致新型的民事关系发生、变化成为常态,针对这些新出现的民事关系,有的需要依靠民法去规范、解决,既使那些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现行民法也必须在法理上予以回应,民法学教学必须因应社会的发展,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运用民法规范、民法理论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民事法治思维,促进民事立法的发展,确保民事法律具有时代性和可适用性。1.寓思政教育于民法学教学全过程合格的法治人才不止要求具备娴熟的专业知识能力,还必须兼备优良的道德品行。各个法学专业课程在讲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即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的道德标准。现今高校法学院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而更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使得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得不到重视。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我国也处于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之下,利益纠葛、社会矛盾等层出不穷,法律职业者在进行实务操作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一些不合理、社会不公平待遇给法律职业者带来道德滑坡的可能。法律职业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同时兼有法律属性,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品行道德,是培养法治人才的刚性要求,但这些要求并不仅仅只是由思政教育课程以及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这两门课来承担,而是需要所有法学专业课程来一起承担,民法学课程也不例外。
五、民法案例教学的应对
所谓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以案例辅助教学内容的学习。民法案例教学法是效仿实际法律工作方法的教学模式,其将民法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联结起来,通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程序,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能力。”[9]民法案例教学被公认为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方法。《民法典》时代民法案例教学也需要进行新的调适。《民法典》版行前民法学案例教学采取的主要方式为例证式案例教学法,针对某一具体知识点进行的阐释说明,用案例来解释、印证相关法律知识,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该种案例教学法对应的教学案例数量众多,应用难度较小,本质上是通过列举案例印证相应的知识点。这种案例教学方式的缺陷是明显的:其一,以教师讲授为主,即使是案例结合知识的方式,但还是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似,学生难免会感到枯燥无趣,学习热情较为低下;其二,《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规范已经构成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成为一个系统,相对孤立的、单打独斗式的例证式案例教学法明显不契合《民法典》之法典特质。教师须结合《民法典》,对当前民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方式做出变革。
(一)充分利用综合性案例
我国《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到生活的诸多领域,《民法典》对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均有影响,《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部门法有所交叉协调。现实中的大部分民事法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不仅仅只是民法领域的法律知识,还可能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知识。民法学教师在运用这些综合性案例的时候,应当注意为学生指点出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学是一门体系层次非常强的学科,综合性案例恰恰能把法学的这一特点显示得淋漓尽致。但是,民法学教师在运用综合性案例时,需要把民法的知识点讲深、讲透,而对于民法以外的知识点仅需要“点到为止”即可,老师为学生们点出民法以外的知识点,学生自己进行课后的思考。
(二)开展民法学案例专题讨论
通过案例专题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对民法学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可以提高学生对民法学教学过程的参与度和融入度,可以实现教与学的互动,促进整体学习效果的提升。教师事先须做好专题选择,选用一些《民法典》颁布后尚存在争议、有不同观点的重要问题,并且要保证观点鲜明。在讨论过程中要给予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要提前制定或规定好辩论的规则、辩论秩序。在学生辩论结束后教师要做好总结、归纳、点评,要对辩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要有针对性地评论辩论双方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要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辩论过程中的长处和短处,为以后更好地开展辩论做基础。通过专题辩论活动的开展,学生能够对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明确地探讨,并且也能够增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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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承秀 陈鸿滨 单位:广东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