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时俱进的环保法,对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这三大责任主体都予以重新定位,以此入手来分析新《环境保护法》对三大责任主体的推动作用。
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一部与时俱进的环保法,致力服务于公众对蓝天碧水青山的美好期盼。对比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新《环境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公众,这三大责任主体都予以重新“聚焦”。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环境保护,政府责任首当其冲。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可操作性强的细则,这就意味着,新《环境保护法》授予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环保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执法权,与以往申请政府查封排污设备等措施相比,环保部门无疑扭转了在执法过程中的尴尬处境。环境监察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的排污单位进行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设置“按日计罚”来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引入“行政拘留”来应对违法企业责任人未批先建、使用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情况。以辽宁省环保厅为例,制定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辽环发〔2015〕2号),组织全省重点打击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污行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各项配套规章。截止2015年11月底,全省行政处罚案件3052起,罚款合计19019.5万元(其中省本级立案24件,罚没款入库272万元),累计办理按日计罚案件86件,罚款合计7325.6万元,办理查封扣押案件36件、限产停产案件76件、行政拘留移送案件118件。全面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必将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社会氛围,为有效推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全面实施,企业需要面对更为严厉的环保要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不仅大大增加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而且构成犯罪的部分违法行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有钱就任性”的企业必将代价惨重。2015年,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公通﹝2015﹞33号),实现了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通知》(辽环发﹝2015﹞22号);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银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37家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信贷限制措施的通知》(辽环发﹝2015﹞27号)。全省实施绿色信贷限制企业37家、实施绿色供电限制企业103家,移交公安部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8起。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提速整改,威慑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愈演愈烈。在环保成为新要求、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企业需要重新定位和调整自身的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理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通过源头控制与过程削减,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社会公众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新《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新法不仅扭转以往过分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环境监管模式,还展现了社会参与、全民互动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理念。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从纸上谈兵一跃成为我国的具体立法。相信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必将逐步形成并完善“政府-企业-公众”的环保新格局。
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学习、理解和宣传新《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首要任务,通过开展学习新《环境保护法》活动,让新法深入人心,真正融入工作和生活之中。
作者:马芮 来源:企业导报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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